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日
2007年08月8日
【轉貼】關愛之家二審勝訴定讞 愛滋寶寶不用搬離現址
台北市「關愛之家」專門收容無家可歸的愛滋病患者,因為遭到社區住戶要求搬離,兩方鬧進法院,雖然一審關愛之家敗訴,但上訴到二審,案情出現重大逆轉,法官認定關懷之家已經做出改善,因此判決關懷之家不用搬離,而全案也就此定讞。
關愛之家終於不用被迫搬家了,原本一審敗訴,關愛之家必須要搬離現址,不過在二審時,法官認定關愛之家原本收容十多名成年愛滋病患者和十位愛滋寶寶,後來已改善將成年人移往南部安置,其餘住在裡頭的都是急需照顧的愛滋寶寶,這和當初社區住戶不滿的情況已經有明顯的改善,所以判決關愛之家勝訴,而且全案定讞,但這一路走來關愛之家可是倍感艱辛。 ...繼續閱讀
2007年04月29日
【愛滋防治條例修正草案】新聞報導
2007年04月21日
2007.04.17 家有「惡鄰」?與愛滋病患作厝邊

上禮拜到三重社大支援一堂AIDS的課程,因為之前曾經到新莊社大公衛課談過「關愛之家」一審判決敗訴的事情,這學期三重社大的公衛老師希望我也可以過去跟學員談談關愛之家的事件。前一周學員已經上過愛滋的基礎課程,對於愛滋的傳染病和流行病學知識有一定的了解,然後才接著上我的課。備課的時候有很多想法,雜七雜八的跑出來,然後手邊的書籍越翻越多、越疊越高。愛滋議題範圍之廣,有人都可以編輯出一本「AIDS社會學讀本」了,我怎可能包山包海通通說完。回到主題,關愛之家的事件,還是跑出很多理解的面向和理論資源。比方說瑪莉道格拉絲談「潔淨與污染」,可以把愛滋視為逾越界線的不潔之物,所以不潔之物必須驅逐出境;或是從風險與生活型態的角度,談愛滋風險的建構和知覺,談高危險群的建構和引發的行動;還有桑塔格談愛滋的隱喻,覆蓋在愛滋之上的種種說法,組織了人們對愛滋的觀感;然後,光頭福哥跑出來,說正常與不正常的劃分,難道不是一種權力關係?嗯,史密斯奶奶緩緩地說,要分析這裡頭出現的文本啊,看看統治關係是怎麼運作、怎麼組織人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啊!
一整個暴開!最後,我一個理論也沒談。(不知道看那麼多書要怎樣……低頭畫圈圈)
...繼續閱讀2007年01月31日
【Living with HIV/AIDS】關愛之家,聯署活動
很遺憾,也很慚愧,我只能透過邀請大家參與連署活動的方式,表達對於關愛之家的敬意與支持。關愛之家經歷去年一審敗訴(我對一審訴訟的看法請看這裡),法官判決必須搬離文山區再興社區之後(一審判決書),目前正在進行二審上訴的訴訟。但是目前開庭的狀況並不樂觀(請見下面的新聞),因此發起連署活動,希望透過社會各界的連署,支持她們繼續照顧感染者。如果妳/你願意參與連署,可以直接寫信到關愛之家的電子信箱,或者留言在這裡(寄mail給我也好:country.911 at yahoo dot com dot tw),我再整理給關愛之家的工作人員。我不認為再興社區居民對於關愛之家的反應,完全來自對於HIV/AIDS知識的無知。認為充分掌握HIV/AIDS的流行病學知識後,可以打破社會的歧視與污名的看法,無法解釋為什麼經歷這麼多年的HIV/AIDS宣導工作後,還會發生這樣的訴訟事件。我認為問題在於台灣社會對「感染的身體」(Body with HIV/AIDS)的一套論述(科學知識、衛教宣導、常民說法),組織了大眾對於HIV/AIDS的觀點與感受,從而引導出社區居民捍衛居住品質的行動。如果不進行HIV/AIDS的知識社會學分析,或STS分析,我們很可能永遠在這套論述的迴圈裡泅泳,再多的知識宣導只會引發更多擔憂與排斥。這只是初步的思考,還需要更細緻的推敲與論證,透過生產抵抗論述介入社會,這是我可以做,也應該做的事。以下是關愛之家的連署說明:
...繼續閱讀2006年12月28日
2006.10.26 我們能共同生活嗎?從關愛之家事件談起

這是今年十月份到新莊社大支援一堂公衛課程的上課簡報,昨天轉貼愛滋感染者權促會的年度五大愛滋事件新聞後,覺得可以把這份簡報放上來,繼續跟大家討論HIV/AIDS的議題。這堂課的名稱是:「如何與『惡鄰』共處?」,由我帶領學員討論關愛之家事件、另一位公衛講師帶領學員討論精神障礙者的回歸社區的議題。我把討論的主題叫做:「我們能共同生活嗎?」(Alain Tourain的Can we live together: equality and difference 這本書給我的靈感),在學員已經上過HIV/AIDS課程,具備基礎的知識後,討論關愛之家事件。
