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8,2006

審計部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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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aug/8/today-o4.htm

自由廣場

審計員說話

■不平者

審計部在兩蔣與李登輝時代,懼於當時威權,不敢去總統府查帳。當時府方之國務機要費,基於處理國務之事實需要,係一半機密費以領據核銷,不足時,可將另一半特別費按實際需要撥充機密費,亦以領據核銷。阿扁當選總統後,審計部在民國九十一年去總統府查帳,漠視國務機要費因性質特殊,致數十年來大部分以領據核銷之慣例,該部向府方表示「國務機要費核銷全部都要單據,沒有一半要單據,一半不用單據之情形」,致府方承辦人亂了方寸,才會發生基於實際案情(如涉外工作)只能有領據,卻仍需湊足不相干之發票(如君悅飯店發票)之情形。也就是說,阿扁時之府方在奉天當陽專款三十億元已繳庫,而歷來之國務機要工作仍需繼續執行下,審計部之要求,已使府方無法順利執行國務機要工作,甚至發生湊足發票之情形。
綜上,行政院在兩蔣時代,根本不敢規定國務機要費之支用要點,李登輝沿用兩蔣之慣例,由於審計部不敢去查,致未發生問題。直到審計部去查阿扁的國務機要費時,即因行政院不敢致迄未規定國務機要費之支用要點,而讓審計部能以該部係依行政部門制定之決算法、會計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規定依法行使職權作為辯解。那麼解決之道應是函請行政院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一點「各機關支出憑證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中有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乙節,參考當初對首長特別費規定一半可用領據支用核銷之案例,規定國務機要費一半機密費可用領據支用核銷,不足時並可將另一半特別費按實際需要撥充機密費,亦以領據核銷。其理由為首長特別費係用在招待餽贈所需,而國務機要費需用在處理全球最艱困外交處境的台灣外交,由總統針對重點、彈性運用。而涉外案件很難拿到發票單據,必須以領據支用核銷,故產生四十多年來一半以領據支用核銷,不足時並可依實際需要撥充。是以就算首長特別費一半以領據核銷之規定廢止,國務機要費仍需單獨另行規定可以領據支用核銷,以應台灣外交困境之需。(作者任職審計部)



Posted by yam_cpchuu at 樂多Roodo! │11:34 │回應(0)引用(0)政治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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