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3,2006
[轉貼] 看問題》別把特別費當特支費
看問題》別把特別費當特支費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 2006.11.22 03:32 am
馬英九的特別費風暴越擴越大,從大發票換小發票、到特別費能否捐贈?市府高層高度動員為馬英九辯護,只是一堆人連特支費和特別費都搞不清楚,越說越模糊,問題反而越扯越複雜。
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免稅所得」,指的是「特支費」,這屬於薪資的一種,目前財政部已統一稱為「職務加給」,不需要領據,主管機關是人事行政局。
至於馬英九最近面臨的「特別費」問題,屬於公務支用性質,非屬首長個人所得,所以必須要用於公務用途,而且有一半必須有領據,等到會計單位核銷後錢才會核撥,主管機關是主計處。
馬英九團隊目前似乎從頭到尾都把特別費當成特支費,因為可能還搞不清楚狀況,所以越解釋越不清楚。
根據財政部民國六十六年八月發布的解釋令,特別費必須是要因公支用,而且會計單位必須要拿單據核銷後,錢才會撥下來,所以,除非北市府先把錢捐出去,才能把單據拿來核銷。特別費可不可以用於捐贈?目前主計處和審計部似乎也還沒有統一的解釋。
至於國稅局現在要查的,是馬英九有沒有把特別費中屬公務用途的捐贈單據,做為個人報稅使用。
楊實秋昨天出示代馬英九捐贈給吳東諺的收據,收據抬頭是開給楊實秋,可以確定的是,這張收據不可能用做馬英九個人申報綜所稅的捐贈抵稅證明。但馬英九有沒有其他使用特別費的捐贈?如何處理?尚待馬英九說清楚。
國稅局已調出馬英九過去報稅紀錄,但查核結果,最多只能確認馬英九過去有無申報公益捐款的「列舉扣除額」,仍無法證明馬英九做公益的捐款,是來自特別費?還是私人薪水?
因為馬英九的特別費是先匯入個人帳戶,不管是薪水、利息、演講收入還是特別費,已經混在一起,稅官實際上很難區分。
馬英九的特別費風暴,國稅局查稅也未必能釐清,反而扯出了現行制度不明、規定不清的亂象。已有財經部會首長暫時不敢再領「特支費」,要等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做出解釋後再說,可見特別費的問題是目前從中央到地方首長的共同難題。
【2006/11/22 聯合報】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 2006.11.22 03:32 am
馬英九的特別費風暴越擴越大,從大發票換小發票、到特別費能否捐贈?市府高層高度動員為馬英九辯護,只是一堆人連特支費和特別費都搞不清楚,越說越模糊,問題反而越扯越複雜。
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免稅所得」,指的是「特支費」,這屬於薪資的一種,目前財政部已統一稱為「職務加給」,不需要領據,主管機關是人事行政局。
至於馬英九最近面臨的「特別費」問題,屬於公務支用性質,非屬首長個人所得,所以必須要用於公務用途,而且有一半必須有領據,等到會計單位核銷後錢才會核撥,主管機關是主計處。
馬英九團隊目前似乎從頭到尾都把特別費當成特支費,因為可能還搞不清楚狀況,所以越解釋越不清楚。
根據財政部民國六十六年八月發布的解釋令,特別費必須是要因公支用,而且會計單位必須要拿單據核銷後,錢才會撥下來,所以,除非北市府先把錢捐出去,才能把單據拿來核銷。特別費可不可以用於捐贈?目前主計處和審計部似乎也還沒有統一的解釋。
至於國稅局現在要查的,是馬英九有沒有把特別費中屬公務用途的捐贈單據,做為個人報稅使用。
楊實秋昨天出示代馬英九捐贈給吳東諺的收據,收據抬頭是開給楊實秋,可以確定的是,這張收據不可能用做馬英九個人申報綜所稅的捐贈抵稅證明。但馬英九有沒有其他使用特別費的捐贈?如何處理?尚待馬英九說清楚。
國稅局已調出馬英九過去報稅紀錄,但查核結果,最多只能確認馬英九過去有無申報公益捐款的「列舉扣除額」,仍無法證明馬英九做公益的捐款,是來自特別費?還是私人薪水?
因為馬英九的特別費是先匯入個人帳戶,不管是薪水、利息、演講收入還是特別費,已經混在一起,稅官實際上很難區分。
馬英九的特別費風暴,國稅局查稅也未必能釐清,反而扯出了現行制度不明、規定不清的亂象。已有財經部會首長暫時不敢再領「特支費」,要等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做出解釋後再說,可見特別費的問題是目前從中央到地方首長的共同難題。
【2006/11/2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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