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15,2006
法官法十五年踏出一步
司法改革終於露出一道曙光,希望太陽真的升起,好法官除了盡忠職守外,總也該為全國國民掃除法界害群之馬了。想想,十五年才走出這一小步,藍綠政治人物到底怎麼看待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呢?或許正如這幾年大家所看到的,其實沒太多政客相信司法判決吧!我們小老百姓要不要相信呢?
官版法官法草案出爐 法官不再有終身職保障20060315 中國時報
劉鳳琴/台北報導
從草擬到定稿長達十五年的「法官法草案」,昨天經司法院會通過,明訂大法官也適用,草案並訂定評鑑及淘汰法官的機制,未來不適任的法官將受到撤職、轉任非審判工作、罰款、申誡等四種處分,法官不再受到憲法終身職的保障。立法完成後,不適任的法官就會被趕出審判行列。
昨天司法院院會通過後,還要行政院、考試院等相關單位會銜,才能轉送立院審議。
檢察官也準用
法官法草案是規範法官權利義務的特別法,並揭櫫法官與國家間之關係為特別任用關係。草案對於法官的任用、遷調及身分保障均有明確的規定,是我國第一部對司法官(含檢察官準用)身分者規範的法律。
過去法官受到憲法終身職保障,除非是違法失職被監察院彈劾,送公懲會懲處,且被懲處休職、撤職,才能剝奪其法官職務,否則「好官我自為之」,除非他自己不想幹,想換跑道轉任律師,要讓一位法官去職根本不可能。
一旦法官法完成立法,過去由律師團體評鑑法官的工作,由於不具實質處分意義,將由司法院設置的「法官評鑑委員會」接手。
未來法官如有:「一、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顯然重大違誤者。二、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或怠於執行職務,情節重大者。三、現職法官參政、或不當兼職、或違反守密義務規定,情節重大者。四、違反法官守則,情節重大者。」就會被移送評鑑。
像過去有林姓法官曾多次接受招待喝花酒;還有一位法院院長和被告的離婚太太結婚;有劉姓法官遲延案件太嚴重;有王姓法官想要爭取政黨提名參選縣長卻未先離職等情形,未來都會被移送評鑑。
撤職等四種處分
接受評鑑的法官,如果有懲戒的必要,則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建議懲戒的種類。過去法官懲戒只有撤職和休職兩種,事後還可以復職;但未來法官懲戒之種類則除了撤職外,還增加免除審判職務、轉任審判以外之其他職務、罰款、申誡等四種。而依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足認已不適任法官者,應予撤職,撤職後即不能再擔任法官。
草案並規定,經監察院移送懲戒者,非經職務法庭之同意,在判決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以免被移付懲戒之法官藉恣意辦理資遣或申請退休,規避懲戒責任。
2006.03.15 中國時報
不適任法官 終於有了緊箍咒
黃錦嵐/新聞分析
司法院院會昨日通過法官法草案,將「審判案件有顯然重大違誤者」,列為法官評鑑、懲戒事由,誠屬司法變革的一大步。待立法程序完成後,以往常作出離譜、烏龍濫判決的法官,將再也無法在司法界濫竽充數了。
目前司法審判實務,獨立固然十分獨立,但審判流於恣意、濫權、獨裁,甚至離譜者,也非罕見。尤可議者,此類審判疏誤,儘管顯然違反審判常軌,但是,不僅司法院或台灣高等法院的司法行政監督莫可奈何,連監察院也彈劾不得,檢察總長更是提起非常上訴也枉然。
案例之一,是高雄高分院九十二年底判決蔡水添走私四百廿公斤海洛因案無罪定讞。案經三位資深法界出身監委黃勤鎮、黃武次、李伸一調查後,認定無罪判決離譜、疑點重重,即函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本案判決,承審法官不論是故意或過失,其認事用法確有諸多重大違誤。可是,就因欠缺法官法,司法院不能懲處,監察院不可彈劾,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也被最高法院駁回。
法官怠於執行職務,情節重大的案例,過犯清楚,司法院懲戒或懲處的案例諸多。例如,彰化地院法官施坤樹承辦一百四十四件毒品、少年案件,應製作裁定書卻未製作,直接以宣示筆錄代替,嚴重違反辦案程序,即顯然屬於此類型應懲戒的法官。
九十二年間,公懲會議決施坤樹降一級改敘。如今,法官法草案,法官已沒有降級懲戒,但以撤職、免除審判職務、調任審判外職務、罰款代之。不知類似施坤樹怠於執行職務過犯,在法官法中,將會受到那一等級的懲戒?
