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18,2007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1479號--當法院遇到所使用的鑑定報告間發生矛盾的意見時,應徵詢第三個鑑定機構的意見。

The Highest Court ruled that:
"惟查中國生產力中心就被上訴人長億公司為被上訴人陳添嘉所裝設之系爭附連舞台之後掀斜空式舞台車進行鑑定,於結構分析表示「待分析物只是利用一揚程較高之升降壓缸,替代本專利案固定架與升降壓缸之高度,其利用壓缸之方式功能及結果,均實質相同」等語,其結論則認定待分析物與上訴人前開已取得之專利權之後掀斜空式舞台車結構新型專利範圍實質相同。而國立中正大學所為之鑑定,雖於上開專利分析報告結論,有關均等論之分析中,認定待鑑定物與上訴人前開專利實質上之功能實質上達成相同之效果,欲又以二者「技術思想與具備功能不相同」,謂待鑑定物與專利範圍不相同等語。究竟上開二者技術思想及所具備之功能,有何差異?未據該鑑定機構加以說明。上訴人既有爭執,原審復未能徵詢其他鑑定機構之意見,詳為調查審認並闡明取捨之理由,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自欠允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出處: 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1479號理由之「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無非以」。

Posted by babyface0 at 樂多Roodo! │09:22 │回應(0)引用(0)Paten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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