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2005
建議廢除監察院及替代方案
近來監委審核一直倍國親立院黨團阻擋,監院已經空轉多時,但台灣國政還是繼續運行,不免令人懷疑監察院有沒有存在的必要。以下文章寫於2000年,2004年1月11日修改。
近日監察院因為考試院以閩南語出題而約談考試委員,令考試院院長姚嘉文大為不滿,批為別有居心。這件事再度令人引起一個疑惑,監察院,真的有存在的必要嗎?
孫文先生的五權憲法,是唯一將監察權獨立於三權之外者。而採用三民主義及五權憲法為制憲基礎的中華民國,也是全世界唯一在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外另設監察院的國家。
當初孫文先生將監察院獨立出來的理由如下:
1. 怕立法機關一天到晚忙於彈劾而荒廢立法
2. 使監察權超脫黨派
3. 監察權在中國自古有之,古代門下省有權彈劾百官
關於第一點,美國自1787年起實施監察談劾制度,至今一百多年來行使過13次。其中9次針對(大)法官(因為美國法官為終身職,除了彈劾外無法使其去職),4次針對行政官,本世紀內行使五次,故正常之行使不致於使國會荒廢立法。世界各國已極少研究監察彈劾權,日本亦規定彈劾只針對法官,且荒廢立法之國會會有無法連任之壓力存在。反而現今我國之堅查院常輪為執政者打壓異己之工具。在2000年總統大選中,無論針對陳水扁總統或宋楚瑜前省長之調查均有濃厚之政治考量。是故第一項憂慮,在我國目前的現狀來說,實在不成為憂慮。
有關第二點,之前我國監察委員產生之方式為各級議會互選產生監察委員。但因國民黨長期一黨獨大,故清一色為國民黨提名者,不但並無規定監委應退出政黨,且國民黨之前更在監院設立黨團進行干預。修憲後改由總統提名包含正副監察院長在內的三十人,經由國民大會審查,雖然民主進步黨被提名者均退黨以示公正,但仍無強制規定監委應退出政黨。且由總統提名之監委,幾乎不大可能彈劾總統,亦很難會談劾總統示意組成之內閣,故實際上監院根本無法具有超黨派之公正性。
關於第三點,古代中國的門下省不是與行政及立法機關互相抗恆之一獨立機關。而是在皇帝(行政權)支持下的監察彈劾權,較類似行政機關中個"政風單位",以糾舉政府內部缺失為職。諫官雖自認有輿論基礎,但並非人民選舉委託者。且從宋代蘇東坡被彈劾下獄案觀之。官位不大不小的諫官亦淪為政爭工具。在考量監察院不應輪為總統或執政黨打壓對手的工具下,實應廢除監察院。
那監察彈劾權應歸屬何者?
現代歐美國家均將監察權彈劾權歸屬在國會,且只有有兩院制國會的國家才有監察彈劾權。由下議院(或眾議院)提出彈劾案,由上議院(或參議院)進行審查表決以示公正。之前我國制度是監察院提出彈劾,但沒有機關審判,故在司法院下又設公務人原懲戒委員會。這實在是相當奇特的設計。在兩院意見不合時,可能使監察權徒具虛名而無法實行。
今日國民大會已被修憲修改為任務型國大,我國只具單一國會 (立法院)。如此立院自行提案自行審查自行懲罰似乎非常不妥。
解決之方式有二:
其一為:修正為參眾兩院,參院代表縣市,每縣市選出兩名參議員以求南北東西均衡。眾議院依人口比例產生,仿美國由眾院提案監察彈劾糾舉,由參院審查裁定。
其二為:因監察權彈劾的並非司法問題,若官員犯法應由司法單位查辦,監察權彈劾行政責任則建立責任內閣制度。行政失當者由其長官或輿論要求其下台。堅決不下台者以選票在下一次選舉讓該政府下台。
個人以為,在節省國家成本方面,可能第二案較可行,此為建議廢除監察院之理由及替代方案。
參考書籍為李宏禧教授之憲法教室(元照出版)
by cpchuu
近日監察院因為考試院以閩南語出題而約談考試委員,令考試院院長姚嘉文大為不滿,批為別有居心。這件事再度令人引起一個疑惑,監察院,真的有存在的必要嗎?
