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10,2008
◎個人觀察◎為什麼很多檢察官在開庭的時候都沒有出庭?
文/李育人(開南大學法律系)
因為參加民間司改會的實習,經常得到地方法院做法庭觀察記錄。觀察紀錄的庭幾乎也都是刑事法庭,以目前看到審理最快的案件,就是四月二十八日早上十一點過失致死的案件,經法官詢問過後所有的人都沒有意見,被告也認罪,法官打算判被告緩刑。因為一般而言,被告不是言詞反覆,就是表達的模模糊糊,讓法官以不同的方式一直問相同的問題,就是為了讓被告把事情的過程及狀況交代清楚,這個情況不是只發生在被告身上,證人也是一樣,法官就會要求證人要說實話,可是我很納悶證人要作證時都會要求具結,難道證人都不擔心最偽證的後果?法官常因為這樣,對這些被告及證人感到非常不滿,導致問到最後雙方都不是很高興。
但是我看到很多法官還是很不錯的,因為大多數人還是不大懂法律,法官們很細心的為被告及告訴人講解法律的內容,以及該如何適用,對於外籍人士的部分,法官也對他們也是很有耐心的向他們解釋,畢竟這些人算是社會上的弱勢族群,這是有必要的。雖然說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但是畢竟很多人仍不知道可以這麼做,所以我認為法官是有必要有這一部份的作為。
至於檢察官的部分,我比較好奇的是為什麼很多檢察官在開庭的時候都沒有出庭?而且,如果有出庭,也都坐在那沒說話,法官在詢問時似乎也沒有什麼意見,通常只會說:如卷所訴,這是因為證據都調查完備所以才這樣嗎?而且也難得看到有交互詰問,這似乎不是單方面的問題,而是因為通常被告之一方通常也不會有什麼意見。不過,四月二十八日這一天挺難得的,能在一個賭博的案件看到交互詰問實際的情況,但是沒想像中的那麼精彩。
◎個人觀察◎法庭的審查是公開的,但還是會有法警阻止實習生做法庭觀察紀錄
地點:桃園地方法院
心得:因為司法改革基金會的實習,因此必須常常到法院去旁聽。也因為這個機會,讓我了解到不少事,例如法庭的運作程序、各個人員的職務內容、以及常見的案件類型……等。
其實因為上學期的其他科目也有要求要到法院旁聽,所以這學期的實習,並不是第一次來到法院。但是感覺還是很新鮮,因為這單單不只要旁聽,還要紀錄內容,例如審判長、法官、檢察官的性別、年齡、問案態度以及其他林林總總的事項等,而且因為要做很多份紀錄報告,所以去的次數要很多,漸漸的也就慢慢熟悉裡面的各種事項。
而因為常去旁聽的關係,因此會看到一些蠻特別的事情。例如有一個案件,因為當事人只會講閩南語,可是因為審判長的閩南語並不輪轉,所以在溝通上有些不太順利的地方;還有一個案件,整個法庭的審判長及法官,連檢察官講話都蠻兇的,而當事人年紀好像蠻小,所以到最後就忍不住哭了,而且他媽媽在法庭上有幫他說話,但是因為不被審判長認同,所以離開法庭時,還埋怨他媽媽多事。還有,有些案件需要聆聽當作證據的錄音帶,所以光是把整捲錄音帶聽完,就要花費很長的時間,在聽的過程中其實感覺還蠻枯燥的。
在去法院旁聽的過程中,真的會看到像電視劇演的一樣,理個平頭、帶著腳鐐的犯人,而且統一穿著黃色背心,還有至少一名以上的法警在旁邊待命,以防當事人做出任何踰矩的行動。而且當案件審理結束之後,法警會替當事人銬上手銬,再從邊邊的門送出去,剛開始看到的時候,有種開了眼界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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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察◎政府決定設置法律扶助基金會這個決定是對的,而且公設辯護人的制度也是有必要
又看了幾場的法院開庭,對於實務上的運作,又有更進一步的了解和感想。其實人,在面對國家司法的偵查和審判時,似乎都是畏懼的。不管是犯了什麼罪的人;在江湖上混到多高的地位,在法庭上,通通判若兩人。在法庭上,每個人臉上看到的都不是當初作案時,逞兇鬥狠的表情。落網前,和警方對峙的膽識和聚眾逞惡時的兇狠表情,都不復見。取而代之的是,敬畏,不安,和疑惑。對於檢察官和法官所說的一字一句,都不敢輕忽。仔仔細細的聽清楚每一句,思考後才回答。
