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8,2005

大法官終結憲政怪獸真調會

當初國親泛藍兩黨,挾優勢席次,因不甘心總統大選敗選而立法成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其立法漠視相關憲法規定,賦予真調會莫大的權力,變成憲政怪獸、太上皇單位。且委員規定由政黨遴選推派,喪失了真調會應中立公正的角色,使謂的真調會變成政黨勢力擴張操弄鬥爭的舞臺之延伸。這種立法不但引起泛綠兩黨立委的極度不滿,也引起無數律師等法界人士出面連署認為真調會違憲。陳總統因而首次在公布法案時加註意見,也拒絕任命真調會委員。行政院雖暫緩覆議,但提出緊急處分要求,也以不合作來抗議有違憲之慮的真調會運作。而民進黨立委則是直接聲請釋憲。

當時泛藍三黨異口同聲說這正是代表陳水扁有隱情、不敢接受調查云云,藉此轉移大家對真調會違憲的質疑。因泛綠政黨全面拒絕推派委員代表,使真調會成為藍調會,真調會立場更為尷尬,因為正像是為陳水扁一人立法成立一個機關來打壓陳水扁一樣。事後雖找到淡出民進黨之人士參與,但也無法改變藍調會的本質。

真調會的荒唐戲上演兩個多月,對不合作的首長處以罰鍰、要求警檢調發現的新證據移交真調會,罔顧李昌鈺等專家的鑑定,提出一堆亂七八糟不專業的質疑。這一切,只是讓陳文茜型的質疑、網路上泛藍的白爛推論,搬上一個立法通過有錢有權的憲政怪獸機關上演罷了。

事實證明,檢警調單位用心追查子彈來源,連李昌鈺都說追下去會有東西,使扁政府不願調查而想隱瞞真相的謠言不攻自破。而大法官這一次迅速釋憲,提出條文中部分違憲和全部違憲之部分,讓憲政怪獸太上皇機關真調會,定位成立法院下面的一個特別委員會,而非能高高立於五院之上蔑視總統的怪獸,等於是給泛藍一巴掌,讓泛藍認清凡事都要守法律,必需依憲法來立法,不能胡做非為。

這件事,提高了國人對司法系統的信任,也警告泛藍遵守法律的重要。我們為大法官表示莫大的敬意與感謝。



附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dec/today/today-t1.htm

兩條11項違憲失效 真調會名存實亡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三一九真調會條例第八、第十三條中的十一項條文,昨天被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且立即失效,真調會委員的任命也被大法官認為未完成程序,即日起,真調會主要權力俱失,多位大法官表示,在立法院另訂合憲條文之前,真調會已無法運作。

真調會條例賦予的重要權力,包括偵查權、裁罰權、不受任何法律限制之權、調查所得可提再審等,全數被廢;依解釋內容,真調會所能行使的只剩下「行政調查權」。

依大法官解釋,本屆真調會委員並未經立院院會決議任命,等於還未上任,故本屆委員無權行使行政調查權,目前的真調會形同「名存實亡」。

此外,憲法法庭審判長林永謀表示,關於偵查、審判等司法權,仍應由現有的司法機制處理,他呼籲國人相信司法。

大法官認為,前述條文被宣告違憲,係因立法粗糙,導致真調會條例多項瑕疵,且部分條文違反「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

至於「急速處分」部份,大法官認為,憲法雖未明文賦予大法官這項權力,但保全制度(即急速處分權)是司法權的核心機能,大法官行使急速處分權為憲法所允許;唯本案中真調會條例已因違憲而立即失效,故未再審酌是否對本案行使急速處分權。

大法官認為,真調會為立法院之下設的行政單位,真調會委員應由立法院院會同意並經立法院長任命;至於目前自行任命的真調會委員,應另透過立院院會同意及院長任命的程序補正才能就任,否則就有違法之虞。

解釋文也指出,目前的真調會委員若經補正程序而任命,因他們是由本屆即第五屆立委所任命,故有「任期不連續原則」的適用,任期應與本屆立委相同,至明年二月一日止;屆時立院若認為真調會仍有存在必要,須另行選用及任命。

被解釋認定違憲的條文,集中在真調會條例第八、第十三條;其中第八條是真調會權力的法源,共九項條文,違憲多達八項,僅剩第五項「真調會對總統調查應於適當處所及時間」合憲;至於第十三條有三項條文,全部違憲。

第八條的八項違憲條文,分別規定了: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的刑事案件,由真調會專屬管轄、各機關應將相關卷證移交真調會、真調會行使職權不受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限制、受真調會調查者不得拒絕、真調會可限制被調查人出境等條文,都遭大法官認為違反權力分立、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及比例原則,宣告違憲,且立即失效。

此外,真調會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真調會調查後,認為有涉及刑事責任部分,由真調會調任的檢察官「逕行起訴」;一旦真調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不同,可以為「再審」的理由;大法官認為,這些規定侵害偵查權及審判權,應屬違憲。

另有兩項條文應檢討修正,而規定真調會委員之任命等五項瑕疵,應予補正。

瑕疵部分,真調會條例第四條規定,真調會「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大法官明訂應是指「不受立法院以外機關」的指揮監督;解釋文並強調,真調會僅可在檢察官本人及其所屬機關同意下,借調檢察官至真調會工作,但因真調會是行政機關,故被借調的檢察官不得行使偵查、監聽等檢察權。

