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4月29日
【愛滋防治條例修正草案】新聞報導
愛滋病患安養、居住 不得拒絕
林諭林/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7.04.26
台北地方法院去年判決收容愛滋病患的「關愛之家」必須遷離社區,一度引發歧視弱勢議論,行政院衛生署昨提出《愛滋病防治條例修正草案》,大幅強化愛滋病患人權,新增不得拒絕病患安養、居住條款。
該法若經修正通過,對「關愛之家」的二審判決,恐有關鍵影響。 衛生署提出的修法草案,同時加重違反《愛滋病防治條例》罰則,若拒絕愛滋病患就醫、就學、就養、安養、居住,或醫療單位拒絕提供愛滋病患醫療服務等情事,不但可處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罰款,未限期改善,還可按次處罰。
強化人權 盼五月底通過
行政院版《愛滋病防治條例修正草案》預定五月二日行政院會通過後,隨即送立法院審議。民進黨衛環委員會召委黃淑英表示,將立即把此案排入委員會議程,盼五月底立院會期結束前三讀通過。
民進黨立院黨團昨邀請衛生署長侯勝茂及疾管局長郭旭崧,報告《愛滋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修正草案。這波修法幾乎全面翻修原條文,修法重點包括保障愛滋病患人權、強化愛滋病傳染防治、擴大強制檢驗對象等。
不該捐血而捐血 處七年以下
此外,為避免有危險性行為者,利用捐血作為愛滋病篩檢管道,這次修法明定,若不符捐血條件仍逕行捐血,導致他人感染愛滋,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北市再興社區反對台灣關愛之家協會,在社區設置愛滋病患中途之家,因此提出告訴,台北地院去年十月判決「關愛之家」必須搬家,引起相關愛滋病患權益團體反彈,這次修法將明文保障感染者安養、居住權益。修法並將參照國外經驗,訂定愛滋病「減害計畫」,盼藉由提供藥癮替代治療,並以回收或交換方式,提供乾淨針具,減少施打毒品、共用針頭感染愛滋機會。
另為避免愛滋病毒透過血液或體液傳染,修法規定愛滋病患屍體,應施行火葬或依規定深埋。
部分條文有疑慮 初審會修改
不過,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指出,這次修法仍有部分條文有戕害人權疑慮,同黨立委黃淑英和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多方彙整意見,已提出對案,將在初審時加以修改。
王榮璋表示,原《愛滋病防治條例》規定,外籍人士入境三個月以上,經檢查出罹患愛滋,必須強制出境,但若外籍配偶被本籍配偶傳染愛滋,可在提出申覆後,重新入境定居,落實人權保障,但行政院版草案卻規定,外籍配偶必須是「在台期間」被傳染愛滋,才能提出申覆,可見新法條反而是人權保障的倒退。
他說,許多外籍配偶在來台居住前,就被配偶感染愛滋,例如台灣男性娶越南新娘,往往雙方在越南就有性行為,若不將外籍配偶在母國被配偶傳染愛滋的可能性,納入保障,對外籍配偶並不公平。
關愛之家:政府這樣做太棒了
黃庭郁/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7.04.26
「政府能這樣做,真的太棒了!」關愛之家創辦人楊捷對衛生署積極修法,明訂機構不得拒絕安置、安養愛滋病患表示肯定。她說,現在民間機機構一聽到愛滋病就害怕,以致關愛之家裡不只老弱婦孺,連應該在養護單位的植物人、臥床老人、癱瘓病人都收容。
楊捷樂觀期待,政府修法後,安養機構們也能理解愛滋病不會透過一般的居家照顧傳染給他人,可以安心的收置,「病人都有地方去,關愛之家五年內收攤,是最棒的事」。
她以愛滋寶寶為例,最初希望教會的育幼院可幫忙收容,但對方一聽說是愛滋病患的孩子都嚇壞了,不敢收。已成植物人的愛滋病友原本也希望可到專門收容植物人的民間單位安置,但對方以法令規定不得收容傳染病人為由,直接拒絕。
楊捷說,愛滋病一定要透過輸血、體液交換(性行為)、共用針頭、母子垂直這些極為特定的途徑才會傳染,安養照顧是沒有風險的,但大家一直不瞭解。 衛生署則強調,修法是希望逐步讓不同階段的愛滋感染者或病人,在適當階段能在適當場所安居,並希望公立安養機構能率先破除對愛滋病患的恐懼。
衛生署也說,如今法務部也要修法,勒戒場所不得拒絕愛滋病患。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林頂並指出,早期很多針對其他傳染病設下的公職任用限制,以及考試簡章針對傳染病的限制規定,也要一一修正,跟上現實腳步。
外籍配偶染愛滋 可望免驅逐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 自由時報 2007.04.26
政府對AIDS的防治將做重要修法,衛生署同意放寬在台灣的外籍配偶若因被配偶傳染愛滋病,或因輸血導致感染,將可在台灣就醫,免於被驅逐出境,保障外籍配偶的權益。
衛生署長侯勝茂昨天向民進黨團衛環政策小組簡報有關「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的修法,民進黨衛環委員會召委黃淑英建議,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但未在國內設籍的外交官子女或留學生子女,若因入境檢查發現感染愛滋病,其二親等在國內有設籍者,應准予入境就醫。衛生署表示,願保障這些人的權益,但要如何訴諸修法,將再研議。
