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6,2008

綠卡羅生門大解密_(馬英九研究之八之完整版)

greencard-5






























(這個版本考慮更完整,真相呼之欲出。唯一的假設:馬英九不曾說謊。)

        馬英九究竟還有沒有美國綠卡?事關國家領導者之人格,人民有權知道。
        馬英九說,他1985年之後申請過入美簽證,綠卡「應該」已經自動失效。綠營則認為,馬英九並未主動申請放棄綠卡,即使有過入美簽證,綠卡仍然有效。
        這件事像所有的新聞一樣,似乎一下子就變成各說各話的羅生門。但其實只要用心沙盤推演一下,就不難釐清真相。

        假設你是馬英九,1985年的某日到美國在台協會申請入美簽證。你必須填寫一張  DS-156   非移民簽證申請表。除了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配偶外,第36欄會問你,「是否曾有人爲您申辦過綠卡嗎?如果有,請填寫姓名及關係」,第37欄會問你,「下列親屬  (夫、妻、兒、女)  是否是美國永久居民  (綠卡)   或美國公民?」
        你會怎麼填?如果填,「是的,我跟我的太太都有綠卡」,只可能有兩個結果:不是拿不到入美簽證,就是被  AIT  官員請到一邊,要求你先填表放棄綠卡,再給簽證。
        根據馬英九的說法,以上兩種情況並未發生 (他拿過入美簽證,也未曾填表放棄綠卡)。也許你可以說謊,填寫「我不曾申請過綠卡」。可是,DS-156  表格特別註明,「任何誤導之辭將導致永遠被拒發簽證或永遠不得進入美國」。1985年的你可是總統府第一局副局長兼國民黨副秘書長啊,怎麼可能說謊?
        可見,不填表放棄,又不說謊,綠卡根本不會「被動」地失效。
        那麼你如何進入美國呢?唯一的可能性是,你根本沒有到過AIT申請簽證,而是以綠卡或美國公民身份入境。
        亦即,1985年之後馬英九入境美國只有三種可能性:
                (1)  以不實陳述  (俗稱說謊)   取得入美簽證。
                (2)  仍然擁有綠卡,不需要簽證。
                (3)  綠卡已經轉為美國公民身份,也不需要簽證。

        但第  (1)  種情況不可能。馬英九不會為了簽證而說謊,因為被逮到的代價太高了。而且既然心存取得簽證就會「被動喪失」綠卡之意,為何不「主動放棄」,而寧可每次填  DS-156  表格都必須說謊呢?太不合理。
        第  (2)  種情況,即持綠卡赴美,可能曾持續一陣子。但馬英九1990年之後的護照上有申請過觀光簽證的紀錄,表示他那時已經沒有綠卡  (或公民身份)  了。既然不說謊就不可能「被動喪失」綠卡,他又堅持未曾「主動放棄」,這是怎麼回事?
        只有一個答案。即他曾取得美國公民身份,但在1990年之前放棄了,才可能申請觀光護照赴美。
        還有其他可能性嗎?會不會他拿的是公務簽證?我在外交部的朋友說,台美之間無邦交,我們的官員都是拿觀光簽證赴美,仍然要填  DS-156  表格。
        當然,也有可能這些年來馬英九從來沒有到過美國,一切報導與畫面都是媒體捏造出來的。

後記:本文及圖假設,若馬英九填寫DS-156表格時不曾對 AIT說謊,則可推論他曾是美國公民,只是後來放棄了。
            那還只是形象問題。但若謊填表格,就是法律問題了。
            若是部屬代填呢?即使如此,第41欄仍須本人簽名,承擔最後責任。
            註:DS-156表格中文版請見 http://www.ait.org.tw/zh/visa/niv/docs/DS156guide.pdf (上回連結有誤,更正)

Posted by cjasonliu at 樂多Roodo! │04:30 │回應(19)引用(0)馬英九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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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ing one possibility: He did NOT apply visa HIMSELF. And the people who did it never asked Ma about his immigration status.

