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4,2006

「機密」或「非機密」誰說得算--檢察官?總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95年度偵字第23708號
犯罪事實:
"一、吳淑珍係...,明知總統之國務機要費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點「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之規定及總統府多年來慣例,其「非機密費」部分請領時必須檢具原始憑證(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證),亦即,以請領者有實際支出為必要,竟仍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由吳淑珍夫人依此方式詐領得之國務機要費計新台幣14,808,408元(發票明細詳如附表一,吳淑珍夫人另有提供百貨公司禮券發票11,950,044元請領國務機要費,該部分經查僅涉偽造文書罪嫌,詳如後述),而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並利用不知情之陳鎮慧行使變造之私文書(變造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及使總統府會計處人員登載不實之支出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支出傳票等公文書上,均足生損害於會計及審計之正確性。(此部分總統陳水扁先生所涉貪污及偽造文書罪嫌因受憲法第五十二條之保障,俟其經罷免或解職後再行訴究)"

陳瑞仁的邏輯:核銷經費並不是用於「機密」事務,故要按照「非機密」的規定走,因而,證據顯示核銷經費都不是按照「非機密」的規定,即是為了不法所有。

問題是,陳瑞仁憑什麼不相信總統府提出的證據?

此次起訴顯示憲法第五十二條存在的必要性。

Posted by babyface0 at 樂多Roodo! │08:21 │回應(0)引用(2)Political Essays
樂多分類:新聞評論 共同主題:我是台灣人我愛台灣 工具:編輯本文
Ads by Roodo!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2417689
引用列表: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國務機要費偵結情形
國務機要費偵結情形【妙子的故鄉翦影】 at November 4,2006 14:07
謝謝台灣青年以超快的服務速度,將陳水扁總統說明國務機要費案記者會放到網路上,供網友們
陳水扁總統說明國務機要費案記者會【妙子的故鄉翦影】 at November 6,2006 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