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
◎蔡培慧(台灣大學生物產業傳播與發展學系博士候選人)
摘自「苦勞網」公共論壇 2008/12/21 原文對照連結
台譯、讀文 王昭華│錄音協力 黃培育
讀文mp3下載(檔案有較大,敬請耐心等候)
1. 話頭與總評
2. 解讀爭議法條 第四、七、九、十條
3. 解讀爭議法條 第廿五、廿六、廿七、卅一條
《農村再生條例》反應出「開發主義」佮「管理主義」的無限擴張,企圖以「再生」的名義,造成土地兼併、圍地的事實。通篇法條看袂著鄉村「產業」政策、干單khuáinn粗耙耙的條文攏咧說明土地整備(用「整備」這个名詞,來代替「重劃」)。這是一部去農業、去小農、去文化的,無夠正扮的律法。
為著幫助咱深入討論,在此指出爭議條文,加以解讀。
其中,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下底,第二十二條至三十四條是上有爭議性的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咧變文字的把戲,將「土地重劃」、「土地開發」重新包裝,用予人看了霧煞煞的文字,取代攸關人民土地權益的處理程序。因為篇幅過長,建議會當先讀〈總評〉,以及第四、七、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
總評
1. 這是一部土地開發法案。
以集村模式提都市土地開發彼套思考來套。條文中所訂「1/2土地」捐做公共設施、以土地當做增值抵費地,這類法條的理路,是佇都市擴張的過程裡,土地屬罕得的資源,想講後日仔一定會起價,所以採取一種推測、估算,推估性的作法。但實際上,台灣農村土地並無大幅增長的空間,就業機會欠缺、公共資源薄弱,共同造成人口外移,草地所在放空空tshāi佇遐,原因是出佇歸个結構,小區域「農地整備」,並無法度帶來區域繁榮,予農村再生。顛倒因為地皮hông炒起來,致使農村居民煞就愛納懸額的土地稅金,變做予制度來壓迫。
2. 大規模開發,對台灣農村文化不利。台灣農村文化的基礎,是釘根佇小農,是建立佇「小規模自有土地」的土地合理利用、農耕方式自主、農產品活潑多樣佮區域的產銷合作等等正面的價值。遮个特色,拄好是機械化大規模生產做袂到的。台灣農村發展上好的模式,應該是共小農生產顧予在、顧予勇,做最大規模的合作產銷,並毋是去舞土地資源重洗牌的生理儌,大規模集中土地的後果,會造成留踮農村的人變做農民工,佇家己的土地上流離失所。
3. 在地組織整合,農村會予「強權」lak死死。過去,無論地方組織的形式如何,總也猶有各人講話表達的空間,再生條例當中的在地組織整合,到時農民組織的空間一定會去予縮小去,干單賰土地開發一種聲音的一言堂。
尤其是這十年來地方熱滾滾的草根實踐(青年回鄉、社區營造、社區大學佮環境運動)所表現出來的多元、活潑佮有機觀點,將來會去予「社區組織代表」限制牢咧,綁跤綁手無法度伸縮行動。條例中的「農村再生計畫」是由下對上來提出,核定的裁量權佇縣市政府,計畫通過了後,縣市政府另外才制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來執行。毋若安呢,縣市政府會當因為實際需要來提出「整合型農地整備」計畫。若安呢來,講是自主的「農村再生計畫」會變成縣政府預算執行、土地整備的背書工具。
4. 無端擴權、違憲違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藉這部再生條例,無端擴權,將土地編目、土地分配佮移轉程序等等,全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規避內政部主理的《農地重劃條例》以及《農區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換一句話說,這个法案一通過,所有農村社區土地產權的事事項項,攏由農委會以行政命令來定著,無受法律限制。翻頭共看內政部主司地政,佇農地重劃下面,將移轉、分配的細節訂甲誠詳細。今年初農委會主管的《農發條例》第十八條,關於農地上少移轉面積是0.1公頃抑是0.25公頃,已經引起各界爭議。更何況是連邊就欲全面推搡的再生計畫。
另外,大法官釋字第409號解釋文中,「然徵收土地究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法律就徵收之各項要件,自應詳加規定...徵收程序之相關規定亦不盡周全,有關機關應檢討修正」,意思誠明,牽涉著人民財產的事項,一概應當有法律明定。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真明顯是違憲。
猶有《行政程序法》第164條明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農村再生條例》當中的「農村再生計畫」、「整合型農地整備計畫」以及「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皆屬《行政程序法》所講的「土地之特定利用範疇,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毋閣,《農村再生條例》只有被動的公開展覽,並無主動的聽證佮予人民表達異議的機會,明顯違法。
解讀爭議法條
條文 | 爭議與評述 |
一.集村興建 | |
第四條
