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8月25日

民粹的舉例

  讀到這類的新聞,總是覺得很不舒服。
  有一陣子開車上高速公路,會拿著相機把一些違規行駛的車輛拍攝下來,原是想把這些照片寄給相關單位請他們處理,不過後來還是都放在自己的電腦裏。對那些不尊重他人開車權利的行徑是深惡痛絕的,對安全更是極大的威脅。行駛路肩、違規跨越雙白線、任意插隊或變換車道、慢速車無故佔用內側車道。當發現這種狀況,坐在後座的孩子總會發出不滿的聲音,我們會再跟孩子們強調這麼做是不對的,那根本就不尊重別人。對於群體生活應遵守的律則,總以為那是維護社會全體生活安全無虞的規約,本來就該要遵行。
  於是對於交通警察逕行舉發違規事件,一直是舉雙手贊成的。只是不知道怎麼這些年新聞媒體在報導類似事件時,卻是導向「政府A錢」這類民粹的思維上,說是政府缺錢,所以大力舉發。其實在「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六條裏有對交通警察對違規事件的舉發規定,並沒有什麼勸導的規定。而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裏對執勤的規定,也只說明了「道路交通管理稽查,違規絕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前項稽查,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設置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也沒有什麼勸導的規定。既然如此,何以以拍照舉發未予警示,就是「政府A錢」。
  交通警察執行勤務,舉發違規行為,既屬公權力之一,就不該老是把民眾的感受放在對於公權力的考量上。既然違規,被舉發絕對不爽,不管是有沒有事前勸導。違規被舉發,是自己不遵守該有的規定,除非道路的標示不清有引人違規的疏漏,除非警員舉發惡意苛刻,不然,有什麼理由老是把這類的思考,導到政府騙錢的方向上去?
  我只知道幼稚園孩童都知道不能做的事,大人應該也知道不能做。被人舉發了,怎麼還能理直氣壯的控訴政府騙錢?這又是那門子的邏輯?


Posted by cpshyu at 樂多Roodo! │10:38 │回應(0)引用(0)讀報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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