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4,2009

您認為專利法中是否應明定專利間接侵權之規定?

我認為應該要規定。

第一,按照現行民法,專利權人必須要同時起訴直接侵權人和間接侵權人,才能以共同侵權行為為由來對間接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這制度對專利權人來說並無權利保護之幫助,因為如果直接侵權人是專利權人的客戶,則專利權人根本無法對直接侵權人起訴,因而讓間接侵權人逍遙法外。

第二,建構一個對專利權人友善的環境,才能真正保護專利權人,進而鼓勵發明。智慧局不該從「專利侵權人」的角度來想整個專利法的規範。如果我國專利法是傾向保護專利權人,則潛在的侵權人會願意去和專利權人談授權。

事實上,「專利授權」也是一種幫助政府監督公司治理的方法。許多公司都透過子公司來美化財務報表。而且很多子公司的設立都是以避免公司法或證交法的監督為出發,故政府主管機關難以有效監督。營造有利於「專利授權」的環境是有助於子公司的臺面化,因為潛在的侵權人會要求專利權人一併授權其子公司。因而,我們更能夠掌握各財團公司的子公司狀態。

Posted by babyface0 at 樂多Roodo! │09:51 │回應(0)引用(0)Patent Law
樂多分類:新聞評論 共同主題:智慧財產權的世界 工具:編輯本文
標籤: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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