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6月5日

禁止跨國婚姻仲介,保障外配家庭福祉

上週五針對「跨國婚姻不得營業」的立法院朝野修法共識,從服務新移民婦女的非營利組織角度,寫了一篇讀者投書。三天過去,沒被刊登。第一次寫讀者投書,經驗不足,沒有掌握書寫的技巧,論述也不甚清晰。硬著頭皮,貼出來請大家指教囉!  

立法院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朝野協商達成共識,明文規定:「跨國(境)婚姻不得為營業項目,不得主動要求報酬及散布、傳送或刊登婚姻媒合廣告。」許多婚姻仲介業者表示此舉治標不治本,將迫使仲介業者化明為暗,轉為地下化經營,無法改善目前跨國婚姻媒合的缺失。然而對於長期從事外籍配偶及其家庭服務工作的民間團體來說,擔憂仲介業者轉為「地下化經營」,不應該導果為因成為反對禁止跨國婚姻營業的理由。

 

台灣的跨國婚姻市場長期由私人營利組織掌控,政府放任仲介業者隨意喊價、黑箱作業,為了營利而誇大及委偽造男女雙方的條件,以婚姻介紹之名行人口販賣之實,甚至教導台灣夫家貶抑外籍配偶的錯誤觀念,造成許多外籍配偶被夫家以不人道的方式扣留居留証和護照。這些層出不窮的問題,都是造成外籍配偶家庭日後發生衝突和紛爭的根本原因,導致台灣社會將跨國婚姻與買賣婚姻畫上等號,更突顯出政府的公權力需要積極介入管理,而非任憑仲介業者進行商業剝削。


許多外籍配偶家庭往往因為台灣社會對買賣婚姻的刻版印象,自認為低人一等,甚至對下一代造成自尊心低落的負面傷害。因為人口販運和人口仲介的緣故,美國國務院於今年年初公佈「二OO七年全球人口販運報告」,把台灣列為三十九個觀察名單之一,嚴重影響台灣的人權形象。因此我們認為禁止跨國婚姻由營利組織經營,不僅能破除社會視外籍配偶家庭為買賣婚姻的負面印象,更能提升台灣的國際形象。

 

最後要提醒政府密切注意仲介業者因應此項修正案轉型為非營利組織,卻繼續從事營利業務。非營利組織與私人營利組織最大不同點在於非營利組織的公共性,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運作內容,都必須公開透明接受大眾檢驗。政府禁止跨國婚姻營業後,必須針對從事婚姻媒合的非營利組織訂定管理輔導辦法,保障跨國婚姻男女雙方的權益,增進外籍配偶家庭的福祉。


Posted by country911 at 樂多Roodo! │00:25 │回應(2)引用(0)新聞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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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真無聊的政策。政府有沒有統計國娶外配最多的家庭,這些家庭的社經地位如何?如果他們都找得到台灣妹當老婆何需花一筆錢去國外娶個文化和語言都不通的老婆?目前國家有法令規定適婚人口必需結婚嗎?並沒有。既然你婚姻政策採開放主義,又有何資格管別人要花錢娶外國老婆?
閣下有何邏輯推論花錢娶外國老婆就會夫家貶抑外籍配偶?有何實證數據可以支持?
那些娶越南妹的勞工階層將為因為這個政策討不到老婆,而變成絕子絕孫的一群。
原來國家的政策不是在照顧弱勢,而是在濤汰弱勢啊!吱吱,真叫人稱奇。
沒想如何管理好就一味禁止。那台灣也不產石油,有人走私油,是不是我們也不要用石油了?蠢!!
Posted by M at 2009年01月6日 01:47

To M :

謝謝妳/你的回應

確實婚姻權必須受到尊重與保護
這篇文章並沒有否認這點

但問題出在跨國婚姻仲介業者媒合的過程與收費
造成婚姻雙方資訊不對等,收費過高,教導夫家貶抑東南亞女性等情形
造成婚姻移民女性進入台灣後的生活困難與問題
這樣的問題難道不應該處理嗎?
Posted by Esteban at 2009年01月7日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