In such a case, he did not lie, and AID did not know. It is "purely" misunderstanding.
Posted by 昆蟲 at February 5,2008 21:32
或有可能因秘密工作的需要,而以偽造的假身份申請簽證.
Posted by michael at February 6,2008 15:03
http://groups.msn.com/REPUBLICOFTAIWAN/

挺長昌!! 讓我們一起完成一個年輕癌症患者的最後願望吧 !! 322 台灣維新 !!
請轉寄給您認識的謝長廷支持者 !!
這是謝長廷網站的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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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總統加油.雖然我是個癌症患者.或許剩下的時日已不多ㄌ.但是
我一定會撐下去.直到投下神聖的一票.畢竟你對高雄的貢獻.對台灣的
努力.讓大家真的看到您的能力.在您當院長時.有次您身旁幕僚的一句
話.讓我深深的感動.至今仍深切刻劃於腦海.他說國營事業未必一定要
賺錢為目的.像中油.台電這類攸關民生的事業.為了全民的福祉就算虧
損也不應該調漲.像這樣的人才.這樣的團隊.不由得令人讚賞.雖然我
只是無名小卒.雖然我是個癌末病人.但是我清楚的明白.為了台灣為了
人民為了子孫.我鼓起勇氣在此告訴大家.2008選謝長廷就是大家的福
氣. aide at April 7, 2007 12:22 AM comment
如果您支持謝長廷, 請一定要參觀 兩 個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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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大話新聞攏唔敢講兮台灣真象, 予中國人咬牙切齒兮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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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軍保衛台灣e真正實力 ( 請見228 60 年 的三個反省 )

推背圖寫兮2008台灣總統, 未來日中戰爭何時兮爆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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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學好英文網站: 一個建中人的後悔!!

數學名師沈赫哲在台大的精采演講!!

http://groups.msn.com/CONQUERENGLISH/general.msnw
Posted by TAIWAN at February 7,2008 00:12
版主:
到最後,馬英九就會說他當時任副局長忙得很,是助理幫他填表的,他只負責最後簽名,所以不知道,有疏忽...道歉了事。
您沒發覺台灣社會的道歉已經不值錢了嗎?開個記者會,鞠個躬,就沒事了。
快哉~
Posted by 高雄林 at February 7,2008 05:47

劉教授:

請您查看Form I-407的Instrutions. I-407 可以是持卡人主動呈報, 也可以是移民官員紀錄面談、通訊、第三者或代理人知會的內容. 因此, 無法排除馬英九既未作不實陳述也未曾填寫I-407、在不需要面談的情況下獲得非移民簽證的可能性.

http://london.usembassy.gov/dhs/forms/I-407.pdf
Posted by 摩摩地卡 at February 7,2008 17:15
Dear 劉教授,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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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祝:愉快

長昌的網路競選總部 敬上
Posted by 長昌的網路競選總部 at February 8,2008 01:18
終於再次確認馬英九沒說謊~始終如一
Posted by 520中華民族大團結 at February 8,2008 11:15
Dear 劉教授,您好:

可否借用您的flow chart,那太傳神了!謝謝。
Posted by Spieler at February 18,2008 01:06

沒問題,歡迎使用。
Posted by CJ Liu at February 18,2008 01:25

反過來說,若馬真的在20年前註銷
他現在以綠營說的話,不處理、冷處理
在選前幾周,再提出證據,證明自已沒說謊
再打綠營,說綠營在消費他
各泛藍媒體再將他塑造成受害者,而綠營是加害者

如同「綠營邀辯論」一樣
馬九陣營再以,「早就已決定好日期了,是綠營在消費馬九」
這樣受傷的會是綠營而非馬九
Posted by ELVA at February 19,2008 15:01

馬英九 born in Hong-kong,
您想他是不是應該有香港護照和英國國籍?
麼他到底有幾本護照進出美國啊?
Posted by Lupica at February 23,2008 01:25
大陸收回前, 香港沒有本土護照, 用英國屬土護照. 但那本完全沒英國護照權益, 使用人多數要先請求簽證.
而國藉方面, 香港人從來都是沒有英國國藉的, 在港要天生就得英藉要靠父母世襲. 個別人仕長大後有的話, 獲得渠道也不是因born in Hong-kong, 或因此有加分.
將來英國修國藉法, 或者可能將97前的BN(O), 老不死華藉英兵/抗日義勇軍團列作英藉都不定, 但到現時都沒這風聲.
當然, 我想以哈佛法學士, 曾任國家重要公職等履歷, 要隨時當一間跨國企業的重要職位, 再歸化英藉港藉美藉以至世上甚麼藉, 是一點難度都沒有的.
即使如陳總統般聲名狼藉, 在國際都是一樣, 說走便可走了. 有沒有錄卡在身, 才不是那檔人逃不逃走的重點.
大家又猜猜像陳總統般如果要走, 他現在要申請錄卡, 或需要預留一張綠卡在身嗎?
Posted by Bonjour at February 24,2008 01:27

36.Has Anyone Ever Filed an Immigrant Visa Petition on Your Behalf?
Yes No If Yes, Who?


