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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12,2008

◎個人觀察◎政府決定設置法律扶助基金會這個決定是對的,而且公設辯護人的制度也是有必要

文/邱喬湘(高雄大學法律系)


  又看了幾場的法院開庭,對於實務上的運作,又有更進一步的了解和感想。其實人,在面對國家司法的偵查和審判時,似乎都是畏懼的。不管是犯了什麼罪的人;在江湖上混到多高的地位,在法庭上,通通判若兩人。在法庭上,每個人臉上看到的都不是當初作案時,逞兇鬥狠的表情。落網前,和警方對峙的膽識和聚眾逞惡時的兇狠表情,都不復見。取而代之的是,敬畏,不安,和疑惑。對於檢察官和法官所說的一字一句,都不敢輕忽。仔仔細細的聽清楚每一句,思考後才回答。

  
其實有時候常常在想,長久以來,大家常常在討論人性究竟是本惡?還是本善。從西元前就開始爭論不休,如果以上述的角度來論述,我想,人性應該是本善的吧,只是由於出生後,所處的環境、父母的教養方式、求學環境、相處的朋友…等。眾多因素,逐見的影響、改變一個人。那些逞兇鬥狠、作奸犯科的人,原本應該也是非常單純善良的。只是他們的運氣不好,所處的環境和認識的朋友,讓他們在人生的道路上走偏了。

  
此外,我也再度深刻的感受到,當初,政府決定設置法律扶助基金會這個決定是對的,而且公設辯護人的制度也是有必要,且要繼續維持的。因為,隨著現今社會的高度發展、天然資源的缺乏,〈如交通運輸方面不可或缺的石油,和日常生活中每個家庭都會用到的瓦斯天然氣…等〉如每個國家在經濟上的發展,似乎都遇到了瓶頸。此一問題,在高度發展的國家,如西歐的各國,和美國…等,比比皆是,像是物價不斷的高漲,通或高度膨脹以及社會資源的分配不均。造成貧富差距越來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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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courtwatch at 18:35回應(2)引用(0)◎個人觀察◎

◎個人觀察◎法庭上明顯的處於一種不平等的待遇

文/許世昌(高雄大學法律系)

  後來幾次去了去了法院,法院對於一般民眾來說,還是能避則避,對於自身的權利往往在無形之中已經被侵害了,也不知情。而台灣的法治精神,仍需更為加強,台灣法官的權利甚大,一般被告對於法官仍是相當畏懼,法官在法庭上往往容易將自身對於善惡的觀念強加在被告身上,所以每當遇到被告其所犯的罪行是其厭惡的,往往對於被告給於不好的臉色,或者是對於口語上得不尊重,在詢問被告時也常常表現的不耐煩,被告對於法官所表現出來的態度也只能接受。也有些時候法官的判案,也容易受到當天心情好壞而定,不能因為今天的開庭數多,而對於案件表現上急躁,對於被告詢問的語氣上,顯得不尊重。因此在台灣法官的制度上,給予了法官太大的權利,而在其他規定裡,說要給被告在程序上給予一定的權利,然而在實務上,其是否有真正的實行,又或者只是表面的平等。


     
在幾次的觀察裡,法庭上明顯的處於一種不平等的待遇,在目前我所觀察的開庭裡,只有看過一次被告請過律師,然而大部分的案件裡往往都只有公設辯護人,然而公設辯護人畢竟也是法庭裡的人,其對於被告本身的權益是否有真的去維護,我認為是令人存疑的。整個法庭裡,被告的權利由誰去保護是令人存疑的,也就是因此多數人的想法裡,上法律往往第一個想到就是請律師,唯有自己花錢去請來的,才能使他們有安全感,法庭裡法官在其職權裡可以決定有罪與否,被告只能單純的被動接受,或許可以藉由上訴去反駁,但是對於一般經濟弱勢的民眾如果不是較為嚴重的事件裡並不會因此去選擇上訴,往往則是默默的接受。而對於經濟較為強勢的人裡,往往有著較高的知識水平,對於自身的權益也較為懂得去保護它,因此在法庭上經濟較為弱勢的民眾,比較常被判罪,往往對於法官所說的都接受,而只求在刑期上可以寬容,也因此法官對於此類被告,顯得也較為不尊重。


Posted by courtwatch at 18:27回應(1)引用(0)◎個人觀察◎

◎個人觀察◎由於被告有請律師,法官的態度比對前一位沒有辯護人的被告有禮貌一點

文/陳映諪(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經過將近兩個月的法庭觀察後,對法庭的開庭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這對我們法律系的學生來說,何嘗不是個珍貴且貼近實務的經驗,課堂上所學的皆是理論,雖然我們才大二,還未學到民、刑事訴訟法,對開庭程序還不甚明瞭,之前也發生過執行調查程序而被請出法庭的事情,不過能有機會時常接觸到心中憧憬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並看著他們在法庭上開庭的實況,心裡覺得是十分新奇且有意義的。


  這次的法庭觀察中,在某場刑事法庭發現一個很奇怪的現象,原該是受命法官的座位上坐了一位並沒穿法官袍的男士,而那一庭也並非合議庭,對於這個現象令我很疑惑。而在電影或電視中總給人很積極、強悍印象的檢察官,似乎精神情況不佳,答辯時總是幾句話輕描淡寫帶過,跟電視上檢察官給人的印象差很多。而且還看到有一場的被告很有趣,不停恭維法官,說他相信法官一定會從輕量刑的,而法官卻沒什麼表情的打斷他;還有一個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不太清楚開庭的程序,一直試圖跟法官說明他並無犯案,可是數度被法官及通譯打斷,甚至被法官訓斥:你安靜!!

