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7月2日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條前段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條前段:依本條例規定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在免稅期間內,設備應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務逐年提列折舊。
真不知道這段立法是立來幹嘛的……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這裡簡稱促產條例。 第十條第一段的大意是指適用促產條例的公司選擇了五年免稅的租稅優惠的同時,應使用一般方法來提列折舊。一般方法折舊是來與加速折舊做一個區別。
加速折舊也是促產條例所給的利多之一,會使本應該提的折舊費用縮短成二年,使得企業可以在前二年少繳稅,而加速折舊並沒有規定不能與其他優惠並用,但在第十條前段,政府卻提醒使用五年免稅的企業不要用加速折舊。
因為在前二年用了加速折舊,使前二年能少繳稅,但是因為五年免稅期間的關係,再怎樣少繳稅都可以不用繳稅,所以政府立法立這段提醒企業們不要把加速折舊用在五年免稅期間。
但是………,這不是廢話嗎?哪一間白痴企業會在五年免稅期間還想辦法使稅減少啊…都已經免稅了啊~~~再怎樣減少這部分還不是都免稅~~
我無法想像真的會有符合促產條例的企業還會犯這種錯誤的,財會人員不會這麼白痴的吧~~!?
其實還蠻好笑的,我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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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在免稅期間內,設備應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其立法意旨應係不得"長於"耐用年數表所列年數(所得稅法規定是不得短於...,意謂得長於),耐用年數拉長,免稅期間折舊少,免稅所得增加,所以立法這條來卡你...
Posted by 剛好看到
at 2009年01月15日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