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19,2009
與男性案主在諮商中工作的原則

Gilbert與Walker(2001)曾提到在與男性諮商時,下列三種作法常是對治療有害的:
1. 使用本質論(即男女天生有別)的信念來指引男性當事人。
2. 對男性案主的個案概念化過於刻板印象。
3. 將當事人的問題自更大的脈絡中分割。
這麼做通常會引發男性案主的對立、防衛與流失。儘管具有性別意識的家族治療師深知治療的目標之一在於改變關係中的性別權力結構,但是男性案主通常卻是在相反的一端。若在第一次電話接觸時,治療師就已暴露出欲罪責男性案主立場或企圖時,連邀請加入會談都有困難,更遑論建立治療同盟,因此治療師是不宜太快進行挑戰性別信念的。Jenkins(1990)從與家暴男性治療的經驗也發現,有六項常見的錯誤是應該要避免的:
1. 直接挑戰或面質男性對問題的解釋。
2. 對於暴力進行激烈的辯論。
3. 阻止男性的逃避。
4. 直接對於停止暴力行為提出建議。
5. 批評男性的行為或要他負責。
6. 對於他的行為表示驚訝或震怒。
Jenkins(1990)認為這些行為正是邀請他繼續站穩原來的位置,並用舊有思維敘說相同版本的故事。治療師應該致力於用尊重的語言邀請男性案主逐漸地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