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31,2006
專利申請管理的系統展開
貳、專利申請管理的系統展開
根據筆者的經驗,公司內部的專利申請管理可展開成「專利申請書(說明書)生產階段(phase)」及「專利申請後勤管理階段」。
根據筆者的經驗,公司內部的專利申請管理可展開成「專利申請書(說明書)生產階段(phase)」及「專利申請後勤管理階段」。
一、專利申請書生產階段
在專利申請書生產階段,其可展開為六個次系統,分別是:(1)發明人提案;(2)發明調查;(3)決定申請與否;(4)請求項的設計;(5)專利說明書的撰寫;(6)提出申請。以下將進一步闡述各次系統的特徵、功能、及設計概念。
(一)次系統一:發明人提案
在「發明人提案」次系統中,其目的是發掘公司內部的發明。一般而言,發明是屬於人類腦力活動的產物,而公司不是「人」,故「公司」不會是發明人,但由組織的角度,公司會從事發明活動,例如:新技術、新產品、或改善方法,只是這些活動的主體是公司的職員。因此,如何使職員的發明外顯為文字,以能轉化成專利申請書,則是「發明人提案」次系統很重要的系統設計要求。
「發明人提案」次系統可分為主動式和被動式等二種,前者是由公司主動挖掘發明,而後者是由職員自願性提出發明。
根據筆者經驗,被動式是一般公司所使用的,即鼓勵員工提案的系統,而此類系統通常採取的設計是「發明提案獎勵制度」,以獎金鼓勵發明活動。另關於主動式, 其基本的內涵為,透過公司內技術資料庫尋找可專利性的工作成果,但要達成主動式的「發明人提案」次系統,應有三個配套措施:第一是「技術領域分類」,以利技術產出管理;第二是「工程寫作訓練」,以有效表現技術內涵.;第三是「考績制度配合」,以使工程寫作成為工作的一部份。
(二)次系統二:發明調查
在「發明人提案」次系統中,員工透過一個程序向公司提出發明揭露,因而接下來,必須有另一個次系統,以評估發明提案的內容,而此即為「發明調查」次系統。
「發明調查」次系統的主要目的有二點:「降低無法申請到專利的風險」及「擴大發明內容及請求項所保護的範圍」。由於專利法中可專利性的規範,使得並非每一項發明皆可獲得專利,因而檢視發明提案的內容是否達到可專利性要件是重要的,以免後續的程序所造成的不必要花費。除此,由於發明人所揭露的內容可能過少,使得專利權的範圍過於狹小,故需要一個腦力激盪的過程,以擴大發明的內涵,並使得請求項的保護邊界可因而擴張。
另「發明調查」次系統的設計,可由「發明人」及「先前技藝(prior art)」等二個方向思考。
就發明人部分,應探索未完全表達的發明內容或可能的相關發明,例如,將發明拆解成各步驟或組件,以功能、手段、及結果等角度,並透過開放式的詢問,引導發明人提出更廣、更多的發明。
就先前技藝部分,可執行先前技藝的檢索(以公告的專利為主),以評估可專利性或適當的專利權範圍。此外,在檢索時,必須慎選相關的關鍵字,以找出可能的相關先前技藝,而接著閱讀先前技藝,以判斷技術相關性,並評估是否會成為可專利性的阻礙。
(三)次系統三:決定申請與否
「決定申請與否」次系統的目的在於「確認技術公開與否」及「可專利性判斷」。專利制度目的在於鼓勵技術的公開,故如果發明人所提的發明不是公司願意公開的技術,那麼必須要有一個次系統處理是否要申請的問題。除此,這次系統也防止無法獲得專利申請案的提出,以降低公司在專利申請上不必要的花費。
針對「決定申請與否」次系統的設計,可由「發明本身」及「可專利性」二方向進行思考。
在發明本身部分,其涉及公司對技術的價值判斷,而除非是不易被學習的技術,否則在專利數量的增加有利於公司無形資產的價值提升之思維下,公司應以提出專利申請為原則,不提出申請為例外。
在可專利性部分,一般公司於決策上面臨的困境是「先前技藝資料庫有限」及「顯而易知性不易判定」,特別是「顯而易知性」唯有在專利局的審查下才能決定。因此,唯一可處理的僅是「新穎性」,因為一樣或不一樣是比較容易判斷的。
(四)次系統四:請求項的設計
當「決定申請與否」次系統進行完畢後,一旦決定將提出專利申請,則下一個次系統應要確定專利權保護的範圍,此即「請求項的設計」次系統。
「請求項的設計」次系統的目的是,透過請求項的設計而適當地呈現發明的保護方式,例如,決定發明應以「方法」、「物」、或「應用」而保護。此外,由於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權,故在請求項設計時亦應考慮能否容易抓到侵權者的問題。
