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壯人口與中高齡失業問題極其嚴重
為有效解決失業與情緒壓力所造成的社會問題與台灣競爭力的下降
特在行政院底下設置自殺署
以解決現當下台灣所面臨的困境
當然吾人並不鼓勵自殺
但是當個人無力去解決生活上以及情感與人格因素上的困境時
國家有必要協助人民脫離生存所帶來的痛苦
且在協助人民自殺的過程中
必須進行一定時程的心理建設以及輔導
在確定個人死意甚堅或是社會或政府無力解決其經濟困境的情況下
得課高額自殺稅
一方面將個人因為死亡所帶來的稅收減少提前補足
(當然如果是因為經濟因素自殺者-因為政府本來就課不到稅所以不逞罰)
移做社會福利之用
另外政府也可因收取協助自殺之相關業務而增加稅收
(比如自殺諮詢-火葬與喪葬儀式的辦理收費等)
可說是一舉數得:
--
不但減輕失業率
降低人民生活痛苦指數
平衡貧富差距
並降低青壯年扶養率
減低社會福利支出(還有額外收入喔)
減少人口膨脹
提升生活品質
大幅增加稅收
並建立一個祥和的社會
--
還等什麼--
懇請立法院諸公們體諒人民的痛苦
趕緊設立自殺署與自殺相關條例
讓我們解脫吧
讓台灣走向一個美好的未來吧!!!!!
相關討論: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coolfu/3/1246386227/20050414195945/
以下附行政院自殺署組織法草案
請社會賢達就其中不足的部份進行建議以及修補
感激不盡
名 稱: 行政院自殺署組織法
第 1 條
行政院自殺署 (以下簡稱本署) 掌理全國自殺行政事務。
第 2 條
本署對於直轄市及縣 (市) 衛生機關執行本署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
第 3 條
本署就主管事務,對於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報請行政院廢止或撤銷之。
第 4 條
本署設左列各處、室:
一、自殺事務處。
二、自殺護理及健康照護處。
三、自殺藥品管理處。
四、慢性自殺食品衛生處。
五、企劃處。
六、國際合作處。
七、秘書室。
第 5 條
本署就主管事務,經民眾之自由意志同意配合者,得逕行實行之,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第 6 條
自殺事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自殺事務法令之研擬、解釋及督導執行事項。
二、關於自殺事務人力之規劃、控制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自殺事務人員資格之認定、給證事項。
四、關於自殺事務人員管理、輔導、獎懲及繼續教育督導事項。
五、關於各類自殺事務專科分科、甄審事項。
六、關於自殺事務團體目的事業之監督、輔導事項。
七、關於自殺事務機構設置許可之調節事項。
八、關於各自殺事務業務之管理、輔導及獎懲事項。
九、關於自殺事務品質、倫理之促進事項。
十、關於自殺事務技術之促進、管制及輔導事項。
十一、關於緊急自殺事務制度之規劃、推動事項。
十二、關於自殺事務與精神醫療、心理衛生與藥癮戒治之協調進行之規劃、推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自殺事務管理事項。
第 6- 1 條
自殺護理及健康照護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自殺相關護理產業之輔導、獎勵及擬定事項。
二、關於自殺相關長期照護及早期療育之規劃、推動事項。
三、關於自殺照護人力發展、進修與培訓策劃事項。
四、關於山地離島地區自殺照護制度之規劃、推動事項。
五、其他有關自殺護理及健康照護發展事項。
第 7 條
自殺藥品管理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自殺藥品之查驗、登記、給證及管理事項。
二 關於自殺藥品商之管理事項。
三 關於麻醉藥品、毒劑藥品之管理事項。
四 關於生物學製品之管理事項。
五 關於自殺事務器材、自殺材料及用品之管理事項。
七 關於自殺藥典之修訂及編纂事項。
八 關於自殺藥品安全之管制事項。
九 其他有關自殺藥品管理事項。
第 8 條
慢性食品自殺衛生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慢性自殺食品衛生有關法令之研擬事項。
二 關於慢性自殺食品、慢性自殺食品添加物、慢性自殺食品器具及容器包裝之查驗、登記及給證事項。
三 關於慢性自殺食品衛生管理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 關於慢性自殺食品安全之管制事項。
五 關於慢性自殺食品輸入衛生之管理事項。
六 關於慢性自殺玩具衛生之管理事項。
七 關於慢性自殺食品衛生廣告之管理事項。
八 關於慢性自殺食品業者衛生之訓練、輔導及管理事項。
九 關於慢性自殺食品中毒等事件之處理事項。
一○ 關於慢性自殺食品衛生教育及宣傳事項。
一一 關於慢性自殺食品衛生資料之蒐集及研究事項。
一二 其他有關慢性自殺食品衛生事項。
第 9 條
若經民眾自由意志決定接受本署之自殺輔導與執行自殺相關業務者,除本人外,任何家屬與個人均不得干涉本署之相關業務執行狀況,違者移送法辦。
第 10 條
本署之業務屬於協辦性質,其自殺意志與行為,均由民眾個人之自由意志所負責。如遇有意志不定與不決者,本署有輔導與溝通義務,目的以協助完成自殺為主。故不受任何道德與醫療健康等目的所拘束,亦不對民眾的死亡進行任何形式的負責。
第 11 條
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之研訂、編製事項。
二、關於自殺事務及公共衛生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各項自殺事務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綜合性自殺事務計畫之研究、策劃事項。
五、關於自殺事務之科技發展、研究事項。
六、關於自殺保險之配合、策劃事項。
七、關於自殺事務資料之蒐集、建檔及評估事項。
八、關於本署行政效率與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九、關於自殺事務業務研究、發展、管制及考核事項。
十、關於自殺事務人員專業培訓之督導、策劃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自殺事務企劃事項。
第 11- 1 條
國際合作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際自殺事務合作交流與援外政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國際自殺事務資訊及輿情之蒐集、處理事項。
三、關於國際自殺事務會議、雙邊及多邊會談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建立與宣導國際自殺事務形象之策劃、協調事項。
五、關於聯繫及延攬國際自殺事務專家學者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參與、聯繫及協調國際自殺事務組織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推動參與國際自殺事務組織之策劃、協調事項。
八、關於國際自殺事務人才培訓之策劃、推動事項。
九、其他有關國際自殺事務合作事項。
