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14,2007
以程序面向談專利舉發的證據原則-(舊)行政法院相關判決之整理
因為專利權的「排除權」的特質,國家必須審慎決定專利權的授與。而專利權雖由國家機關審理,但因考慮審查官的能力限制而無法找出相關的前案,故專利法中設有「公開審查制度」,即專利法第六十七條之舉發制度,以補強審查官之審查。
在舉發案的提出過程中,除了舉發人須要選擇適當的舉發理由之外,如何證明舉發理由則為舉發案的核心問題,而證明的依據在於舉發人所提出的證據。
本文認為證據原則可分為「程序」及「實體」二部分,前者在於如何提出符合程序的證據,後者則為如何提出適當的證據。而本文重點在「程序」的證據原則,而在分析(舊)行政法院的判決後,本文將「程序」的證據原則分為五類:「舉發案審定前之證據提出日期」、「舉發案審定前之證據提出日期」、「舉發人負舉證責任」、「以舉發人所提證據為審定基礎」、及「主管機關調查的義務」。
根據(舊)行政法院的判決,本文可歸納程序面向的專利舉發證據原則,如下:
(1)在主管機關未做出舉發案審定前,雖日期晚於補提證據的到期日,但舉發人可繼續提出相關證據給主管機關,而主管機關必須審酌舉發人所提的證據。(行政法院72年判字第1419號、83年判字第720號、85年判字第2284號)
(2)在舉發案進行訴願程序時,舉發人可就原證據的同一基礎事實內,繼續補提有關聯性或補強用的證據,而訴願委員會必須納入原有證據記錄的範圍內,一併審酌原處分的適法性。(行政法院78年判字第437號、83年判字第720號)
(3)舉發案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舉發人負有提出證據和修復證據缺陷的義務,而主官機關不因舉發案的提出而有責任發動依職權舉發系爭專利。(行政法院72年判字第1574號、75年判字第1198號、82年判字第2460號)(4)舉發案審查的證據範圍以舉發人提出者為限,且當舉發人將證據撤回時,主管機關即不得審酌此被撤回的證據。(行政法院72年判字第1250號、76年判字第2137號)
(5)在證據提出後,主管機關負有查證證據的義務。(行政法院77年判字第322號)
本文認為證據原則可分為「程序」及「實體」二部分,前者在於如何提出符合程序的證據,後者則為如何提出適當的證據。而本文重點在「程序」的證據原則,而在分析(舊)行政法院的判決後,本文將「程序」的證據原則分為五類:「舉發案審定前之證據提出日期」、「舉發案審定前之證據提出日期」、「舉發人負舉證責任」、「以舉發人所提證據為審定基礎」、及「主管機關調查的義務」。
根據(舊)行政法院的判決,本文可歸納程序面向的專利舉發證據原則,如下:
(1)在主管機關未做出舉發案審定前,雖日期晚於補提證據的到期日,但舉發人可繼續提出相關證據給主管機關,而主管機關必須審酌舉發人所提的證據。(行政法院72年判字第1419號、83年判字第720號、85年判字第2284號)
(2)在舉發案進行訴願程序時,舉發人可就原證據的同一基礎事實內,繼續補提有關聯性或補強用的證據,而訴願委員會必須納入原有證據記錄的範圍內,一併審酌原處分的適法性。(行政法院78年判字第437號、83年判字第720號)
(3)舉發案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舉發人負有提出證據和修復證據缺陷的義務,而主官機關不因舉發案的提出而有責任發動依職權舉發系爭專利。(行政法院72年判字第1574號、75年判字第1198號、82年判字第2460號)(4)舉發案審查的證據範圍以舉發人提出者為限,且當舉發人將證據撤回時,主管機關即不得審酌此被撤回的證據。(行政法院72年判字第1250號、76年判字第2137號)
(5)在證據提出後,主管機關負有查證證據的義務。(行政法院77年判字第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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