「請求項的設計」次系統的設計必須考慮各國專利法的要求及差異,但這主要是關於請求項數的申請費用的考慮,例如,美國專利申請費所包括的請求項數量是20項且獨立項只能有3項,但在台灣則無此限制。因此,是基於項數限制,或基於保護範圍而規劃請求項的文字,則是此次系統設計時應決定的要件。
(五)次系統五:專利說明書的撰寫
在請求項設計完畢後,繼續進行的是「專利說明書的撰寫」,以完成向專利局提出申請的核心文件。而在「專利說明書的撰寫」次系統中,其有二個目的,一是決定說明書的內容應揭露到何種程度,二是使揭露的內容達到各國專利法規的規範,例如:可實施性(enablement)、產業利用性(utility)。
針對「專利說明書的撰寫」次系統的設計,其必須可檢視說明書的內容是否可支持請求項以及可具以實施,而所檢驗的項目包括:
(1)確定說明書內容是否能完全描述該發明。
(2)說明書的撰寫是否先以概念的方式敘述請求項的步驟或組件,再仔細地解釋步驟或組件。
(3)說明書是否可教導一個熟知此類技術者得以實施本發明。
(4)說明書的寫作是否能考慮各國專利說明書的法規或判例的差異性。
除此,由於對於公司而言,此次系統通常是委外給事務所代工撰寫說明書,故如何掌握時效,亦是系統設計時應考慮在其內的。
(六)次系統六:提出申請
次系統六(「提出申請」)與次系統五有相當密切的關係,因為一般公司多是委託事務所進行各國的專利申請,但本論文將提出申請分割出來的原因是,事實上,公司可以選擇透過駐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而在當地申請,或是自行在不同國家委託專利代理人,故「提出申請」次系統的獨立有其意義。
「提出申請」次系統的目的為「提出專利申請案的日期控管」及「全球專利佈局」。前者的意義在於減少過多先前技藝的出現,因為越晚提出申請則先前技藝的累積就會越多,而後者的意義在於選擇專利申請國家,例如:客戶、市場或競爭對手與潛在對手的所在國等等。
關於「提出申請」次系統的設計,除了如何掌握國內或國外的事務所提出專利申請案的時間外,亦應建立一個評估或持續評估流程,以決定專利申請案應盡全力申請到、或遇到核駁先行通知即放棄答辯。
二、專利申請後勤管理階段
在專利申請書生產階段,其可展開的六個次系統是接續的,但在專利申請後勤管理階段,其所展開的次系統是平行的,而這些次系統分別是:(1)發明人動向管理;(2)答辯策略決定。
「發明人動向管理」次系統是用來支援「答辯策略決定」次系統,而「答辯策略決定」次系統將做為「智慧財產管理系統」 的一環。以下將進一步描述各次系統的特徵、功能、設計概念、及其間的互動關係。
(一)發明人動向管理
「發明人」是專利申請的核心。在專利申請案提出前,「發明人」是專利說明書內容的來源,而在提出專利申請案後,「發明人」是協助答辯進行的強力助手。
「發明人動向管理」次系統的目的為追蹤發明人的職業發展動態,以利答辯過程中的輔助。在答辯的過程中,需要發明人協助的事務包括:釐清發明原始資料的內涵、提供關於答辯書內容的意見(例如:技術分析或比對)、製作相關的證明文件等等。如果發明人仍然在同一公司,則請發明人協助的過程會比較簡單,但如果發明人離開公司,則尋求發明人幫助的可能性將大幅降低。
因此,關於「發明人動向管理」次系統的設計,除了要整合人力資源系統(例如:離職會簽應經過專利部門)外,在發明人離職流程中,應和發明人簽訂契約,而公司和發明人間可交換的權利義務,例如:(1)當發明人未來協助公司處理專利相關事務時,公司會給予發明人獎金;(2)公司可先給予發明人額外的獎金,而當未來發明人不能協助處理專利相關事務時,公司可要求發明人支付違約金。更重要的是,在契約中,應約定發明人不能做傷害相關專利的事情,以避免離職的發明人成為專利無效訴訟的關鍵證人。
(二)答辯策略決定
「答辯策略決定」次系統的目的在於,克服審查官的核駁理由而取得專利權,但又希望能降低對於專利權範圍的影響。
在專利申請過程的答辯中,除了影響專利權的取得,亦和專利權的範圍有關,因為答辯書狀中所陳述的語言在未來可能會成為線索專利權範圍的工具。此外,針對不同國家的法制,必須規劃不同的答辯方案,否則不但無法說服審查官,也浪費公司的申請費用。
「答辯策略決定」次系統亦是為了輔助是否繼續進行答辯,或是評估應爭取的專利範圍。例如,如果得到的專利權範圍過小,或是先前技藝已經接近申請案內容時,是否還要繼續程序?