我希望帶領大家討論的重點在於打破「惡鄰在我家」的迷思,從政府的愛滋防治政策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可以看出,儘管政府重視愛滋的防治工作,但工作的重點其實是放在「預防:衛教宣導、擴大篩檢」、「治療:透過通報與長期追蹤系統,確保感染者都接受醫療處置」。預防工作針對的是有潛在感染風險的一般大眾與特定高危險族群(性工作者、毒癮者、從事同性性行為者),治療工作則是針對篩檢出來的感染者。這兩條防治主軸構成的網絡,並不足以撐起所有感染者的需求,所以在這個過程裡,有的感染者可以依循原有的人際網絡和支持,獲得妥善照護,有的感染者卻得面臨被家人趕出門、失去經濟來源等等的困境。這也是民間從事HIV/AIDS工作的NGOs存在的社會背景與基礎。
再者,感染者面臨罪犯化、道德譴責、污名化的處境,往往令她/他們成為社福組織拒絕服務的燙手山芋,比方說有長期收容老人與植物人的社福單位,拒絕收容患有「法定傳染病」的老人與植物人。
...繼續閱讀2006年12月27日
2006 台灣愛滋風雲年度五大愛滋事件(愛滋感染者權促會主辦)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昨日舉辦2006年台灣愛滋年度五大愛滋事件的票選活動,關愛之家事件一審判決敗訴(判決書在這裡),成為年度五大愛滋事件的第一高票事件。另外還有首件愛滋工作人權訴訟敗訴事件、愛滋學童遭曝光被迫轉學事件,在在都顯示台灣不是一個友善的環境,可以讓HIV感染者可以維持一個安穩生活。而且現在更因為現存法律體系運作的問題(兩起訴訟案件)、保守勢力的反彈(部分宗教人士與市議員抨擊台北市政府的「公民同志運動」助長「愛滋病毒擴散,亡國滅種」)、感染者隱私權遭剝奪(愛滋學童事件),日益壓縮感染者的生存空間。除了每年十二月一日世界愛滋日會舉辦的
2006年度五大愛滋事件票選標準:1.愛滋人權事件 2.高度影響社會大眾對愛滋的認知 3.具重大社會教育意義
2006年參與票選團體:天主教露德協會、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中華浮木濟世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性別人權協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台灣愛之希望協會、台灣愛滋病學會、台灣誼光愛滋防治協會、台灣關愛之家協會、台灣懷愛協會、希望工作坊、愛慈教育基金會、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等。(依筆畫順序)
...繼續閱讀2006年12月1日
2006年10月18日
台北地院【關愛之家】判決書
【裁判字號】95 , 重訴 , 542
【裁判日期】951011
【裁判案由】遷離房屋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542號
原 告 再興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愛潞
被 告 台灣關愛之家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漢民
訴訟代理人 楊捷
被 告 汪其桐
訴訟代理人 李復甸律師
複代理人 林上鈞律師 吳榮達律師 杜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離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台灣關愛之家協會應遷○○○市○○區○○路三段二百五十五巷八號房屋。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台灣關愛之家協會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繼續閱讀2006年10月13日
【轉載】合法排斥?這就是歧視!(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針對
民間團體共同聲明 2006年10月12日
針對民國95年10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 95年度重訴字第542號 判決,要求台灣關愛之家協會應遷離台北市文山區再興社區乙案,站在維護愛滋人權的立場,我們提出以下幾項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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