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6,2007
身心障礙人口突破百萬之挑戰與反思
目前,全球障礙人口約有6億,近年我國身心障礙人口急速攀升,今年第一季止已達99萬1千餘人,相信很快就會突破百萬大關。本月初,立院亦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案,諸多重大變革將對各相關政府部門、學校、醫療院所、社福機構及助人專業等產生深遠影響。面對未來嚴峻挑戰,如何有效因應,這是頗值得我們一起去深思的
身心障礙人口突破百萬之挑戰與反思
作者:周才忠 (日期:2007/6/26)
目前,全球各類障礙(disabilities)人口約有6億,美國則5千4百萬人左右。反觀國內,依據內政部統計處最新統計顯示,截至96年第一季止的身心障礙者人數(Physically and Mentally Disabled Population)已高達99萬1161人(占總人口比率4.3%)。雖然主管機關尚未正式公佈,如果以去年年增率4.6%為估計值,現在很有可能已經突破百萬的身心障礙人口。面對此重要時刻,並不是一個值得各界來慶祝的日子,也不是各社福機構藉此大肆募款或要求政府釋放更多資源的適當時機,反倒是我們應該捫心自問相關政策與實務,到底做對了沒有?未來可以有哪些的因應策略?
十幾年來,國內身心障礙人口數呈逐年快速攀升趨勢,較81年增加了3.4倍之多,肢體障礙、聽覺機能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慢性精神病患、多重障礙等類別為增加的主要原因。但近兩年,失智症、罕見疾病、平衡機能障礙、自閉症、癲癇等類別有明顯激增的現象。雖然以上數據,不一定能夠反應出國內真實的盛行率(prevalence)概況,有很多是由於各級政府的重視、立法機關的支持、通報及轉介系統的建立、篩檢工作的落實、相關服務的新設及擴展、家屬積極的爭取、民間機構的大力倡導等外在因素所致。再者,高齡人口持續增加與交通意外頻傳亦可能是促使身心障礙人數大幅成長之主要動能。
欣聞立法院在六月初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案,正式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除了就業機會、薪資、勞動條件、不得歧視、經濟安全、人身安全等保障之外,更重要的是未來將以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取代現行以疾病名稱之鑑定分類方式。另外,各縣市政府亦須成立單一窗口,在組成專業團隊辦理科學鑑定與需求評估後,對於符合資格者發給身心障礙證明,並據以提供後續福利與服務。以上諸多重大變革與服務典範轉移(paradigm shift),預期將牽動社政、衛生、教育、勞工、警政、戶政等主管單位、醫療院所、民間機構或團體及其相關專業領域之深遠影響,因此應該儘早提出相對不同、創新之因應策略、配套措施及服務模式。
在現行相關福利服務的改革方面,這次修法也明訂須以連續性、多元化之規劃辦理原則,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家庭支持及社會參與等三大面向之相關支持服務措施,並以促進身心障礙者達到自立(IL)、參與、照顧、自我實現等的目標。這對相關專業人員來說,當然是一個非常大的挑戰,以往大部份的社福或社工服務皆只侷限在一些以經濟補助為主的「初級改變」(first-order change)層面,相對也創造出諸多的「系統依賴者」(system dependent individuals)。因此,我們需要儘速發展出以實證基礎(evidence-based)或價值導向(value-based)的評估指標系統與相關實務模式,並成為「積極主動的助人者」(active help giver),進而能夠充分滿足身心障礙者的提昇自控(self-control)能力、復原(recovery)狀況、安適(well-being)程度與改善生活品質(quality of life)等迫切、多元服務需求。
除了個人層面(individual-level)之外,我們也應該關注影響身心障礙者生計的寬廣社會脈絡問題。例如就業方面,這次修法通過降低公私立義務機關(構)之進用門檻,並提高公立義務機關(構)之定額進用比率,另要求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並針對庇護性就業及庇護工場之特殊性另予特別規定。筆者認為這是一個正確的政策修正方向,因為唯有從政府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領有政府經費或社會捐款的基金會組織等本身開始做起,徹底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的保障,勞資關係及勞動條件比照一般員工待遇,杜絕任何剝削或壓榨身心障礙者之情事,樹立友善職場的良好典範,如此才能進一步要求民間企業也能共同負起其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再者,身心障礙者的職涯發展及環境非一朝一夕所能改變,更不是單靠政策來解決任何的阻礙。因此,相關人員還是要一步一腳印,運用各種有效策略來促成企業組織正向氛圍與接納文化。