不當兼職,也是法官法中應受懲戒的行為態樣。只是,何種兼職謂不當?目前法官即使有兼職,頂多是到大專院校兼課,或有時數限制,並無不當可言;其他兼職,例如,到行政院或相關部會任臨時委員會委員,也均屬公派性質,更無不當,因此,似未見法官兼職懲戒案例。不過,去年底,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方伯勳利用上班時間到補習班兼課,提供了顯然不當兼職、應予懲戒類型。
法官未能保持品位及守密義務,所構成的懲戒類型,目前也罕見懲戒案例。法官的品位是什麼?或許法官守則可以提供解答,與黑道、幫派、邪教、色情業、賭場等不良分子交往,恐怕就顯然符合懲戒事由了。
過去案例,有高雄高分院庭長劉啟陽、法官蔡信男,與高雄市雪莉舞廳老闆娘藍麗雲交往親暱,關係曖昧,甚至還指導藍女湮滅證據,八十八年間,被公懲會懲戒休職一案,應是適切案例。
不過,劉、蔡兩人當年是懲戒休職,三、五年後,還可復法官職,如今法官法中再也沒有休職懲戒,類似過犯,將會如何懲戒,是否還有復職機會,有待觀察。
至於違反保密義務,洩漏依法應保密的審判評議過程,應屬於此類應懲戒行為之一,故意洩漏判決主文,更屬違法。
目前法官普遍遵行「法官不語」原則,即使補充說明承審案件的審判,也只是敘明評議結論的事實與理由,對於評議過程中的主張,雖然偶有稍漏口風者,卻未曾有法官被懲戒案例。
總而言之,法官法草案完成立法程序之後,休職、降級、記過等「中間懲戒」,或「留院查看」懲戒,再也沒有了。法官言行若有違規、逾矩,輕者申誡、罰款,也還罷了;若審判濫權、怠惰,被調任審判外職務、免除審判職務,形同逐出法庭,法官身分不再受憲法百毒不侵的保障,對不適任的法官終於有了一些「緊箍咒」。
2006.03.15 中國時報
體制內評鑑 司改會批官官相護
張孝義/台北報導
建立法官懲戒、淘汰機制的法官法草案,昨天經司法院院會通過。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涌誠對於官方版本出爐表示歡迎,但認為官方版仍由體制內進行法官的評鑑、審理懲戒案件,恐仍流於鄉愿。
高涌誠表示,民間版的法官法草案已經由九十三位立委提案,進入立法院。不過,為了等司法院官方版草案,所以立院將民間版法官法凍結,就為等官方版送到立法院後,再併案審查。
高涌誠說,民間版與官方版的不同處在於,民間版認為法官評鑑機制,應在體制外設立評鑑基金會進行監督,以防體制內可能因鄉愿心態,產生「官官相護」的情況,如此就扭曲了法官評鑑的本意。
此外,有關審理法官懲戒案件的職務法庭,民間版草案認為,在大法官、執業法官外,應增加一席由律師、檢察官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高涌誠說,這樣的機制比較能排除人情壓力,避免因參審法官鄉愿,造成懲戒案的審理不公。
高涌誠表示,司法院官方版本,很遺憾在這兩個部分都採體制內機制。
在法官評鑑方面,體制內的評鑑委員會,成員來源雖異,但在體制內仍難免人情壓力。職務法庭方面,除一名大法官外,合議庭的其他四名法官都是執業法官,「由法官審法官」難免讓人連想到「官官相護」。
高涌誠強調,未來法官法草案進入立法院後,由於是併案審議,所以立法委員可以截長補短,推出委員會審查版。民間司改會呼籲立委就兩個版本相異之處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後,整理出最符合需要的版本進行審議。
劉鳳琴/台北報導
從草擬到定稿長達十五年的「法官法草案」,昨天經司法院會通過,明訂大法官也適用,草案並訂定評鑑及淘汰法官的機制,未來不適任的法官將受到撤職、轉任非審判工作、罰款、申誡等四種處分,法官不再受到憲法終身職的保障。立法完成後,不適任的法官就會被趕出審判行列。
