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6,2007 08:41

開放中國籍配偶服公職應有試驗期

開放中國籍配偶服公職應有試驗期

據報導有立法委員提案要求大幅放寬中國配偶取得台灣身分的年限,並主張中國配偶取得台灣身分後可擔任公教人員。對此筆者認為應有試驗期,而非貿然開放。

擔任公職的要求包括對國家的忠誠度,但忠誠度的要求又和所擔任職務的種類或重要性而有所不同。例如,中央政府機構涉及國家重要的運作,在限制上應該為嚴謹;而在地方政府部分,因涉及各地差異化的事務,故或許可降低管制密度,但例如兵役事務等,則仍應有適度的要求。因此,在立法之前,應做更審慎地評估,再不然,也應該透過法律授權行政部門有絕對的考量權,讓行政部門決定要不要雇用中國籍配偶做為公務人員。

筆者認為,開放中國籍配偶任公職,不但會排擠本地生公民的服公職權益,且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是否能接受中國籍配偶的公務人員亦是個問題。因此,無論這樣的法律是否會通過,也應有一定時間的過渡期,而對中國籍配偶服公職的議題進行全面性的評估,否則貿然執行,不但是國家安全堪憂,而未來民眾和公務員間衝突的提高也難控制。

References:
1. 自由時報(2007/6/6), "中國配偶拿身分 藍委提案縮年限".

  • babyface0 發表於樂多回應(0)引用(0)Political Essays編輯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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