雖然,我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已累計達248所(提供有夜間型、全日型住宿、日間托顧、部分時制托顧,以及各類臨托、短托、諮詢等服務),各項相關補助總金額並高達為181.9億元。但面對未來新法正式上路之後的種種嚴峻挑戰,我們社福或社工專業需要隨著時局快速變遷,加大自己專業改革的步伐,致力於發展「次級改變」(second-order change)策略、社區介入(community-based intervention)、保護性機制(protective mechanisms)與跨領域專業團隊整合模式。實際上,身心障礙者身處在這現今M型社會之中,其承受的社會排斥(social exclusion)與邊緣化(marginalization)現象,只會日益嚴重而不會有所減輕(environmental degradation)。如果沒有整體有效的社會改變行動,以凝聚社區心理意識(the psychological sense of community),創造出友善的社會情境(the creation of social settings),台灣的身心障礙者可能還是繼續生活在種種不利的環境之中,知覺到更多的無力感,以及感受到更多的標籤、歧視或敵意。世界衛生組織頒布『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的主要意義,並不是如同ICD-10(國際疾病分類標準)與DSM-IV(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等只有單純的診斷功能,還詳列諸多相關的脈絡性因素(個人及環境),其背後所隱含的環境改變與健康促進之目的,可能才是最值得我們去重視及深入探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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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社區心理學資訊網 (Community Psychology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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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區研究與行動論壇 (CompsyACT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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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對精神病患貼標籤、污名化公平嗎? 』
---以社區心理學觀點出發
最近閱讀2008年5月號讀者文摘雜誌的一篇『慈母心』文章,描述作者的母親因情緒不穩被視為精神疾病,在1950年代法律規範下被關入精神病院長達9年,失去自由、婚姻、家庭、子女的事實,深深體受到精神病患污名化的可怕影響。目前從報章媒體報導及社區互動中,也不難常感受到社會對精神疾病的標籤,負面形象烙印於大眾心裡,認為病患會危急安全,造成社區生活混亂、不安,尤其在發生社會事件時,以『又是精神疾病惹的禍』『罹患精神疾病』的標籤更為聳動,但實際上,大多數慢性精神病患會產生社會退縮行為,精神病患與一般人危害社會安全比例,並無顯著差異,把精神病患視同隱形的「暴力分子」,對精神疾病充滿恐懼與不解,真是誤解精神病患甚深。而這些汙名與標籤化效應,使大家對精神疾病採取排斥立場,未能全盤瞭解,這對精神病患是公平的嗎?這些是否也讓精神病患陷於孤立,宣判無期徒刑地難以回歸社會,擁有正常職業、婚姻、感情生活,也更無法復原或自我賦權生活著呢?以下個人就對精神疾病提出一些觀點與看法:
(一)以綜觀生態學角度來看待『健康』,巨觀得知健康是指整個生態環境的平衡與安適,因此任何異常、偏差或『疾病』,會顯現在個人、群體、體制、其他物種或環境的『不健康現象』上。所以,精神疾病的發生,絕非單一事件或個體異常或偏差造成,而是整體生態環境歷程的發展。且再社區心理健康運動萌芽時,Albee、Hobbs等領導者也說:心理疾病「不是個人私人的不幸,而是社會的、倫理的、道德的問題,是整個社區的責任。」因而在符合生態學最重要的隱喻精神下,『要經由對環境評估、觀察,以瞭解環境對個體行為的影響,透過環境重新掌握,來增進人類福祉。』,這些均提醒我們要預防精神疾病的發生,須改善危害社區生態脈絡因素,先從心理健康初級預防著手。