農村活化再生之推動,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現有農村社區整體建設為主,個別宅院整建為輔。 二、實施結合農業生產、產業文化、自然生態及閒置空間再利用,整體規劃建設。 三、創造集村居住誘因,建設兼具現代生活品質及傳統特質之農村。 | 該草案第四條明示:「創造集村居住誘因」。這種思考誠明顯,違背台灣這个所在的特質佮農村徛家空間的現況。以台灣的農村來共看,除非是偏僻的內山庄仔、部落,若無,大多數的農村離市鎮路頭無偌遠,攏佇差不多開車一點鐘會到的範圍內,並無「集村居住」的必要。這點,會當按農發條例開放土地移轉鼓勵集村興建了後,並無明顯出現集村聚落來得著證明。
另外,「創造集村居住誘因」文字的意思嘛予人sa無啥有,反向煞顛倒去壓著農村個別住宅的公共服務,譬如,以鼓勵集村的名義,集中來起媠媠好看樣、公共機能完善的「示範村」,等於變相縮減散居村民的公共服務。二來,要求散居住宅集中,無顧慮著農村住宅佮產業環境互相牽成的歷史過程,刻意塑造特別某一種價值觀的農村面貌。以台灣過去的規劃經驗,真歹講袂出現「小瑞士」、「小歐洲」佮「小西湖」等等烏白鬥烏白搭的文化、人造農村。
|
二.預算額度與來源 | |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立法院一讀後,再生基金加碼為二千億。) | 該草案第七條明示:基金兩千億「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平均算來,每年編列200億,佇中央預算誠ân的情況之下,原本的預算一定有真大龐會去予擠無去。
行政院應當明確說明財源,確實保障原預算悠關小農權益的項目。
|
三、在地組織整合 | |
第九條
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予整合,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共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前項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並退還重新整合。 | 該草案第九條明示:「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予整合,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這項作法以「組織程序」損害著農村社會多元意見。更何況,以台灣基層組織選舉文化,地區組織整合的後果,會閣產成另外一綰搶預算大餅的分贓組織。
整合社區的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者是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按遮就會當看出,講是「由下而上」的整合,只是寫好看的。 何況,在地組織整合,背後有一个真大的陷阱,啥人來整合?啥人來認定「在地組織整合」了後的組織合法性?啥人有能力來核定該組織所提出的再生計畫?地區居民敢會當提出反對意見? 以「組織程序」的名義,進行開發的事實,終其尾,農村社區異質佮多元觀點的特色,會予這波潮流清甲空空,走無路。毀壞十偌年來草根實踐(社造、社大、環運)拍落來的基礎。
|
第十條
依前條及前項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以下簡稱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定有第十七條之社區公約者,主管機關應優先補助。 | 佮「社區公約」相關法條第十條、第十七條以及第十八條應當全部thâi掉。
這條條例佮社區公約相關法條訂甲莫名其妙,要求社區組織代表愛訂社區公約,閣要求所有權人全體同意,甚至連繼受人也受仝份社區公約的規範,一份無經過公議的社區公約,竟然有現時佮久長的約束力,非常無合理。
|
四.土地兼併、圈地 | |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地區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為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需將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者,應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 前項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之擴大,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或協議價購。 二、由所有權人配合計畫內容捐贈二分之一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交換取得其餘二分之一土地作為建築用地。 前項第二款所定土地交換之辦理程序、交換基準、規模、審核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該草案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條,顯示出這是一部借用農村再生名號的「土地開發法案」。所講著的農村再生,不過是以法律程序來進行圍佔土地的事實。