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 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 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四 關於財產及物品之保管事項。
五 關於庶務及其他不屬各處、室事項。
第 1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特任,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1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二人,參事五人,處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人,技正三十二人至三十六人,視察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五人,技正十八人,視察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四人至四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六十二人至六十八人,科員五十七人至七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三人至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專員三人,科員五人,辦事員四人,書記六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不補。
本署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一項處長及副處長職務,各處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 (一) 級之醫事人員擔任。
第 15 條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5- 1 條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5- 2 條
本署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5- 3 條
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6 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三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本署自殺事務人員,依自殺事務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第 17 條
本署得設自殺管制局、自殺藥物檢驗局、管制自殺藥品管理局、自殺保險局、、自殺事務人員訓練所及防治自殺事務健康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為辦理民眾進行自殺相關事務、自殺事務人員實習訓練及自殺研究業務需要,得於各地區設自殺機構。
第 17- 1 條
本署為辦理推動自殺事務國際合作業務,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國外辦事。
第 17- 2 條
本署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置專業警察,協助執行自殺事務法令。
第 18 條
本署於必要時,經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 19 條
本署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專家若干人為顧問。
第 20 條
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2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另外有今天新聞為證
(每天都有-沒特別挑選)
讓我們這些窮人一起來死吧!!!
(我指的是個人--小孩請交給國家扶養)
窮爸爸攜子女投水4死
燒成重傷退役 月僅萬元養家
【葉濬明╱彰化報導】彰化發生一起人倫悲劇,一名遭燒成重傷退役的男子,疑因經濟壓力,加上本身有自閉症,男子昨竟帶著九歲長子和一對八歲雙胞胎女兒到秀水鄉一條灌溉溝,先將長子推落水,再抱著一對女兒跳水,四人撈上岸時已身亡。男子母親看著子孫屍體哭得死去活來說:「都是二十二年前兒子當兵時,部隊那場油庫火警,才造成兒子悲慘一生。」
家庭悲劇
警方調查證實,自殺男子為溫錦鐘(四十二歲),其長子溫傑堅(九歲)、雙胞胎女兒溫佩欣、溫佩宜(八歲)。
個性自閉長期失業
雖然現場沒有人目睹溫家四口自殺經過,但救難人員從屍體分布狀況研判,溫錦鐘應是先將長子推下水,再用雙手分別抱著兩個女兒,縱身跳入兩公尺深的灌溉水溝,終結生命。
警方根據現場的機車車號,找到車主溫錦鐘的八十二歲老母親溫楊來祝,她看見子孫四人屍體,不禁痛哭失聲:「兒子當兵時遇上部隊大火警,全身燒傷,在醫院住了兩年,個性變得孤僻,住院時又遭同僚毆打,讓他變得自閉;與有小兒麻痺的妻子結婚,卻找不到工作,只靠國防部每個月一萬多元的補助金生活,一直過得不愉快。」
溫母向警方表示,兒子罹患自閉症,怕有人帶走孩子,所以沒讓三子女上學;其身障的妻子王春芳(三十九歲)兩年前因故與溫分居,遷回台南縣娘家居住。
出門帶著石頭防身
目擊者林振田向警方說,昨天上午十時許,看到一名男子騎機車載三名小孩,在福陵巷旁大排水溝邊來回穿梭,他感覺有異,走前想向男子詢問,對方卻加速離開。沒想到下午二時許,林在排水溝旁又看到這輛機車,但已看不到男子及三名小孩,排水溝內漂浮著幾頂安全帽,懷疑他們溺水。
消防人員據報到場,在福陵巷附近的番社幹線排水溝搜索,排水溝寬約二點五公尺、深約二公尺,由於正值排水,水流湍急;大批救難人員沿溪流地毯式搜索,在下午二時五十分,距離水閘門上游約一百公尺橋下,首先尋獲一名小女孩,八分鐘後再尋獲一小男孩,下午三時再找到一男子及另一小女孩,四人已無生命跡象。
警方並發現溫錦鐘的機車掛著一個袋子,裝著許多石塊,一度懷疑是用來自殺的;但溫母解釋,兒子個性自閉,常懷疑別人要害他,每次出門都會帶石頭、鐵片,連房裡都有鐵槌防身。溫錦鐘八十三歲父親有病在身,家人至今還不敢告知此噩耗,深怕老父受不了打擊。
不讓三名子女上學
溫的堂哥表示,溫錦鐘雖自閉,但卻很疼孩子,與妻子不和,又怕孩子被妻子帶走,三年前長子讀小學一年級不到半個月,就以辦轉學為由帶回家,此後就不讓孩子上學,白天只要外出也一定帶著長子,兩名女兒則鎖在屋內,三餐都由他帶便當回家吃。
三個小孩過著與外隔絕的生活,不過小孩都很聽話,有次有人要送禮物給他們,雙胞胎姊姊竟說:「爸爸有交代不能隨便接受別人施捨。」親友聽了難過不已,想接濟又不被接受,因溫錦鐘連親人靠近都會懷疑、甚至攻擊,最終他選擇帶孩子走上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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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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