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17,2007

專利侵權人之推定過失主義—最高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台上字第1340號

The Highest Court ruled that「又按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物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旨在保障專利權人之智慧財產權,倘未經專利權人之同意而製造專利權之物品,即難謂其未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依修正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即應推定其有過失。原審依調查證據而為辯論之結果,認定被上訴人之新型專利第八七二六二號改良之清潔刷,業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刊登於中華民國專利公報,編號為二一六五一二號,已生公示之效果,上訴人未經被上訴人同意,由上訴人肇威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上訴人新達織帶編網廠股份有限公司製造該專利權之清潔刷物品,即違反上開保護專利權人之專利法,自應推定其過失,因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背法令之情事,併此敘明。」(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台上字第1340號理由。)

It is a pro-patentee decision. Great job.


Posted by babyface0 at 樂多Roodo! │11:41 │回應(0)引用(0)Paten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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