昨天司法院院會通過後,還要行政院、考試院等相關單位會銜,才能轉送立院審議。
檢察官也準用
法官法草案是規範法官權利義務的特別法,並揭櫫法官與國家間之關係為特別任用關係。草案對於法官的任用、遷調及身分保障均有明確的規定,是我國第一部對司法官(含檢察官準用)身分者規範的法律。
過去法官受到憲法終身職保障,除非是違法失職被監察院彈劾,送公懲會懲處,且被懲處休職、撤職,才能剝奪其法官職務,否則「好官我自為之」,除非他自己不想幹,想換跑道轉任律師,要讓一位法官去職根本不可能。
一旦法官法完成立法,過去由律師團體評鑑法官的工作,由於不具實質處分意義,將由司法院設置的「法官評鑑委員會」接手。
未來法官如有:「一、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顯然重大違誤者。二、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或怠於執行職務,情節重大者。三、現職法官參政、或不當兼職、或違反守密義務規定,情節重大者。四、違反法官守則,情節重大者。」就會被移送評鑑。
像過去有林姓法官曾多次接受招待喝花酒;還有一位法院院長和被告的離婚太太結婚;有劉姓法官遲延案件太嚴重;有王姓法官想要爭取政黨提名參選縣長卻未先離職等情形,未來都會被移送評鑑。
撤職等四種處分
接受評鑑的法官,如果有懲戒的必要,則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建議懲戒的種類。過去法官懲戒只有撤職和休職兩種,事後還可以復職;但未來法官懲戒之種類則除了撤職外,還增加免除審判職務、轉任審判以外之其他職務、罰款、申誡等四種。而依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足認已不適任法官者,應予撤職,撤職後即不能再擔任法官。
草案並規定,經監察院移送懲戒者,非經職務法庭之同意,在判決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以免被移付懲戒之法官藉恣意辦理資遣或申請退休,規避懲戒責任。
2006.03.15 中國時報
不適任法官 終於有了緊箍咒
黃錦嵐/新聞分析
司法院院會昨日通過法官法草案,將「審判案件有顯然重大違誤者」,列為法官評鑑、懲戒事由,誠屬司法變革的一大步。待立法程序完成後,以往常作出離譜、烏龍濫判決的法官,將再也無法在司法界濫竽充數了。
目前司法審判實務,獨立固然十分獨立,但審判流於恣意、濫權、獨裁,甚至離譜者,也非罕見。尤可議者,此類審判疏誤,儘管顯然違反審判常軌,但是,不僅司法院或台灣高等法院的司法行政監督莫可奈何,連監察院也彈劾不得,檢察總長更是提起非常上訴也枉然。
案例之一,是高雄高分院九十二年底判決蔡水添走私四百廿公斤海洛因案無罪定讞。案經三位資深法界出身監委黃勤鎮、黃武次、李伸一調查後,認定無罪判決離譜、疑點重重,即函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本案判決,承審法官不論是故意或過失,其認事用法確有諸多重大違誤。可是,就因欠缺法官法,司法院不能懲處,監察院不可彈劾,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也被最高法院駁回。
法官怠於執行職務,情節重大的案例,過犯清楚,司法院懲戒或懲處的案例諸多。例如,彰化地院法官施坤樹承辦一百四十四件毒品、少年案件,應製作裁定書卻未製作,直接以宣示筆錄代替,嚴重違反辦案程序,即顯然屬於此類型應懲戒的法官。
九十二年間,公懲會議決施坤樹降一級改敘。如今,法官法草案,法官已沒有降級懲戒,但以撤職、免除審判職務、調任審判外職務、罰款代之。不知類似施坤樹怠於執行職務過犯,在法官法中,將會受到那一等級的懲戒?
