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5,2006

認領、收養和繼親關係的差異

這兩天談身分法(親屬法)的時候,舉裕隆嚴凱泰認領女兒為例,說明認領跟收養的不同。有同學問起再婚的重組家庭中,繼父母跟繼子女的關係?剛好看到一篇繼子沒有繼承繼母遺產權利的新聞,且一併說明如下:

收養後養父或養母就是養子女法律上的父母,養子女對養父母的權利義務跟養父母的生子女是平等而且相同的。

對於認領,民法1065條明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所以嚴凱泰認領跟情人所的女兒後,就跟婚生子女一樣了。

至於嚴凱泰的太太跟嚴的女兒的關係,如果沒有經過收養程序,則兩人在法律上並沒有親屬關係,就跟繼父、繼母跟繼子女的關係一樣,雖然同住一個屋簷下,甚至也叫「爸爸」、「媽媽」,是社會通稱的「家人」,也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家庭成員」,但繼子女無論他們的父母再婚、再娶多少次,他們身分證上的父母欄還是生父母的名字。所以,養子女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繼子女就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而是繼承生父母的遺產。至於被收養的養子女,身分證上父母欄是養父母的名字,也就喪失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權利。

當然,一不小心還可能繼承債務,繼承案例上課已再三說明,不再贅述,同學請謹記在心!新聞案例請繼續閱讀


老爸多妻 繼母死遺產他沒份 20060425 聯合報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老國代趙炳坤的再婚妻子陳湄泉去世,長期照顧陳的侄子陳洪山領走她七百五十多萬元的存款。趙炳坤長住美國的兒子趙永和打起民事官司,但法院調查認定趙永和與繼母沒有收養關係,判他敗訴確定。 

陳湄泉也是國大代表,來台後獻身台灣女警的創建和推行開創性工作,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特別對她作了訪談紀錄。 

年近八十的趙永和委託律師指出,繼母陳湄泉前年一月在台去世,他回台申報遺產稅,發現繼母七百多萬元存款都被外甥陳洪山領走,陳侵害他的權利,應把錢還給他。 

陳洪山否認侵權。他說,趙永和並非姑姑的親兒子,且趙永和長住美國,姑姑晚年都由他照顧,有關存款並非遺產,沒有盜領的問題。 

法院調查認為,戶籍上陳湄泉雖登記為趙永和的母親,但事實不然,因趙炳坤在大陸有多個太太,廿五年和陳湄泉結婚,卅八年隨政府撤台,並將趙永和登記為陳湄泉的兒子,這點趙永和也不否認。

 

趙永和主張,他自幼受陳湄泉撫養,依民法規定他是陳湄泉的養子,依法有繼承權。但法院認為從趙炳坤的自傳等相關資料可推算趙永和為民國十五年出生,趙炳坤和陳湄泉結婚時,趙永和已經九歲,趙永和與繼母沒有收養關係,無權繼承。 


Posted by paichuan33 at 樂多Roodo! │19:56 │回應(0)引用(0)法律辯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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