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2,2006

法院終於要宋楚瑜補稅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aug/18/today-p11.htm

宋楚瑜漏稅敗訴 裁罰2642萬餘

〔記者楊國文、李明賢/台北報導〕財政部查出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未依規定申報八十三年台灣省長選舉競選經費收入的結餘款四千兩百多萬元,匯至在美國的長媳銀行帳戶,有贈與財產事實,裁罰贈與稅款及一倍罰鍰共兩千六百四十二萬六千八百元,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昨判決宋楚瑜敗訴確定,應繳納該巨額款項。

對此,親民黨發言人謝公秉不願多表示意見;立委李鴻鈞則替宋抱屈,強調此判決太不公平,認為必須以相同標準檢視所有政治人物,包括李前總統、陳總統歷年選舉結餘款,是否也應追討。

宋楚瑜在八十三年參選台灣省長期間,將部份募得的競選經費存入小姨子陳碧雲在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戶內,八十七年二月及十月間,宋將該項收入結餘款四千兩百六十六萬三千元台幣,約美金一百三十萬元,委託其岳母陳周黎明及龐志生、蘇書弘、梁耀雄等,分五筆匯給其長媳溫久慧在美國的銀行帳戶。

財政部賦稅署查出後要求宋楚瑜說明匯款用途及提出具體事證說明,但宋未提出有力事證,被認定該四千餘萬是贈與款,應繳一千三百二十一萬三千四百元贈與稅,並加處一倍罰鍰,共兩千六百四十二萬六千八百元。

宋楚瑜辯稱,該四千多萬款項並非贈與溫久慧,用途有二:一是做為訓練台灣水利相關人員,赴荷蘭國立戴富德國際土木與水環境學院受訓所設立的「宋楚瑜博士台灣IHE技術合作基金會」預備金,二是支付他和隨行人員於八十七年赴美考察期間,考察、生活等相關費用約二十萬美金。

但最高行政法院發現,陳周黎明等人在匯款單上載明係「生活費及贍家用途」,並非宋所稱信託費用,宋楚瑜八十七年申報公職財產時,並未將該巨額款項列於個人財產內,宋楚瑜辯解不足採信。

法官認定,宋匯款長媳溫久慧帳戶已發生財產移轉行為,該款項屬溫久慧所有,贈與事證明確。

法務部官員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條規定,未依規定申報,或短報、漏報贈與稅、遺產稅,可裁罰應納稅額一至兩倍的罰鍰,宋楚瑜被處以一倍罰鍰並不算多,也相當普遍。



Posted by yam_cpchuu at 樂多Roodo! │10:39 │回應(1)引用(0)政治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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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久慧是哪裡人?我小學同學的姐姐也是這個名字.
Posted by claudia at November 30,2009 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