據了解,基於過去曾發生愛滋病患遭社區居民抗議情形,愛滋病患的權益問題引發外界關注,未來若能修法放寬,將可嘉惠許多外籍配偶與外交官子女或留學生子女。
黃淑英說,在台灣的外籍配偶,若因被配偶傳染愛滋病,或者因輸血導致感染,本身也是受害者,應有留在台灣就醫的權利,但現行法律明定外籍配偶一發現感染AIDS就要被驅逐出境,並不合理,衛生署昨已表明將修法放寬。
至於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但未在國內設籍的外交官子女或留學生子女權益問題,黃淑英說,外交官或留學生的子女隨父母出國,返國時若超過十二歲,入境時就要檢查是否感染愛滋病,如被驗出感染,則不得入境,她的修法版本則主張其二親等在國內有設籍者,應准予入境就醫。
也要人權 不准社區拒絕愛滋人
立委促立法外籍配偶感染要舉證 立委則促取消
記者楊濡嘉/台北報導 2007-04-26/聯合報
「社區管委會主任委員一張紙就不讓感染者入住,不合人權」。立委黃淑英昨天針對愛滋感染者的居住權,與衛生署官員交換意見,對集合住宅管委會拒絕愛滋患者住在社區內的行為,要求衛署明定法令禁止。衛生署長侯勝茂允諾修法時考量立委的意見。
衛生署修訂「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其中規定外籍配偶如感染愛滋病毒(HIV),需負舉證是受配偶感染或醫療過程感染,否則將遞解出境。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衛生與環保政策小組委員認為不合理,要求衛生署取消。
民進黨團衛生、環保政策小組昨天邀請衛生署長侯勝茂和疾病管制局官員報告「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修訂情形,召集委員黃淑英與不分區立委王榮璋對外籍配偶的相關規定不以為然。
黃淑英表示,衛生署規定檢驗出感染HIV的外籍配偶要能證明是受配偶感染、或是醫療過程中—例如輸血—受到感染,要不然要這名外籍配偶離境,顯然有外籍歧視,因為實在不容易舉證,如果改依實際狀況判定,不負舉證責任,如入境時檢驗未感染,半年或更久以後檢出HIV,即可判斷是在國內感染,應讓對方留在國內接受醫療照顧。
黃淑英說,衛生署也擬規定擁有我國國籍、但沒有戶籍的人,如感染HIV,不能入境,這種規定也沒有考慮到外交人員和留學生。例如有一對留學生夫婦與他們的十五歲孩子不幸感染愛滋,留學生在台有戶籍,可以入境,孩子卻要被留在其他國家,要是孩子只有中華民國國籍,要叫他到那裡去?
散播愛滋毒蟲強制上性病課衛生署草案
隱瞞病情 害人感染 最重判12年 患者居住權將明文保障
記者陳惠惠/台北報導 2007-04-26聯合報
藝人吸毒案頻傳,未來吸毒被逮獲,麻煩事恐會多一樁。衛生署剛修訂完成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修正草案,只要查到施打、吸食或販賣毒品,也要接受性病防治講習。
此外,針對關愛之家遭社區排斥,安養機構又拒收愛滋病毒感染者,修正草案也明文保障感染者的安養、居住權益。
在外籍新娘部分,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說,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修法應保障家庭跟合法配偶關係,增訂外籍配偶若因配偶或本國醫療過程遭感染,在不危害公共公全衛生前提下,應能繼續留在國內,比照國人接受治療。
去年三月廿二日「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辦法」正式公布,衛生署即要求各地方政府,只要查獲有「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不管付錢買春、援交,或提供性服務的一方,都要強制上性病講習,每次兩小時。
繼嫖客及性工作者之後,疾管局也擬強制被查獲施打、吸食及販賣毒品者接受性病講習。疾管局表示,主因是近年愛滋毒癮者暴增,每三名愛滋感染者就有兩名是毒癮者,早已取代性行為,成為愛滋病主要感染途徑。
另外,修正草案還增列,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毒,卻隱瞞與他人共用稀釋液或容器等施打行為,以致傳染給他人,也要負起刑責,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比現行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
疾管局說,修法中有主管機關為防愛滋病毒透過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傳染於人,得視需要,建立針具提供、交換、回收及藥癮替代治療等機制,是讓發放清潔針具的人不致觸法,領針具的毒癮者也可免於警方跟監。這次修法也希望取得設置針具自動販賣機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