其實有時候常常在想,長久以來,大家常常在討論人性究竟是本惡?還是本善。從西元前就開始爭論不休,如果以上述的角度來論述,我想,人性應該是本善的吧,只是由於出生後,所處的環境、父母的教養方式、求學環境、相處的朋友…等。眾多因素,逐見的影響、改變一個人。那些逞兇鬥狠、作奸犯科的人,原本應該也是非常單純善良的。只是他們的運氣不好,所處的環境和認識的朋友,讓他們在人生的道路上走偏了。
此外,我也再度深刻的感受到,當初,政府決定設置法律扶助基金會這個決定是對的,而且公設辯護人的制度也是有必要,且要繼續維持的。因為,隨著現今社會的高度發展、天然資源的缺乏,〈如交通運輸方面不可或缺的石油,和日常生活中每個家庭都會用到的瓦斯天然氣…等〉如每個國家在經濟上的發展,似乎都遇到了瓶頸。此一問題,在高度發展的國家,如西歐的各國,和美國…等,比比皆是,像是物價不斷的高漲,通或高度膨脹以及社會資源的分配不均。造成貧富差距越來越大。
◎個人觀察◎法庭上明顯的處於一種不平等的待遇
後來幾次去了去了法院,法院對於一般民眾來說,還是能避則避,對於自身的權利往往在無形之中已經被侵害了,也不知情。而台灣的法治精神,仍需更為加強,台灣法官的權利甚大,一般被告對於法官仍是相當畏懼,法官在法庭上往往容易將自身對於善惡的觀念強加在被告身上,所以每當遇到被告其所犯的罪行是其厭惡的,往往對於被告給於不好的臉色,或者是對於口語上得不尊重,在詢問被告時也常常表現的不耐煩,被告對於法官所表現出來的態度也只能接受。也有些時候法官的判案,也容易受到當天心情好壞而定,不能因為今天的開庭數多,而對於案件表現上急躁,對於被告詢問的語氣上,顯得不尊重。因此在台灣法官的制度上,給予了法官太大的權利,而在其他規定裡,說要給被告在程序上給予一定的權利,然而在實務上,其是否有真正的實行,又或者只是表面的平等。
在幾次的觀察裡,法庭上明顯的處於一種不平等的待遇,在目前我所觀察的開庭裡,只有看過一次被告請過律師,然而大部分的案件裡往往都只有公設辯護人,然而公設辯護人畢竟也是法庭裡的人,其對於被告本身的權益是否有真的去維護,我認為是令人存疑的。整個法庭裡,被告的權利由誰去保護是令人存疑的,也就是因此多數人的想法裡,上法律往往第一個想到就是請律師,唯有自己花錢去請來的,才能使他們有安全感,法庭裡法官在其職權裡可以決定有罪與否,被告只能單純的被動接受,或許可以藉由上訴去反駁,但是對於一般經濟弱勢的民眾如果不是較為嚴重的事件裡並不會因此去選擇上訴,往往則是默默的接受。而對於經濟較為強勢的人裡,往往有著較高的知識水平,對於自身的權益也較為懂得去保護它,因此在法庭上經濟較為弱勢的民眾,比較常被判罪,往往對於法官所說的都接受,而只求在刑期上可以寬容,也因此法官對於此類被告,顯得也較為不尊重。
◎個人觀察◎由於被告有請律師,法官的態度比對前一位沒有辯護人的被告有禮貌一點
文/陳映諪(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經過將近兩個月的法庭觀察後,對法庭的開庭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這對我們法律系的學生來說,何嘗不是個珍貴且貼近實務的經驗,課堂上所學的皆是理論,雖然我們才大二,還未學到民、刑事訴訟法,對開庭程序還不甚明瞭,之前也發生過執行調查程序而被請出法庭的事情,不過能有機會時常接觸到心中憧憬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並看著他們在法庭上開庭的實況,心裡覺得是十分新奇且有意義的。
這次的法庭觀察中,在某場刑事法庭發現一個很奇怪的現象,原該是受命法官的座位上坐了一位並沒穿法官袍的男士,而那一庭也並非合議庭,對於這個現象令我很疑惑。而在電影或電視中總給人很積極、強悍印象的檢察官,似乎精神情況不佳,答辯時總是幾句話輕描淡寫帶過,跟電視上檢察官給人的印象差很多。而且還看到有一場的被告很有趣,不停恭維法官,說他相信法官一定會從輕量刑的,而法官卻沒什麼表情的打斷他;還有一個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不太清楚開庭的程序,一直試圖跟法官說明他並無犯案,可是數度被法官及通譯打斷,甚至被法官訓斥:你安靜!!
