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冷的風吹阮紅紅的目箍(6)
──月琴仙陳達,佮伊的歌
青草膏的滋味 有一擺,許常惠安呢共陳達問:「你敢會曉唱廖添丁、陳三五娘、……?」陳達回答伊:「彼種通人知的故事,逐家攏會曉唱的戲,我無愛唱!……」閣講:「我會曉唱的故事介濟,無人會的,是真的的故事,我家己過編的。」
陳達阿祖講古攏用唱的,七字仔兼雜唸仔由在伊編排發落,頭前有講著的「林仔佮腰仔相娶走」,以及這塊專輯收無著的「阿遠佮阿發父仔囝的故事」,攏是恆春在地發生的代誌。咱一般人上ke是佇四句聯仔的押韻鬥句咧激頭腦;走江湖唸歌的藝人咧背歸帆歸抱lóo-lòo長的歌仔,一个比一个較厲害──陳達阿祖有伊的性格,行的路數毋願佮人仝,恆春民謠自底彼幾个調,伊毋捌字的紅目達仔,就是有天才直接用歌來「寫生」、「寫實」,腹肚內實在的看法佮感情,唱出來就準算。
伊二十歲(1925)開始佇眾人面前自彈自唱,二九歲(1934)彼年煞來中風,目睭一蕾險險仔無khuàinn,「紅目達仔」的名就自安呢來的。中風了,嘴歪一爿,腳手袂伶俐,穡頭做袂來,應該娶某生囝的年紀,孤鳥一隻lōng-liu-lian,無搭偎,月琴揹咧,對這庄sô到彼庄,唱歌講好話佮人結緣,趁寡紅包做收入,變恆春半島第一个靠唱歌轉食的藝人。
愛唱民謠的恆春人,誠知欣賞,陳達阿祖去到各所在,人人真共歡迎。日人的時有一擺,伊原在唱啊唱,想袂到煞予警察大人掠去派出所拘留,講是無經過允准就做職業性演出──實情是,庄內人逐家聽伊唱歌足感動,相招一人添一寡,自願合資欲共答謝,並毋是收門票的賣唱。日本警察對台灣人的傳統,不管是民俗活動亦是民間娛樂,一向看著誠袂爽,毋拘,陳達阿祖確實無犯著規紀,也只好共放出來。
「日人較早喂……四腳狗啊喂……」台灣人對歹死死的日本警察,當面稱呼一聲「大人」,尻川後叫「四腳仔」、「四腳狗」。專輯第六條的「五孔小調」,四葩歌詞,就攏是咧哀予日本警察掠去刑的苦情:安呢無人會當去做證,腳頭摀創鐵枝仔跪咧géng……咧摃非常毋驚死啊喂,有當時仔去摃著屈天理……。當年,史惟亮對這四葩歌詞簡單說明:「……是反抗日本人的記錄,它微弱而消極,歌詞內容也顯得很凌亂,但卻真實,而且代表了那個時代的心聲。」彼个時代的心聲,啥人好膽敢佇彼个時代唱?陳達阿祖嘛是到戰後才有通編這塊歌。
在抗日地下組織出身的史惟亮看來,這塊咧唱台灣人hông摃甲足悽慘的「五孔小調」,有影是「微弱而消極」,講坦白,嘛無咱後來的人一直愛欲強調的「反抗意識」,陳達阿祖純然將事實唱出來niâ定,毋是有頭有尾的故事,嘛毋是咧呼籲有的無的大道理。日本警察修理台灣人的手段足殘,歌內底,hông摃的百姓並毋是啥物英雄人物,就是一个愛搏、無摃擋袂tiâu的繳鬼,去予摃甲起稜佮烏青,別日仔轉去創藥醫……
台灣新文學之父賴和,佇小說〈一枝稱仔〉內底就有一句講:「唉!汝不曉得他的厲害,汝還未嘗到他,青草膏的滋味。」小說主角秦得參去共人割青菜來欲做小生理,共茨邊借的一枝稱仔,佇市仔拄著大人,硬講伊稱仔毋堪用矣,大人性地一giâ,操一聲精牲,當場共拍斷gínn-sak;當秦得參滿腹憤慨、委屈、毋甘願的時,邊仔一个年歲較有的,就用這句話笑笑仔共khau-sé。
日本人管台灣,佇陳達阿祖出世彼年建立戶籍制度(1906),家家戶戶若肉粽綰縛起來了後,大日本帝國殖民地的基層,攏是靠警察的權威咧控制,總督府頒佈的〈台灣違警例〉(1908公佈;1918修訂),逐項事管甲tsiâu著,對搏繳、偷牽牛、妨害交通……到茨內無曝被無拼掃、佇外口烏白放屎尿呸嘴涎,等等較濟he貓仔毛的規紀,毋免經過法院,警察大人大主大意就會使裁決(犯罪即決制),大權lak佇手裡,正經就是土皇帝。
