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14,2007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1857號--對專利侵權鑑定報告的意見書仍是書證的一種,是合法的證據。

The Highest Court ruled that:
"查上訴人一再主張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於鑑定報告及再鑑定報告中,關於均等論之判斷,均未考量系爭機器與系爭專利之技術間有無置換可能性或置換容易性,徒以技術手段不同即認實質不同,而為系爭機器並未侵害系爭專利之鑑定,不符均等論原則云云(…),並提出國立中興大學對台北市技師公會再鑑定報告(外放)之鑑定意見書(…)為證及聲請由國立中興大學就此為鑑定(…),自屬上訴人重要之攻擊方法。國立中興大學之鑑定意見書雖不符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仍屬書證之一種,原審未徵詢原鑑定機構或其他鑑定機構對該鑑定意見書之意見,詳為調查審認並敘明取捨之理由,亦未說明何以無庸送請國立中興大學鑑定之理由,遽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自欠允洽。而系爭機器與系爭專利之技術間有無置換可能性或置換容易性,攸關兩者是否均等而為系爭機器有無侵害系爭專利之判斷,其事實既未臻明確,本院尚無從為法律上判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citation omitted)

出處: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1857號理由之「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判決,駁回其上訴,無非以」。

Posted by babyface0 at 樂多Roodo! │08:08 │回應(0)引用(0)Paten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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