而排在這位被告後的另一個違法藥事法的被告,由於他有請律師,法官的態度比對前一位被告有禮貌一點,要作決定前都會詢問辯護人,而且他們想申請緩刑,還請了一個和解的被害人去幫這位被告說話,說他有心悔改,不過這時檢察官表示有意見,第一次看到檢察官有意見的,之前總是沒有話要說,不過他是要求緩刑的條件是去作社區勞動。後來下一個被告也是沒有辯護人的狀態,感覺法官的態度又兇了起來,而且也不太跟被告講解程序。而我發現法官要求書記官怎麼打法庭紀錄似乎是很普遍的狀態,常常事法官念一句,書記官照打一次。
November 6,2008
◎個人觀察◎年輕女子似乎微微地顫抖仔細的聽著審判長說著大道理
文/王道振(開南大學法律系)
參觀法院是我念法律系之前從來沒有想過的事情,以前總是認為法院是個的是非之地,龍蛇混雜、三教九流的人都匯聚在那邊聽聆判決,也覺得上法院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在長輩的觀念裡面,認為上法院是一件很麻煩的事情,因為它代表著官司纏身,是一個是非之地,但是由於作業的關係,我還是跟同學一起懷著不安的心踏上了我們第一次的法院參觀之旅。
一進入法院大門,就看到法警在門口迎接我們,因為是第一次進入法院,對於進入法庭聽審還是不太了解,後來還是問法警,才知道原來法庭只要有掛可自由進出聽審的牌就可以自由進出聆聽審判。進入法庭之後,進入了一庭違反交通條例的庭,這是一個獨議庭,只有一個法官,也就是審判長一個人在審理案件。法庭裡只有審判長跟書記官還有一個法警,並沒有檢察官和辯護人律師,只有一個年紀大約在20多歲的年輕女子,站在詢問台上,接受審判長的詢問。那個年輕女子因為在夜店認識了一個外籍的男友,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兩個人交往、同居,甚至年輕女子前後買賣了兩輛二手車給該名外籍男友,但是因為該名外籍男友,入境使用假名,並且在買賣中使用女方姓名,並在賣車之後捲款逃跑,使得女方因此受到了牽連,必須上法庭聆訊釐清案情。
...繼續閱讀◎個人觀察◎法官的法律涵養、替被告及原告設想的同理心,讓我欽佩
文/蘇衍嘉(開南大學法律系學生)
案情提要:
開庭時,被告並無準時到庭,以致審判長及檢察官枯等近二十分鐘。其間,審判長有與檢察官討論案情,被告到庭後指稱因塞車而遲到。
此為家暴案件,妻子因不堪丈夫長期拳腳相向,怒而提起告訴,雙方皆未委任辯護人,審判長訊問被告時,因體諒原告及被告兩造當事人不諳法律,大多以淺顯易懂的口語解釋,以下為庭中經典之對白:
審判長:你為什麼要長期毆打妻子,等到被妻子告才在那裡責怪她?