孫文先生的五權憲法,是唯一將監察權獨立於三權之外者。而採用三民主義及五權憲法為制憲基礎的中華民國,也是全世界唯一在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外另設監察院的國家。
當初孫文先生將監察院獨立出來的理由如下:
1. 怕立法機關一天到晚忙於彈劾而荒廢立法
2. 使監察權超脫黨派
3. 監察權在中國自古有之,古代門下省有權彈劾百官
關於第一點,美國自1787年起實施監察談劾制度,至今一百多年來行使過13次。其中9次針對(大)法官(因為美國法官為終身職,除了彈劾外無法使其去職),4次針對行政官,本世紀內行使五次,故正常之行使不致於使國會荒廢立法。世界各國已極少研究監察彈劾權,日本亦規定彈劾只針對法官,且荒廢立法之國會會有無法連任之壓力存在。反而現今我國之堅查院常輪為執政者打壓異己之工具。在2000年總統大選中,無論針對陳水扁總統或宋楚瑜前省長之調查均有濃厚之政治考量。是故第一項憂慮,在我國目前的現狀來說,實在不成為憂慮。
有關第二點,之前我國監察委員產生之方式為各級議會互選產生監察委員。但因國民黨長期一黨獨大,故清一色為國民黨提名者,不但並無規定監委應退出政黨,且國民黨之前更在監院設立黨團進行干預。修憲後改由總統提名包含正副監察院長在內的三十人,經由國民大會審查,雖然民主進步黨被提名者均退黨以示公正,但仍無強制規定監委應退出政黨。且由總統提名之監委,幾乎不大可能彈劾總統,亦很難會談劾總統示意組成之內閣,故實際上監院根本無法具有超黨派之公正性。
關於第三點,古代中國的門下省不是與行政及立法機關互相抗恆之一獨立機關。而是在皇帝(行政權)支持下的監察彈劾權,較類似行政機關中個"政風單位",以糾舉政府內部缺失為職。諫官雖自認有輿論基礎,但並非人民選舉委託者。且從宋代蘇東坡被彈劾下獄案觀之。官位不大不小的諫官亦淪為政爭工具。在考量監察院不應輪為總統或執政黨打壓對手的工具下,實應廢除監察院。
那監察彈劾權應歸屬何者?
現代歐美國家均將監察權彈劾權歸屬在國會,且只有有兩院制國會的國家才有監察彈劾權。由下議院(或眾議院)提出彈劾案,由上議院(或參議院)進行審查表決以示公正。之前我國制度是監察院提出彈劾,但沒有機關審判,故在司法院下又設公務人原懲戒委員會。這實在是相當奇特的設計。在兩院意見不合時,可能使監察權徒具虛名而無法實行。
今日國民大會已被修憲修改為任務型國大,我國只具單一國會 (立法院)。如此立院自行提案自行審查自行懲罰似乎非常不妥。
解決之方式有二:
其一為:修正為參眾兩院,參院代表縣市,每縣市選出兩名參議員以求南北東西均衡。眾議院依人口比例產生,仿美國由眾院提案監察彈劾糾舉,由參院審查裁定。
其二為:因監察權彈劾的並非司法問題,若官員犯法應由司法單位查辦,監察權彈劾行政責任則建立責任內閣制度。行政失當者由其長官或輿論要求其下台。堅決不下台者以選票在下一次選舉讓該政府下台。
個人以為,在節省國家成本方面,可能第二案較可行,此為建議廢除監察院之理由及替代方案。
參考書籍為李宏禧教授之憲法教室(元照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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