36.是否曾有人爲您申辦過綠卡嗎?如果有,請填寫姓名及關係

他是自己留學時申請的 36題當然填寫沒有

也不是隱瞞吧 你這啥推理阿

ㄧ開始就搞錯了 表的超連結也附錯了

是這個啦

https://evisaforms.state.gov/ds156.asp

搞清楚再發表好不好
Posted by 搞錯了吧 at March 12,2008 03:54

"他是自己留學時申請的 36題當然填寫沒有"

馬英九對AIT不誠實,沒有填寫他有綠卡。這才是問題的所在。
Posted by cstr at March 13,2008 04:53

再說一次

第36欄會問你,「是否曾有人爲您申辦過綠卡嗎?如果有,請填寫姓名及關係」

馬英九對AIT誠不誠實???

至少在這個題目上它是誠實的。

因為他是自己留學時申請的 36題當然填寫沒有!!!

懂嗎??在這個問題上做推理ㄧ點道理都沒有嘛!!!

DS-156 非移民簽證申請表,第三十題:

30. Have You Ever Been Issued a U.S. Visa?

然後再去選擇種類!!這才是問他美國有無簽證的事情!!

而在這邊他會問你

WHEN?
(Most Recent) day month year

所以,只要填寫好時間, AIT 官員看到你的時效過期,就不會請你到一邊填寫放棄表格!!!!

所以馬英九沒有說謊,沒有對AIT不誠實,就這麼簡單!

整件事情都嘛綠營的在講,解釋多少次了????

簡單的事情弄得很複雜,讓大家真的以為喔喔有有!!!

這推理也是!!

簡單說明吧!!!

順序是這樣!!

假設你是馬英九,1985年的某日到美國在台協會申請入美簽證。

你必須填寫一張 DS-156非移民簽證申請表。

你要填寫30題!!!
30. Have You Ever Been Issued a U.S. Visa?

然後填寫好時間~

AIT官員發現你的綠卡過期~

給簽證。

以上.
~~~~~~~~~~~~~~~~

補充~

馬英九的親戚有綠卡--賣台!
謝長廷的親戚有綠卡--愛台灣!

甘屋幾款待誌!!!

用同樣的標準審查好嗎??愛台灣的知識份子!!!
Posted by 汝乃無理之推理 at March 13,2008 13:38

前面順序跳過ㄧ個問題就是
在去選擇之前的簽證種類之後的35題
35.Has Your U.S. Visa Ever Been Cancelled or Revoked?

這邊要填YES就不會有任何問題,其代表了本人的綠卡已失效了。

所以,跟你推理的主要問題
''要不要承認有綠卡''是完全不同的。

也無法導出你的結論-->馬英九''誠信''有問題。
Posted by 汝乃無理之推理 at March 13,2008 15:43

抱歉


我又整理一下

這樣比較好看

~~~~~~~~~~~~~~~~~~~~~~~~~~~~~~~~~~~~~~~~~~~~


壹、前言



賴士葆的綠卡----填寫表格放棄
馬英九、李慶安的綠卡----久不用失效。

就好像~~~

你放棄學籍的方式---自己休學。
我放棄學籍的方式---我久不去上課被退學。

所以不是雙重標準,是兩種失效的管道。





貳、摘要



先有個觀念:



AIT 官員發現你的綠卡早已過期失效~給簽證。

AIT 官員發現你的綠卡還有效~~~~~請到一邊。


馬英九被官員發現他的綠卡早已過期失效~給簽證。

無說謊。



參、推論


ㄧ、為啥有簽証代表綠卡失效???




因為如果你有''有效''的綠卡,出國時會被 AIT 官員請到一邊,要求你先填表放



棄綠卡,再給簽證。

但如果你是''無效的綠卡''



二、順序如下所述:

(ㄧ)30題



假設你是馬,1985年的某日到美國在台協會申請入美簽證。

除了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配偶外,你必須填寫一張 DS-156非移民簽證申請表。

你要填寫30題!!!


30. Have You Ever Been Issued a U.S. Visa?


有拿過之前的美簽嗎?


然後填寫好時間~



(二)再來,35題



35.Has Your U.S. Visa Ever Been Cancelled or Revoked?



你的綠卡有無被取消或撤銷?



根據馬英九的說法,1985年左右放棄,所以他也知道自己的綠卡已經過期而無效,因此他填了yes。


所以,馬英九承認了他有綠卡,但已經失效了,AIT 官員也看時效過期,就不會請到一邊填寫放棄表格!!!!


所以,跟劉教授推理的主要問題,''要不要承認有綠卡''是完全不同的。

也無法導出你的結論-->馬英九''誠信''有問題。




(三)最後,36題


是第36欄會問你,「是否曾有人爲您申辦過綠卡嗎?如果有,請填寫姓名及關係」
因為他是自己留學時申請的 36題當然填寫沒有!!!