關於「答辯策略決定」次系統的設計,其包括:(1)建立和公司產品間的關聯性,以評估是否是使用中的技術;(2)建立專利權範圍的評估流程,以確認可接受的權利範圍。
在專利申請書生產階段,其可展開為六個次系統,分別是:(1)發明人提案;(2)發明調查;(3)決定申請與否;(4)請求項的設計;(5)專利說明書的撰寫;(6)提出申請。以下將進一步闡述各次系統的特徵、功能、及設計概念。
(一)次系統一:發明人提案
在「發明人提案」次系統中,其目的是發掘公司內部的發明。一般而言,發明是屬於人類腦力活動的產物,而公司不是「人」,故「公司」不會是發明人,但由組織的角度,公司會從事發明活動,例如:新技術、新產品、或改善方法,只是這些活動的主體是公司的職員。因此,如何使職員的發明外顯為文字,以能轉化成專利申請書,則是「發明人提案」次系統很重要的系統設計要求。
「發明人提案」次系統可分為主動式和被動式等二種,前者是由公司主動挖掘發明,而後者是由職員自願性提出發明。
根據筆者經驗,被動式是一般公司所使用的,即鼓勵員工提案的系統,而此類系統通常採取的設計是「發明提案獎勵制度」,以獎金鼓勵發明活動。另關於主動式, 其基本的內涵為,透過公司內技術資料庫尋找可專利性的工作成果,但要達成主動式的「發明人提案」次系統,應有三個配套措施:第一是「技術領域分類」,以利技術產出管理;第二是「工程寫作訓練」,以有效表現技術內涵.;第三是「考績制度配合」,以使工程寫作成為工作的一部份。
(二)次系統二:發明調查
在「發明人提案」次系統中,員工透過一個程序向公司提出發明揭露,因而接下來,必須有另一個次系統,以評估發明提案的內容,而此即為「發明調查」次系統。
「發明調查」次系統的主要目的有二點:「降低無法申請到專利的風險」及「擴大發明內容及請求項所保護的範圍」。由於專利法中可專利性的規範,使得並非每一項發明皆可獲得專利,因而檢視發明提案的內容是否達到可專利性要件是重要的,以免後續的程序所造成的不必要花費。除此,由於發明人所揭露的內容可能過少,使得專利權的範圍過於狹小,故需要一個腦力激盪的過程,以擴大發明的內涵,並使得請求項的保護邊界可因而擴張。
另「發明調查」次系統的設計,可由「發明人」及「先前技藝(prior art)」等二個方向思考。
就發明人部分,應探索未完全表達的發明內容或可能的相關發明,例如,將發明拆解成各步驟或組件,以功能、手段、及結果等角度,並透過開放式的詢問,引導發明人提出更廣、更多的發明。
就先前技藝部分,可執行先前技藝的檢索(以公告的專利為主),以評估可專利性或適當的專利權範圍。此外,在檢索時,必須慎選相關的關鍵字,以找出可能的相關先前技藝,而接著閱讀先前技藝,以判斷技術相關性,並評估是否會成為可專利性的阻礙。
(三)次系統三:決定申請與否
「決定申請與否」次系統的目的在於「確認技術公開與否」及「可專利性判斷」。專利制度目的在於鼓勵技術的公開,故如果發明人所提的發明不是公司願意公開的技術,那麼必須要有一個次系統處理是否要申請的問題。除此,這次系統也防止無法獲得專利申請案的提出,以降低公司在專利申請上不必要的花費。
針對「決定申請與否」次系統的設計,可由「發明本身」及「可專利性」二方向進行思考。
在發明本身部分,其涉及公司對技術的價值判斷,而除非是不易被學習的技術,否則在專利數量的增加有利於公司無形資產的價值提升之思維下,公司應以提出專利申請為原則,不提出申請為例外。
在可專利性部分,一般公司於決策上面臨的困境是「先前技藝資料庫有限」及「顯而易知性不易判定」,特別是「顯而易知性」唯有在專利局的審查下才能決定。因此,唯一可處理的僅是「新穎性」,因為一樣或不一樣是比較容易判斷的。
(四)次系統四:請求項的設計
當「決定申請與否」次系統進行完畢後,一旦決定將提出專利申請,則下一個次系統應要確定專利權保護的範圍,此即「請求項的設計」次系統。
「請求項的設計」次系統的目的是,透過請求項的設計而適當地呈現發明的保護方式,例如,決定發明應以「方法」、「物」、或「應用」而保護。此外,由於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權,故在請求項設計時亦應考慮能否容易抓到侵權者的問題。
「請求項的設計」次系統的設計必須考慮各國專利法的要求及差異,但這主要是關於請求項數的申請費用的考慮,例如,美國專利申請費所包括的請求項數量是20項且獨立項只能有3項,但在台灣則無此限制。因此,是基於項數限制,或基於保護範圍而規劃請求項的文字,則是此次系統設計時應決定的要件。
(五)次系統五:專利說明書的撰寫