第二十五條二分之一土地捐做公有土地,以交換二分之一的建築用地變更。 農村建築用地不足,是一个長期以來行政無夠頂真的結果,政府部門毋願按「非都市土地利用管制」來揣出合理的解決之道,竟然透過再生條例來包裝立法,這是一種政府以掌握「土地變更之權責」威脅農村居民就範的惡質法條。 |
第二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地區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為實施生產與生活環境之整體規劃及建設,得選定範圍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並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於選定範圍內之鄉(鎮、市、區)公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 前項範圍之選定,應經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
| 第二十六條拍開一片大地主吞食小地主(以土地所有權大細來論斷),私有土地吞食公有土地(範圍內公有土地一律參加)的大門。
這條條文強制要求公有地納入整備計畫,其中掩蓋一手,予私有地有以小食大的空縫通好lǹg。譬如,有心人刻意操作,選擇佮公有地做隔壁的社區,以1公頃私有地來圍10公頃公有地。這條條文應當愛明定公有地納入計畫的比例。 |
第二十七條
整合型農地整備選定範圍內,其供道路、溝渠、廣場、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污水處理、綠地、農路、水路等公共使用之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整合型農地整備費用、貸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拆遷補償費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率共同負擔,並按整備後評定地價,以範圍內之土地折價抵付;其應分配之土地因折價抵付致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改以現金繳納。 | 第二十七條以整備後的土地折價支付開發費用,土地面積相細的時則以現金繳納。
這是一種耍「估價」的齣頭。一開始,先按有可能會增值的增值效益來強行開發,才以開發了有可能會造成的經濟發展效益來估算土地的價值,續落去用估算了後的土地價值來計算「折費地面積」,土地相細塊的農村居民煞需要提現金出來繳納。煞戲的結果,土地面積大的,土地增值(雖然嘛是膨風的),土地面積細的,需要付現金,或者tsuânn因為安呢揹債務,予人用行政執行命令查扣財產。問題是,這原本就是一个「估價」做蹉跎的齣頭,太會最後造成小地主去hông查扣財產呢? 這並毋是hánn人的話,發生佇陳建年在任的時的台東利嘉工業區開發弊案(《壹週刊》<產業東移悲歌 官商舞弊 地主受害>捌詳細報導過)歪哥的政策食人袂吐骨,是有通看現現的事實。
|
第三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得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為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村(里)辦公處所及其他適當處所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得逕依前項規定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所需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負擔。 | 這條法條充分顯示出,行政院農委會的思考,已經脫離鄉村文化的筋路。農民的生活環境必然是佮投入的產業以及生活習慣歸个kap做伙來形成。大樹跤隨意亂tshāi的椅鼓頭仔、粟仔埕的農用器具、矮牆仔邊的柴堆佮後園仔的雞稠,就是農村的空間的性命。就算是破破破的茨瓦、欲倒欲倒的土牆仔,只不過是恬恬咧反應農村人口流失的現實。遮个空間,絕對袂當用「窳陋」來形容。欲變做白紙烏字的法條,竟然用這呢無法度準算的標準,而且根據安呢來要求環境綠化、美化佮建築物的整修。這條法條除了牽涉著侵權,對農村文化、美感的看法嘛歸个變隘去。
針對執行面共看,實在粗甲無話講。這條法條是欲處理無主或者是不明產權的土地,煞又閣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建築物所有權人應該負擔費用,這hām台灣農村土地佮建築物所有權的現實情況差誠遠。 真濟土地抑是建築物,因為繼承,所有權人khap袂著就歸十人甚至百偌人就有,要求眾人支付這筆費用,無端加添行政困擾。更何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咧jiok老百姓的欠款欠稅跤手上me̍h,到時一定會出現這款譀古代:經濟困難、出外足濟冬的農民、農家子弟,煞因為故鄉彼塊仔祖產去予社區綠化、美化,煞就愛接受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