同樣無法導出你的結論-->他曾取得美國公民身份。


肆、結論


馬英九對AIT不誠實???從劉教授的推理,比照正確的題目翻譯。

至少在這個題目上它是誠實的。



前提的錯誤,導致在這個問題上做推理的失敗!!!

所以從此我們並無法推論馬英九的說謊,對AIT的不誠實



就這麼簡單!





伍、建議



整件事情都嘛綠營的在講,解釋多少次了????

簡單的事情弄得很複雜,讓大家真的以為喔喔有有!!!

這推理也是!!


建議以後別這樣折騰。





陸、補充

馬英九的親戚有綠卡--賣台!
謝長廷的親戚有綠卡--愛台灣!

甘屋幾款待誌!!!

我們要用同樣的標準審查!!!



我們都是愛台灣的知識份子!!!
Posted by 汝乃無理之推理 at March 13,2008 16:15

抱歉





我又整理一下



這樣比較好看



~~~~~~~~~~~~~~~~~~~~~~~~~~~~~~~~~~~~~~~~~~~~





壹、前言







賴士葆的綠卡----填寫表格放棄

馬英九、李慶安的綠卡----久不用失效。



就好像~~~



你放棄學籍的方式---自己休學。

我放棄學籍的方式---我久不去上課被退學。



所以不是雙重標準,是兩種失效的管道。











貳、摘要







先有個觀念:







AIT 官員發現你的綠卡早已過期失效~給簽證。



AIT 官員發現你的綠卡還有效~~~~~請到一邊。





馬英九被官員發現他的綠卡早已過期失效~給簽證。



無說謊。







參、推論





ㄧ、為啥有簽証代表綠卡失效???



因為如果你有''有效''的綠卡,出國時會被 AIT 官員請到一邊,

要求你先填表放棄綠卡,再給簽證。



如何證明?從以下的順序可知。



二、順序如下所述:



(ㄧ)30題



假設你是馬,1985年的某日到美國在台協會申請入美簽證。



除了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配偶外,你必須填寫一張 DS-156非移民簽證申請表。



你要填寫30題!!!



30. Have You Ever Been Issued a U.S. Visa?



有拿過之前的美簽嗎?



然後填寫好時間~







(二)再來,35題





35.Has Your U.S. Visa Ever Been Cancelled or Revoked?



你的綠卡有無被取消或撤銷?



如AIT 官員發現你的綠卡早已過期失效~給簽證。



如AIT 官員發現你的綠卡還有效~~~~~請到一邊。



根據馬英九的說法,1985年左右放棄,所以他也知道自己的綠卡已經過期而無效,因此他填了yes。





所以,馬英九承認了他有綠卡,但已經失效了,AIT 官員也看時效過期,就不會請到一邊填寫放棄表格!!!!





所以,如果問'「要不要向AIT 承認有綠卡」是很詭異的問法,因為他沒有要不要的選擇,而只有「有沒有無效綠卡的選擇」。



因此馬當然不知道該如何回答,所以他簡單地承認,但承認的是時效過期的綠卡,卻被人家說馬含糊其詞。





這也說明無法導出劉教授的結論-->馬英九''誠信''有問題。









(三)最後,36題





是第36欄會問你,「是否曾有人爲您申辦過綠卡嗎?如果有,請填寫姓名及關係」

因為他是自己留學時申請的 36題當然填寫沒有!!!



這點上誠信也根本不需要懷疑,因為他是自己辦的,而且在35題已經說明失效了。



所以同樣無法導出劉教授的結論-->他曾取得美國公民身份。





肆、結論





馬英九對AIT不誠實???從劉教授的推理,比照正確的題目翻譯,



發現劉教授的推斷是有問題的,因為至少至少在這幾個題目上馬是誠實的



證明他有一張失效的綠卡。



不然他無法拿到非移民簽證。





劉教授在前提的錯誤,導致在這個問題上做推理的失敗!!!



因此我們並無法推論馬英九的說謊,對AIT的不誠實。











伍、建議







整件事情都嘛綠營的在講,解釋多少次了????



簡單的事情弄得很複雜,讓大家真的以為喔喔有有!!!



這推理也是!!





建議以後別這樣折騰。











陸、補充



馬英九的親戚有綠卡--賣台!

謝長廷的親戚有綠卡--愛台灣!



甘屋幾款待誌!!!



我們要用同樣的標準審查!!!







我們都是愛台灣的知識份子!!!
Posted by 汝乃無理之推理 at March 13,2008 16:40

請花點腦研究一下真正的標準,一天到晚道聽塗說,外國人會笑我們沒水準啦!!

美國永久居民卡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美國永久居民卡(United States Permanent Resident Card),亦稱作綠卡(green card),是用於證明外國人在美利堅合眾國境內擁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一種身份證。「獲得綠卡」則用於指稱成為永久居民的移民過程。綠卡持有者的合法永久居留權是由官方授予的移民福利,其中包括有條件地在美國居留與獲取工作的許可。持有者必須保持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如果該身份所需的某個條件不再滿足時,持有者將可能失掉該身份。