  而排在這位被告後的另一個違法藥事法的被告,由於他有請律師,法官的態度比對前一位被告有禮貌一點,要作決定前都會詢問辯護人,而且他們想申請緩刑,還請了一個和解的被害人去幫這位被告說話,說他有心悔改,不過這時檢察官表示有意見,第一次看到檢察官有意見的,之前總是沒有話要說,不過他是要求緩刑的條件是去作社區勞動。後來下一個被告也是沒有辯護人的狀態,感覺法官的態度又兇了起來,而且也不太跟被告講解程序。而我發現法官要求書記官怎麼打法庭紀錄似乎是很普遍的狀態,常常事法官念一句,書記官照打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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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courtwatch at 18:05回應(1)引用(0)◎個人觀察◎

November 6,2008

◎個人觀察◎年輕女子似乎微微地顫抖仔細的聽著審判長說著大道理

文/王道振(開南大學法律系)

  參觀法院是我念法律系之前從來沒有想過的事情,以前總是認為法院是個的是非之地,龍蛇混雜、三教九流的人都匯聚在那邊聽聆判決,也覺得上法院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在長輩的觀念裡面,認為上法院是一件很麻煩的事情,因為它代表著官司纏身,是一個是非之地,但是由於作業的關係,我還是跟同學一起懷著不安的心踏上了我們第一次的法院參觀之旅。

 

一進入法院大門,就看到法警在門口迎接我們,因為是第一次進入法院,對於進入法庭聽審還是不太了解,後來還是問法警,才知道原來法庭只要有掛可自由進出聽審的牌就可以自由進出聆聽審判。進入法庭之後,進入了一庭違反交通條例的庭,這是一個獨議庭,只有一個法官,也就是審判長一個人在審理案件。法庭裡只有審判長跟書記官還有一個法警,並沒有檢察官和辯護人律師,只有一個年紀大約在20多歲的年輕女子,站在詢問台上,接受審判長的詢問。那個年輕女子因為在夜店認識了一個外籍的男友,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兩個人交往、同居,甚至年輕女子前後買賣了兩輛二手車給該名外籍男友,但是因為該名外籍男友,入境使用假名,並且在買賣中使用女方姓名,並在賣車之後捲款逃跑,使得女方因此受到了牽連,必須上法庭聆訊釐清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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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courtwatch at 18:03回應(0)引用(0)◎個人觀察◎

◎個人觀察◎法官的法律涵養、替被告及原告設想的同理心,讓我欽佩

/蘇衍嘉(開南大學法律系學生)


案情提要:
 

開庭時,被告並無準時到庭,以致審判長及檢察官枯等近二十分鐘。其間,審判長有與檢察官討論案情,被告到庭後指稱因塞車而遲到。

 

此為家暴案件,妻子因不堪丈夫長期拳腳相向,怒而提起告訴,雙方皆未委任辯護人,審判長訊問被告時,因體諒原告及被告兩造當事人不諳法律,大多以淺顯易懂的口語解釋,以下為庭中經典之對白:

 

審判長:你為什麼要長期毆打妻子,等到被妻子告才在那裡責怪她?

 

被告:法官大人,你應該到我家裡來看看,那個女人很懶,都不做家事,吃完飯也不洗碗,我家真的很髒很亂,我最忍受不了別人懶惰,所以我才會動手。法官大人你直接判我們離婚好了,再這樣下去我會受不了。

 
審判長:這是刑事庭,要離婚請你去民事庭。 


被告:我有拿離婚協議書叫那個女人簽字,不管我怎麼說,她就是不簽。

 

審判長:一定是你不給贍養費阿!要不然你老婆幹麻不簽。

 

被告:我有給阿,錢都拿到她面前給她了,她還是不簽,我真的覺得我很無辜。

 

審判長:我比你還要無辜

 

言罷,被告說我覺得我跟她沒什麼好說的了,看你要怎麼判就怎麼判,我沒意見,於是便轉身欲去,檢察官即時呼來法警,法警制止被告的鬧劇。判決時,審判長詢問原告是否給予被告緩刑機會,以延長家暴法保護令的期限,但其後發現被告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仍待審中,於是緩刑以延長家暴法保護令的期限的方法宣告破局,在與受命及陪席法官討論後,審判長做出兩年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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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courtwatch at 15:39回應(0)引用(0)◎個人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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