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4,2008

警察毀我國旗,護五星旗

公共場合不能拿出自己國家的國旗?這是根據什麼法律?是什麼道理?

警察領中華民國的薪水,拿我國納稅者的錢,卻從事違法行為毀損國旗,難道國旗打人了嗎?這是誰下的命令?

政府機關不是老愛在「光輝的十月」把國旗插滿大街小巷跟所有的橋樑,怎麼共匪一來,就縮著XX把旗子通通收起來了呢?莫非這面青天白日滿地紅的旗子對於馬英九而言是「礙到最高點」,才會從北市長任內一路走來始終都欲除之而後快?馬英九你到底想幹什麼呢?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章「外患罪」第104條(通謀喪失領域罪)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七章「妨害秩序罪」第160條(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好文推薦:
嗆陳雲林之不可不知
外患罪與妨害國交罪
馬英九確實從未說過禁止國旗入場,不過……
馬沒要大家不帶國旗?


Posted by coolmoon at 樂多Roodo! │02:19 │回應(1)引用(0)評什麼
樂多分類:新聞評論 共同主題:■聲討-台灣首惡專欄■ 工具:編輯本文
Ads by Roodo!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7499437
回應文章

哀!唉!
Posted by spin at November 4,2008 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