綠卡曾經由美國移民歸化局(INS)負責發行。後來該局被合併進了美國國土安全部(DHS)下屬的公民與移民服務署(BCIS),其職能亦由該局替代。在合併後不久,BCIS被改名為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
正在申請綠卡期間的外國人可以申請取得兩項重要的許可證件。其一為授權就業卡(EAD),這種臨時工作許可證允許該外國人在美國獲取工作。其二為預先入境許可,這種臨時旅行證明允許該外國人返回美國。兩項許可證所賦予的權利均獨立於該外國人被授予的任何現有身份之外。例如,擁有H-1B簽證的外國人可能已經獲得了在美國工作的許可。

目錄
• 1 出現
• 2 使用與保持
• 3 成為美國公民
• 4 參考文獻

出現
綠卡的官方名稱為「永久居民卡」(表格I-551)。「綠卡」的名稱來源於它的前輩——二戰末期引入的「外國人登記收據卡」(表格I-151)。[1]表格I-551採用於1977年,曾被印在各種顏色的紙張上,唯獨沒有綠色;但儘管如此,「綠卡」的名稱依然被沿用了下來。在2008年1月時,該卡的主要顏色為黃白色,僅有背面文字使用的顏色為綠色。一張綠卡包含有其持有者的姓名、照片及其他信息。在近幾十年來,隨著技術的發展,綠卡還增加了許多防偽的特徵。

使用與保持
根據美國國籍與移民法,綠卡持有者屬於沒有美國國籍,也不具美國公民身份的外國人。[2]但其在美國境內基本享有和本國國民一樣的待遇,不過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根據美國移民法,永久居民入境美國時,需使用有效的移民簽證與有效的母國護照,否則不得入境。[3] 擁有美國綠卡後,只要離開美國不超過一年,綠卡本身可以當作有效的入境移民簽證,不需去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另外申請簽證。[4] 離開美國超過一年,必須於離境前先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 I-327),作為入境的有效移民簽證,回美證有效期最多兩年。[5] 超過一段時間未入境美國的持卡人,在入境時很可能會被判決失去永久居留權,因為移民法要求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必須是暫時性的離境。[6]
美國移民法定義「永久居留權」是:「根據移民法所賦予『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國』的特許,且此身份未曾改變過。」[7] 意即:若是綠卡擁有者改變其身份,其永久居民權隨即消滅。因此,永久居民若非在無心之過下,使用了不一致的身份(例如:以非居民身份報稅),其永久居民身份將同時終止。[8]此外,依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例:永久居民身份可經由放棄行為(如定居他國)而自動喪失,無須先經過填表或移民法庭的判決。[9][10]

成為美國公民
一名合法永久居民在美國境內以永久居民身份居住滿5年(或與美國公民結婚的3年),並滿足所有移民局所列出之條件後,可以申請成為美國公民。公民會比永久居民(在此方面依然被視作外國人)擁有更多的權利(與義務)。其中的一些權利有:選舉權;聯邦與州選舉中的被選舉權;攜帶家眷入美的資格;以及獲得聯邦政府職位的資格。其他的公民福利還包括世界上部分國家的免簽證便利。會導致永久居民被排入遣送法律程序的某些情形亦不適於美國公民。

參考文獻
1. ^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History[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歷史].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網站.於2008年2月1日查閱.
2. ^ 《美國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101(a)(3),§101(a)(15)與§101(a)(20)條
3. ^ 《美國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211(a)
4. ^ 《美國聯邦行政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8 C.F.R. §211.1(a)(2)
5. ^ USCIS FAQ Get a Re-Entry Permit?
6. ^ 《美國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101(a)(27)(A)
7. ^ 《美國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101(a)(20)
8. ^ 美國移民局解釋(USCIS Interpretation) 318.4
9. ^ United States v. Yakou, 428 F.3d 241, D.C. Cir. 2005
10. ^ 美國司法部Brief for The Respondents No. 07-153
取自"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7%BE%8E%E5%9B%BD%E6%B0%B8%E4%B9%85%E5%B1%85%E6%B0%91%E5%8D%A1&variant=zh-hant"
Posted by mea at March 21,2008 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