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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0,2008

◎個人觀察◎接觸到的法官與檢察官,似乎對性別相關議題的定義很淺,頂多認定為家暴案件

文/吳雨潔(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學生)

  3月26上午,在踏進台北地方法院時,深深感受到在台北的每一天似乎總有很多的法律相關案件在進行著,相較於在過去在台東地方法院的冷清,或許地方上的差異,台北地方法院相較之下在進入時的氣氛,較為熱鬧,且整體的動線設計與其中的服務人員及項目等等,都感受到台北地方法院的使用率確實是高很多,然而面對較少接觸法律體系的市井小民而言,或許在進入台北地方法院時,會頓時覺得自己手中唯一的案件,可能只是整個法院工作流程中的一小部分。不過也因為進入法院的民眾很多,所以服務人員的安排上效率不錯,不會讓民眾在進入法院時因為對流程的不熟悉而不知所措。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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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察◎一起來填補司法的月牙缺

文/江昱欣(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100級學生)

  在知名抗議人士柯賜海的眾多「抗議牌」中,有這樣兩句知名的打油詩──「台灣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的確,黨國體制雖已是過去,但其中所產生的司法缺陷仍然存在著。筆者年紀小,未有歷經「司法不公」造成的傷痛,所聞所見大多也是「看了報紙才知道」。但自從加入法律服務社,參與台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法庭觀察員」計畫,親自蒞庭旁聽後,才真正感受到,台灣司法扶助機制的不完備所產生的強烈衝擊。  

  那天早上,民間司改會林理事長帶領我們前往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從未上過法院的我有些緊張的穿過了金屬探側門,然後和同學一起隨意找了一個庭,在旁聽席坐了下來,瞪著高高在上的法官,與坐在中間顯得卑微的被告。

  早已未能記得當時「觀察單」上振筆疾書的一字一句,但眼前所見,卻是令我久久無法釋懷的難過。還記得,光是在用詞上,我們就可發現,當時檢座對待被告的態度,竟因著被告有無聘請律師而差別十萬八千里。面對有聘請律師的被告,檢座只是有氣無力的唸著狀子,語調平淡;至於面對沒有請的(或姑且說是「未能請」的),檢座「不怎小聲的」要求認罪的「派頭」全部上來:「你這個老江湖,怎麼會不知道吃(毒品)這麼重的下場」、「只要你認罪,就判你5個月而已。但要是你上訴的話,通常就會判7、8個月喔。」如此這般「老江湖」來、「快認罪」去的「減價大放送」,被告就這樣認了。這是台灣的司法,令我相當錯愕。

  常聞老一輩台灣人說道「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法條千條,不如金條一條」等等對司法無能的感慨。這類的俗話,未必一定要用在「法官收賄」,若是用在如上所述,沒錢請律師所將面臨的窘境,恐怕更為貼切。無怪乎,林理事長在行前就和我們一再強調「接觸法庭觀察之後,才會發見法律扶助的重要性」,確實是如此。從前,台灣的司法,是為某特定政黨量身訂作的。解嚴後的今天,伸入台灣司法的政治之手或許是變短了,但因著法官法的立法受阻、法律扶助機制的不完全,造成司法在今日很多地方仍然處於原地踏步的階段(某些人甚至諷刺的說道,所謂的司法改革是,法院的廁所變得比較乾淨了。)

  而正在修習法律的我們,除了努力向學,在日後運用所學進入司法界外。現在微薄的我們所能付出的,恐怕就是繼續在我們課餘的時間,跟隨民間司改會的腳步,在法庭中繼續針對法官檢座諸公,進行一場又一場「無言的監督」。法庭觀察,讓我們看見了台灣司法的不足,同時也堅定了大家的理想。有一天,當我們在法庭中,從旁聽席的小毛頭搖身一變,坐上可以決定司法未來的位子時,希冀我們真能不忘記初心,勇敢地填補台灣司法那塊應該圓滿的月牙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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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2,2008

◎個人觀察◎阿伯和坑洞

文/欣怡(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學生)

  台灣道路上的坑洞算是台灣的特色之一吧,道路上的坑坑洞洞早就令人習以為常,很多時候總是抱怨抱怨,如果不幸因為坑洞跌倒受傷,大部分人的反應可能是自認倒楣,當下或之後向親朋好友對政府沒有善盡責任的行為辱罵一通之後,通常沒有更積極的作為,我想,連實際打電話到政府相關部門去罵人指正的應該也是沒幾人吧!

  於法院參觀時剛好看到一位阿伯因為下雨天騎車,遇到路面積水的坑洞而跌倒致牙齒斷裂而申請國家賠償的案子,阿伯一個人在律師陪同下出庭,阿伯在庭上用台語訴說著自己案發時及之後就醫的遭遇,法官算是親和及有耐心的態度,讓阿伯慢慢的陳述,而書記官在紀錄時,法官發現意思不太對的,法官再用台語和阿伯確認其意思,還叮嚀阿伯要小心,當下真覺得這法官人真好呀!我想,至少當下能讓阿伯在法庭內感受到自己受到的傷害是被法院所重視的。

  第一次參觀台北地方法院,對於身為一位當事人到法院主張、捍衛自己的權益,不僅是在法庭內的審理程序是重要的,一進入法院的感覺及整個到法庭內的過程都是深深影響當事人的,其審理的是最貼近人民生活財米油鹽至人身安全、權利的案件,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除了論理之外,多一些人文思考及社會體驗人民感受可是大不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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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察◎法庭中的座位安排與設計,明確地表示出層級式的權力關係

文/葉靜宜(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學生)

  由於過去未曾實際接觸過法律,法律對我來說,仍然停留在只是擺放於六法全書中的生硬條文。除此之外,連專科時期修習過的憲法、民法以及國際法,也全都只是紙上談兵式的熟記條文內容。生活中亦沒有遇過能與法律扯上關係的事件,所以更別談上法院、進法庭。

  在台灣,初期的婦運最先將焦點擺放在法律條文的修改上,就如同美國第一波女性主義是由自由主義女性主義所主導,藉著在法律條文上的修正達到形式上的平等。但不可否認的,這樣的法律改革有其意義存在。對於現代倡導自由民主的國家來說,法律是人民社會生活中的成文規範,也是知識與文明的表徵。所以,法律對人們來說,如此不可或缺。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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