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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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6
從課稅規定釐清機要費與特別費之性質
【工商社論】
不管是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或首長的特別費,更不論其中是否為機密或非機密者,可以確定的是它一定得因公務所需而產生。因此,翻開每一年度歲出預算書,我們都可看到國務機要費的內容是用於總統行使職權的費用,包括軍政經訪視、犒賞、獎助、慰問、賓客接待及禮品致贈等;而首長特別費則主要用於婚喪喜慶紅白帖以及部屬員工獎賞等公務所需之支出。即因為其為總統或首長的公務開銷,故乃不計入總統或首長的個人所得,自亦無申請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必要。換言之,收支關係的存在是建立於政府與受款人之間,總統或首長充其量只是其間因職務而擁有使用權之人而已。是故,這些錢絕對不能作非公務用途而納入私人口袋,且為有效監督總統或首長的決定與支用情形,審計單位更須要求總統或首長確實檢據報銷,俾便核定其用途的適當性。若非如此,則該筆經費即應計入總統或首長的個人所得,且應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我國所得稅法對此類經費支出訂有明確的規範。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乃屬於免稅所得。基此,不論是總統國務機要費或首長特別費,皆乃被視為免納所得稅的「特支費」,亦即自始便不是總統或首長的個人所得,不但不能將之納入私人口袋,同時亦應檢據核銷並其為公務用途。反之,則即不符合所得稅法予以免稅之規定,它不再是「特支費」,而應是個人的「薪資所得」,須依法納稅。從實質課稅原則而言,不論機要費或特支費編列的預算科目為何,只要變質為私人之報酬,即構成違反免稅之規定,應予追繳補徵。嚴格而論,主計處規定這些機要費或特別費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可以領據列報,但以不超過該費用的半數為限,乃是一項極為錯誤的便宜作法,尤其是在無法有效查核其用途的情況下,其弊更甚,增加其逃漏稅的機會。
http://news.money.chinatimes.com/CMoney/News/News-Page/0,4442,content+120611+122006111600613,00.html
2006.11.16
從課稅規定釐清機要費與特別費之性質
【工商社論】
不管是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或首長的特別費,更不論其中是否為機密或非機密者,可以確定的是它一定得因公務所需而產生。因此,翻開每一年度歲出預算書,我們都可看到國務機要費的內容是用於總統行使職權的費用,包括軍政經訪視、犒賞、獎助、慰問、賓客接待及禮品致贈等;而首長特別費則主要用於婚喪喜慶紅白帖以及部屬員工獎賞等公務所需之支出。即因為其為總統或首長的公務開銷,故乃不計入總統或首長的個人所得,自亦無申請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必要。換言之,收支關係的存在是建立於政府與受款人之間,總統或首長充其量只是其間因職務而擁有使用權之人而已。是故,這些錢絕對不能作非公務用途而納入私人口袋,且為有效監督總統或首長的決定與支用情形,審計單位更須要求總統或首長確實檢據報銷,俾便核定其用途的適當性。若非如此,則該筆經費即應計入總統或首長的個人所得,且應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我國所得稅法對此類經費支出訂有明確的規範。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乃屬於免稅所得。基此,不論是總統國務機要費或首長特別費,皆乃被視為免納所得稅的「特支費」,亦即自始便不是總統或首長的個人所得,不但不能將之納入私人口袋,同時亦應檢據核銷並其為公務用途。反之,則即不符合所得稅法予以免稅之規定,它不再是「特支費」,而應是個人的「薪資所得」,須依法納稅。從實質課稅原則而言,不論機要費或特支費編列的預算科目為何,只要變質為私人之報酬,即構成違反免稅之規定,應予追繳補徵。嚴格而論,主計處規定這些機要費或特別費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可以領據列報,但以不超過該費用的半數為限,乃是一項極為錯誤的便宜作法,尤其是在無法有效查核其用途的情況下,其弊更甚,增加其逃漏稅的機會。
http://news.money.chinatimes.com/CMoney/News/News-Page/0,4442,content+120611+12200611160061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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