(二)社區心理學認為正常得生活是像一場肥皂劇,充滿許多各項問題的發生與盛行,如:物質濫用、犯罪與犯罪受害者、兒童及青少年困擾、醫療問題與慢性病、災難、婚姻與教養問題、離婚、經濟困窘與失業、孤獨等社會現象,因此,要將精神疾病視為一個生活事件的流行病學,而並非疾病的觀念。而且在Dohrenwend Model也指出生活事件的壓力,會透過環境和個人脆弱性中介變項,產生心理病理『成長、心理疾病或回復到之前生活』三方面的變化。另George Albee(1982)提出壓力弱質(stress-diathesis)模式,也指出生活事件壓力、生理脆弱性,會引發心理健康問題,慢性壓力主要來自於貧窮、歧視、種族歧視、虐待、暴露於暴力環境、犯罪與貧窮困的居住環境等等現象。而Eliase(1987)則擴充Albee(1982)公式至環境層次,提到除反應個人發展的改變外,應檢查整個人口及社區危險或保護因子的發展過程,當環境中壓力源和危險因子增加時,罹患疾病危險性會增加;保護性過程,增強時則危險降低。因此,應增加健康促進的介入(如:減少個人脆弱因子與環境壓力源)、減少高危險因子、增加保護因子(如:因應技巧、自尊、社會支持、認知技巧),才能預防精神疾病的產生。因此,對精神疾病看法,應擺脫個體 (individualized) 心理學觀點,衡量生態環境對人的影響,將焦點放在個體形成的生態環境領域,看待精神疾病,也應超越個人層面,考慮整體人『whole people』的狀況,瞭解精神疾病發生的因果歷程,非以病人『patient』為出發點,就可以避免責備受害者。「責備受害者」的意義,是認為受苦的人是有缺陷的,應該為問題的產生負責,即使這個問題是由社會因素造成,也應自我承受(Ryan,1971)。
(三)若以社會結構來探討精神疾病的流行病學時,便可發現低社會階層與罹患嚴重精神疾病有高相關。低社會階層者常因遭遇較多生活壓力事件,進而易引發心理健康問題,影響其個人功能,再加上低社會階層疾病治癒率低或就醫資源不足,更突顯社會生態環境對精神疾病的影響力。但醫療模式,將大多數問題視為疾病,專業服務以治療精神障礙為主,在有限時間,希望快速介入且持續維持效果,這是很困難的,因為許多問題是慢性,不能片面處理的社會現象。且個人一旦罹患精神疾病,受影響的不單只是個人而已,也包括家人和朋友、社區整體的社會結構?所以,依社區心理學站在社區、整個生態環境觀點來看待目前和未來心理衛生工作出發,處遇精神疾病相關問題就不能只針對個案本身個人的醫療模式,而是要對應是一群特殊群體,考慮社會環境其他因素,遠超過心理健康的政策範圍,強調社會政策的重要性,以社會或社區行動,除專業介入,還需其他執政者和相關政府機關、機構配合,才能環環相扣落實心理衛生工作服務,並促使政策擬定和權力運作。而專業助人工作者和精神病患間的關係,也應脫離過去個人對個人關係,以協同者和參與者角色,一起與病患合作,才能將心理衛生工作範疇從個人層面,擴展到整體生態和社會層面。
另外貼標籤或汙名化的影響又如何?如果我們僅武斷地標籤一些行為是「社會偏差行為」,或「變態行為」、「精神病態行為」?或把違反社會規範的人,視為「罪犯」或「瘋子」?這些也太不合理了?因為要區辨『異常或偏差』、『社會病態與犯罪』的差異,是非常不容易的。所以,個人對其影響提出一些看法:
(一)標籤的目的,在於組織、簡化事物,使更容易被了解。而標籤常根據一組事物所共有的特徵,給予該組事物一個名稱,但這些由社會規定的標準,卻難免涉入主觀的價值觀、偏見、歧視、刻板印象等等。且標籤常以某些個人特質(如:種族、性別、智力程度)來歸類,少考慮到整體環境因素來認定團體中個人,易造成『去個人化』效果,反而偏離真實。因此,標籤雖可做診斷的類別,但常也是一種恥辱的標記,充滿個人偏見和歧視(或為烙印:stigma),影響個體和環境處遇,甚至造成不當拘留或拿取權力、限制資源病理學標籤,使病人回歸社會變得更困難且恐懼(Bernheim,Lewine,1979)。
(二)對精神病患的刻板印象(seterotyping),常增加病患與群體間的社會距離,使大家避免與精神病患接觸,責難精神病患(受害者)個人因素,這也影響與支配精神病患如何看待自己,因為無形的內化壓縮過程,也使病患接受負向觀點的標籤,相信社會中盛行的刻板印象和負面形象,證明自己是低等與沒價值,應該被責備,這是不合乎公平與正義的。另外,病患復原後就代表可回歸家庭和完全適應社會嗎?大眾對病患『無法復原、無法決策與授權』的刻板印象應調整,擺脫心理學疾病模式的「弱勢觀點」,轉向「優勢觀點」的「正向心理學」,真正鼓勵病患參照自我能力,發揮自我效能。因為『復原』的觀念,在1990年代早期北美心理衛生照護提出精神病患復原的目標:認為Recovery不是Cure,復原不只回到正常的健康狀況,也是個人積極參與自助活動,尤其經歷嚴重精神疾病干擾後,仍可在疾病限制下,感受生活滿意度,發展新意義和目的,才稱為復原。所以協助病患過程,勿只強調專業協助,而要授權給病患做決策,擁有自我生活的主導權。
(三)精神疾病「污名化」帶來羞恥感,會影響個案及家屬的態度,病人因怕丟臉而隱瞞病情,家屬也只能偷偷尋找治療訊息,易延遲或不願就醫,干擾治療遵從性及復健。另一方面,社會也會因誤解和排斥,使精神病患失去工作、家庭和友誼;或抗拒社區精神醫療照護機構的設立。所以,去污名化運動,需從大環境(如:政策、教育)著手,減少錯誤歧視觀念,宣導疾病正確觀,調整個人心態,讓精神病患走出疾病蔭谷,勇感面對疾病,讓大眾知道『精神疾病不可怕』,願意與病患互動,讓病患融入社區生活,才能建立一個平等互惠的健康生態環境。
Posted by 藍藍
at July 15,2008 1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