修正部分,第十五條關於真調會委員「除名」方式,因未明確規定應由立院院會決議才可除名,有所欠缺,應予修正。另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真調會向「監察院」報告,但因真調會屬立法院下設機關,故應予修正。

解釋文指出,真調會的設置是行使「國會調查權」,乃立院行使立法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但所調查的對象及事項,須為與立法權有重大關聯者,且不可違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及比例原則等精神。

本次解釋,有大法官許宗力及許玉秀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解釋文全文已公布在昨日啟用的大法官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


http://tw.news.yahoo.com/041215/4/19edx.html
大法官:319真調會條例部分條文違憲

【中廣新聞網 】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及應否「急速處分」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宣告,真調會(新聞、網站)條例〔部分條文〕違憲,包括:第八條部分違憲、第十三條全部違憲。

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九十三人認為今年八月24號立法院三讀通過真調會條例,逾越憲法賦予立法院權限,侵犯其他憲法機關權力,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原則,因此聲請解釋。
真調會條例第八條內容規定:真調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之限制。大法官解釋認為部分違憲,第十三條規定,真調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為再審的理由。大法官認為此條文全部違憲。

http://tw.news.yahoo.com/041215/43/19eoe.html
大法官釋憲 真調會條例未全部違憲但權力限縮

【中央社 記者陳亦偉、黃自強、陳舜協台北十五日電】

「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及「急速處分」相關釋憲案,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五八五號解釋文,大法官將真調會明定為「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特別委員會」,在此前提,大法官宣告真調會條例第八、第十三這兩條,大部分條文違憲,真調會權力也限縮。


真調會條例違憲條文,包括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後段、第三項、第四項前段、第六項、第七、第八、第九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
釋憲文指出,真調會條例係立法院為行使調查權調查319槍擊事件真相,專案設置的特別立法,因此真調會所行使的公權力屬於「立法權」範圍,但有一定憲法上限制。

大法官認為,真調會行使調查權,必須以法律就調查權發動、調查事項範圍、各項調查方式應遵守的程序及司法救濟做適當規範,並須尊重同受憲法保障的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能違反民主原則、權力分立與制衡及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

真調會條例第八條規定,319槍擊事件所涉之刑事責任,專屬真調會管轄、真調會行使職權,有檢察官和軍事檢察官依法所得行使的權限、各單位應將案卷及證物移交真調會、真調會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刑事訴訟法限制、受請求調查的機關,不得以涉及隱私、機密為由拒絕。

真調會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真調會調查結果,若涉刑責,由借調的檢察官逕行起訴,調查結果若與法院判決事實歧異,得做為再審理由。

基於上述憲政前提,大法官認為真調會條例第八、第十三兩條,絕大部分條文違憲;第八條未違憲部分,只是真調會委員若對正副元首調查時,應注意適當時間、處所,第十三條未違憲部分,只剩 (319案)管轄法院層級,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一審。

大法官會議除公布解釋文,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向媒體說明時,特別強調違憲條文從解釋日公布日起失效,並提出九項說明,向社會大眾釐清真調會條文爭點。

http://tw.news.yahoo.com/041215/43/19elz.html

大法官585號釋憲 明定真調會屬立法權範圍

【中央社 記者陳亦偉、黃自強、陳舜協台北十五日電】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及能否「急速處分」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五八五號解釋文,大法官將真調會明定為「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特別委員會」,在此前提下,大法官宣告真調會條例第八條部分及第十三條部分違憲。

大法官解釋指出,真調會條例係立法院為行使調查權調查319槍擊事件真相,專案設置的特別立法,因此真調會所行使的公權力屬於「立法權」範圍,真調會組織權及性質,相當於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特別委員會」,立法院可以制定真調會條例設立真調會,但有一定憲法上限制。

大法官認為,真調會行使調查權,必須以法律就調查權發動、調查事項範圍、各項調查方式應遵守的程序及司法救濟做適當規範,並須尊重同受憲法保障的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能違反民主原則、權力分立與制衡及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若須委託非立委的人員協助調查,必須就委託目的、範圍、受委託人資格、任期等詳細規定。

真調會第八條規定,319槍擊事件所涉的刑事責任,專屬真調會管轄、真調會行使職權,有檢察官和軍事檢察官依法所得行使的權限、各單位應將案卷及證物移交真調會、真調會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刑事訴訟法限制、受請求調查的機關,不得以涉及隱私、機密為由拒絕,基於上述前提,大法官認為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絕大部分條文違憲。

釋憲文將真調會定位為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性質,也因此對真調會權限做大幅限縮,包括真調會應受立法院指揮監督、真調會不應具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偵查權、真調會不能行使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的權限,以及法院審判權。

對違反協助調查者處以罰鍰的部分,大法官認為,這固然是立法院調查權的必要附屬權力,但也應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因此罰鍰的行使自須經立法院院會決議,既然真調會也屬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性質,自無不同。


Posted by yam_cpchuu at 樂多Roodo! │09:50 │回應(0)引用(0)政治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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