被告:法官大人,你應該到我家裡來看看,那個女人很懶,都不做家事,吃完飯也不洗碗,我家真的很髒很亂,我最忍受不了別人懶惰,所以我才會動手。法官大人你直接判我們離婚好了,再這樣下去我會受不了。
審判長:這是刑事庭,要離婚請你去民事庭。
被告:我有拿離婚協議書叫那個女人簽字,不管我怎麼說,她就是不簽。
審判長:一定是你不給贍養費阿!要不然你老婆幹麻不簽。
被告:我有給阿,錢都拿到她面前給她了,她還是不簽,我真的覺得我很無辜。
審判長:我比你還要無辜…
言罷,被告說我覺得我跟她沒什麼好說的了,看你要怎麼判就怎麼判,我沒意見,於是便轉身欲去,檢察官即時呼來法警,法警制止被告的鬧劇。判決時,審判長詢問原告是否給予被告緩刑機會,以延長家暴法保護令的期限,但其後發現被告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仍待審中,於是緩刑以延長家暴法保護令的期限的方法宣告破局,在與受命及陪席法官討論後,審判長做出兩年的判決。
...繼續閱讀October 28,2008
◎個人觀察◎法官說在法庭上拿東西出來寫會讓他們產生緊張感
從實習一開始到今,至法院旁聽少說也有二十個庭了,對法院也慢慢的熟悉了。對一般人來說,跑法院是一件不好的事,因為去法院要不就是被告、要不就是告人、再不然就是去當證人;但對我來說,跑法院旁聽是一件不算太差的事,因為去法院旁聽可以多了解一些法律在實務上的運作。
記得剛開始去法院旁聽時,都會直接把法庭觀察記錄表拿出來寫,有些庭會被庭務員制止、有些庭會被通譯制止、有些庭法警只是看一下我們在寫什麼,但不會制止我們;但去的次數變多了之後就學乖了,都是趁兩個庭之間的空檔趕快記錄審判長和法官的名字,其餘的記錄等旁聽完出了法庭才補上。
記得有一次去旁聽一個庭,審判長在兩庭之間的空檔和我們聊天,那位審判長說我們在法庭上拿東西出來寫會讓他們產生緊張感,因為不知台下旁聽的人在寫什麼,所以會請我們在開庭時不要寫東西,但我們可以趁兩庭之間的空檔再寫。
October 22,2008
◎個人觀察◎有些陪席法官會發呆,好像很不尊重自己的工作
這次的實習活動是借由觀察法院來達到改進司法,以往的法院給我神聖莊重也不可侵犯,但經過這次實習後,發現法院是任何人隨時都可進去,不是這麼的神秘,也改變我對於法院的看法。
這次實習的對象,是整個法院的運作,從法官一直到庭務員和通譯等,發現每個腳色都有自己的工作,一個法庭的運作,必須是每個人各司其職,才有辦法良好的運作,比起以往到法院參觀,都只注意法官以及當事人的對話,這次看到了以前沒注意到的部分
這兩個多月以來我第一件注意到的是檢察官的工作,剛開始只覺得檢察官很閒,都沒啥事情好做,法官問話也只有沒有意見等等很簡單的回答,還有再合議制時,除了審判長外,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整個就是很無聊到不知道要做啥,尤其是陪席法官,有些會發呆,對於在底下旁聽的我來說,好像很不尊重自己的工作,這樣也可以賺錢真是太好了…
August 21,2008
◎個人觀察◎法官與檢察官於開庭中的態度問題,是整套法院制度發展下來讓他們產生這種態度
做了一學期的法庭觀察,看了20來小時後,覺得高院裡的問題不少,或著可以說目前台灣現有的法律規範中和人文素質,可能短期沒辦法立即修正這些問題。畢竟這些都是經過長久以來傳統和歷史演進而成現在的樣子,我們只能對現在的問題做出記錄,並且規劃更理想的制度來往前進。
尤其在法庭觀察報告中最常被做為砲轟得應該是法官與檢察官於開庭中的態度問題,個人覺得他們會有這種態度問題可能不只出在於個人,而是整套法院制度發展下來讓他們產生這種態度,因為假如只是其中一兩名法官或檢察官對開庭時態度不佳,我們可能可以怪是他們個人的法律道德和正義感不夠強烈,但是假如是多數人都有這樣的問題出現,我想我們應該開始仔細檢討我們的法院規範制度裏面是不是出了甚麼問題,舉例來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法官對其問是否有意見時,他們常常是回答如起訴狀所載…這樣的回答在旁聽席或是被告耳裡,是如此的不尊重不重視此案,但是從刑事訴訟法的法條規範中,似乎是允許檢察官這樣做的,且如此能省去不少的勞力時間與公家費用…等等,也許這樣會顯得檢察官們對法律的冷漠,但在我們台灣實務審判中,似乎每個檢察官天天都有不少的案子要處理,因此他們是否能像電影或書中那般的對每件案件都充滿的熱情,應該是有些困難的。
因此要讓檢察官能專心於每件案件,可能就像林律師在期末心得分享會上所說的,制度上是應該重新做規範,應循著傳統是無法解決目前現有的問題,當然這必須是國家的責任也是每個法律人的責任,希望法律真的能保障到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另每個人能使用到最完善的法律資源是大家應該共同前往的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