在請求項設計完畢後,繼續進行的是「專利說明書的撰寫」,以完成向專利局提出申請的核心文件。而在「專利說明書的撰寫」次系統中,其有二個目的,一是決定說明書的內容應揭露到何種程度,二是使揭露的內容達到各國專利法規的規範,例如:可實施性(enablement)、產業利用性(utility)。
針對「專利說明書的撰寫」次系統的設計,其必須可檢視說明書的內容是否可支持請求項以及可具以實施,而所檢驗的項目包括:
(1)確定說明書內容是否能完全描述該發明。
(2)說明書的撰寫是否先以概念的方式敘述請求項的步驟或組件,再仔細地解釋步驟或組件。
(3)說明書是否可教導一個熟知此類技術者得以實施本發明。
(4)說明書的寫作是否能考慮各國專利說明書的法規或判例的差異性。
除此,由於對於公司而言,此次系統通常是委外給事務所代工撰寫說明書,故如何掌握時效,亦是系統設計時應考慮在其內的。
(六)次系統六:提出申請
次系統六(「提出申請」)與次系統五有相當密切的關係,因為一般公司多是委託事務所進行各國的專利申請,但本論文將提出申請分割出來的原因是,事實上,公司可以選擇透過駐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而在當地申請,或是自行在不同國家委託專利代理人,故「提出申請」次系統的獨立有其意義。
「提出申請」次系統的目的為「提出專利申請案的日期控管」及「全球專利佈局」。前者的意義在於減少過多先前技藝的出現,因為越晚提出申請則先前技藝的累積就會越多,而後者的意義在於選擇專利申請國家,例如:客戶、市場或競爭對手與潛在對手的所在國等等。
關於「提出申請」次系統的設計,除了如何掌握國內或國外的事務所提出專利申請案的時間外,亦應建立一個評估或持續評估流程,以決定專利申請案應盡全力申請到、或遇到核駁先行通知即放棄答辯。
二、專利申請後勤管理階段
在專利申請書生產階段,其可展開的六個次系統是接續的,但在專利申請後勤管理階段,其所展開的次系統是平行的,而這些次系統分別是:(1)發明人動向管理;(2)答辯策略決定。
「發明人動向管理」次系統是用來支援「答辯策略決定」次系統,而「答辯策略決定」次系統將做為「智慧財產管理系統」 的一環。以下將進一步描述各次系統的特徵、功能、設計概念、及其間的互動關係。
(一)發明人動向管理
「發明人」是專利申請的核心。在專利申請案提出前,「發明人」是專利說明書內容的來源,而在提出專利申請案後,「發明人」是協助答辯進行的強力助手。
「發明人動向管理」次系統的目的為追蹤發明人的職業發展動態,以利答辯過程中的輔助。在答辯的過程中,需要發明人協助的事務包括:釐清發明原始資料的內涵、提供關於答辯書內容的意見(例如:技術分析或比對)、製作相關的證明文件等等。如果發明人仍然在同一公司,則請發明人協助的過程會比較簡單,但如果發明人離開公司,則尋求發明人幫助的可能性將大幅降低。
因此,關於「發明人動向管理」次系統的設計,除了要整合人力資源系統(例如:離職會簽應經過專利部門)外,在發明人離職流程中,應和發明人簽訂契約,而公司和發明人間可交換的權利義務,例如:(1)當發明人未來協助公司處理專利相關事務時,公司會給予發明人獎金;(2)公司可先給予發明人額外的獎金,而當未來發明人不能協助處理專利相關事務時,公司可要求發明人支付違約金。更重要的是,在契約中,應約定發明人不能做傷害相關專利的事情,以避免離職的發明人成為專利無效訴訟的關鍵證人。
(二)答辯策略決定
「答辯策略決定」次系統的目的在於,克服審查官的核駁理由而取得專利權,但又希望能降低對於專利權範圍的影響。
在專利申請過程的答辯中,除了影響專利權的取得,亦和專利權的範圍有關,因為答辯書狀中所陳述的語言在未來可能會成為線索專利權範圍的工具。此外,針對不同國家的法制,必須規劃不同的答辯方案,否則不但無法說服審查官,也浪費公司的申請費用。
「答辯策略決定」次系統亦是為了輔助是否繼續進行答辯,或是評估應爭取的專利範圍。例如,如果得到的專利權範圍過小,或是先前技藝已經接近申請案內容時,是否還要繼續程序?
關於「答辯策略決定」次系統的設計,其包括:(1)建立和公司產品間的關聯性,以評估是否是使用中的技術;(2)建立專利權範圍的評估流程,以確認可接受的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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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information
Posted by raychu
at October 1,2007 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