July 24,2009

若您認為應納入專利間接侵權之規定,對於草案條文之規定有無修正建議?

請增加一項,為「關於本條第一項之「侵害該專利權之人」,其專利侵權行為的成立不以行為人主觀的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只要以客觀事實能夠推測專利侵權行為的存在即可。」

此建議的理由為,在美國法的專利間接侵權行為規範中,最主要的爭議還是直接侵權是否成立。但美國的直接侵權規範是不論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只要有客觀事實上的侵權行為,則直接侵權即可成立。此和我國專利法規範不同。

如果我國修法後的專利間接侵權行為,在要件上包括「直接侵權」之下,又要專利權人證明直接侵權的故意或過失,則勢必要傳喚直接侵權人做為證人。那麼當直接侵權人是專利權人的客戶時,又會產生專利權人的矛盾。未減少專利權人舉證上的困難,應比照美國法對於直接侵權行為的要件,而不以「故意或過失」為直接侵權成立的要件。

Posted by babyface0 at 樂多Roodo! │09:53 │回應(0)引用(0)Paten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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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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