不當兼職,也是法官法中應受懲戒的行為態樣。只是,何種兼職謂不當?目前法官即使有兼職,頂多是到大專院校兼課,或有時數限制,並無不當可言;其他兼職,例如,到行政院或相關部會任臨時委員會委員,也均屬公派性質,更無不當,因此,似未見法官兼職懲戒案例。不過,去年底,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方伯勳利用上班時間到補習班兼課,提供了顯然不當兼職、應予懲戒類型。
法官未能保持品位及守密義務,所構成的懲戒類型,目前也罕見懲戒案例。法官的品位是什麼?或許法官守則可以提供解答,與黑道、幫派、邪教、色情業、賭場等不良分子交往,恐怕就顯然符合懲戒事由了。
過去案例,有高雄高分院庭長劉啟陽、法官蔡信男,與高雄市雪莉舞廳老闆娘藍麗雲交往親暱,關係曖昧,甚至還指導藍女湮滅證據,八十八年間,被公懲會懲戒休職一案,應是適切案例。
不過,劉、蔡兩人當年是懲戒休職,三、五年後,還可復法官職,如今法官法中再也沒有休職懲戒,類似過犯,將會如何懲戒,是否還有復職機會,有待觀察。
至於違反保密義務,洩漏依法應保密的審判評議過程,應屬於此類應懲戒行為之一,故意洩漏判決主文,更屬違法。
目前法官普遍遵行「法官不語」原則,即使補充說明承審案件的審判,也只是敘明評議結論的事實與理由,對於評議過程中的主張,雖然偶有稍漏口風者,卻未曾有法官被懲戒案例。
總而言之,法官法草案完成立法程序之後,休職、降級、記過等「中間懲戒」,或「留院查看」懲戒,再也沒有了。法官言行若有違規、逾矩,輕者申誡、罰款,也還罷了;若審判濫權、怠惰,被調任審判外職務、免除審判職務,形同逐出法庭,法官身分不再受憲法百毒不侵的保障,對不適任的法官終於有了一些「緊箍咒」。
2006.03.15 中國時報
體制內評鑑 司改會批官官相護
張孝義/台北報導
建立法官懲戒、淘汰機制的法官法草案,昨天經司法院院會通過。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涌誠對於官方版本出爐表示歡迎,但認為官方版仍由體制內進行法官的評鑑、審理懲戒案件,恐仍流於鄉愿。
高涌誠表示,民間版的法官法草案已經由九十三位立委提案,進入立法院。不過,為了等司法院官方版草案,所以立院將民間版法官法凍結,就為等官方版送到立法院後,再併案審查。
高涌誠說,民間版與官方版的不同處在於,民間版認為法官評鑑機制,應在體制外設立評鑑基金會進行監督,以防體制內可能因鄉愿心態,產生「官官相護」的情況,如此就扭曲了法官評鑑的本意。
此外,有關審理法官懲戒案件的職務法庭,民間版草案認為,在大法官、執業法官外,應增加一席由律師、檢察官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高涌誠說,這樣的機制比較能排除人情壓力,避免因參審法官鄉愿,造成懲戒案的審理不公。
高涌誠表示,司法院官方版本,很遺憾在這兩個部分都採體制內機制。
在法官評鑑方面,體制內的評鑑委員會,成員來源雖異,但在體制內仍難免人情壓力。職務法庭方面,除一名大法官外,合議庭的其他四名法官都是執業法官,「由法官審法官」難免讓人連想到「官官相護」。
高涌誠強調,未來法官法草案進入立法院後,由於是併案審議,所以立法委員可以截長補短,推出委員會審查版。民間司改會呼籲立委就兩個版本相異之處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後,整理出最符合需要的版本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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