Phoo大人的卵葩、看大人的面色,佇摃了真正會驚、莫啖著較有影的青草膏的滋味裡,守規紀的近代法治觀念佮生活中無所不至的威權烏暗,就安呢,高壓也扭曲、也塑造台灣人──翻頭來聽陳達阿祖留落來的這塊歌,就像摸著彼个時代起稜佮烏青的化石。 …………………………………………………………………………………………
【華語對譯】冷冷的風吹我紅紅的目眶(6)──月琴仙陳達,和他的歌
青草膏的滋味
有一次,許常惠如此問陳達:「你會不會唱廖添丁、陳三五娘、……?」陳達回答他:「那種大家都知道的故事,大家都會唱的戲,我不要唱!……」又說:「我會唱的故事很多,沒有人會的,是真實故事,我自己編的。」
陳達阿祖講故事都用唱的,七字仔兼雜唸仔隨他編排發落,前面有提到的「林仔和腰仔相娶走」,以及這塊專輯沒收錄的「阿遠和阿發父子的故事」,都是恆春在地發生的事情。我們一般人最多是在四句聯仔的押韻湊句腦力激盪;走江湖唸歌的藝人背整篇整部長又長的歌仔,一個比一個還厲害──陳達阿祖有他的性格,走的路數不願和人一樣,恆春民謠原本那幾個調,他不識字的紅目達仔,就是有天才直接用歌來「寫生」、「寫實」,肚子裡實在的看法與感情,唱出來就算數。
他二十歲(1925)開始在眾人面前自彈自唱,二十九歲(1934)那年卻中風,眼睛一眼差點看不見,「紅目達仔」的名字就從這樣來的。中風以後,嘴歪一邊,腳手不伶俐,工作做不來,應該娶妻生子的年紀,孤鳥一隻浪流連,沒法子,月琴背著,從這庄漫遊到那庄,唱歌說好話與人結緣,賺些紅包做收入,變恆春半島第一個靠唱歌謀食的藝人。
愛唱民謠的恆春人,很懂得欣賞,陳達阿祖去到各地方,人人都很歡迎。日治時代有一次,他一樣唱啊唱,想不到卻被警察大人抓去派出所拘留,說是沒經過允許就做職業性演出──實情是,庄裡人大家聽他唱歌很感動,發起一人添一些,自願合資要答謝他,並不是收門票的賣唱。日本警察對台灣人的傳統,不管是民俗活動或是民間娛樂,一向看了很不爽,不過,陳達阿祖確實沒犯著規紀,也只好放他出來。
「日人較早喂……四腳狗啊喂……」台灣人對凶悍的日本警察,當面稱呼一聲「大人」,屁股後叫「四腳仔」、「四腳狗」。專輯第六首的「五孔小調」,四段歌詞,就都是在哀讓日本警察抓去刑求的苦情:這樣無人可以去做證,膝蓋用鐵枝跪著輾……在打非常不怕死啊喂,有時候去打到枉屈的人……。當年,史惟亮對這四段歌詞簡單說明:「……是反抗日本人的記錄,它微弱而消極,歌詞內容也顯得很凌亂,但卻真實,而且代表了那個時代的心聲。」那個時代的心聲,誰好膽量敢在那個時代唱?陳達阿祖也是到戰後才有得編這首歌。
在抗日地下組織出身的史惟亮看來,這首在唱台灣人被打得很悽慘的「五孔小調」,當真是「微弱而消極」,說實話,也沒我們後來的人一直要強調的「反抗意識」,陳達阿祖純然將事實唱出來而已,不是有頭有尾的故事,也不是在呼籲有的沒的大道理。日本警察修理台灣人的手段很殘酷,歌裡面,被打的百姓並不是什麼英雄人物,就是一個愛賭、沒打耐不住的賭鬼,被打得一痕一痕和瘀青,改天回去弄藥醫……
台灣新文學之父賴和,在小說〈一桿稱仔〉裡就有一句說:「唉!汝不曉得他的厲害,汝還未嘗到他,青草膏的滋味。」小說主角秦得參向人批青菜來要做小生意,向鄰居借的一桿稱仔,在市場遇到大人,硬說他稱仔不堪用了,大人脾氣一發,操一聲畜牲,當場把它打斷擲棄;當秦得參滿腹憤慨、委屈、不甘願的時候,旁邊一個有年紀的,就用這句話嘲笑地說。
日本人管台灣,在陳達阿祖出生那年建立戶籍制度(1906),家家戶戶像粽子串綁起來之後,大日本帝國殖民地的基層,都是靠警察的權威在控制,總督府頒佈的〈台灣違警例〉(1908公佈;1918修訂),每項事都管到,從賭博、偷牽牛、妨害交通……到家裡沒曬被子沒打掃、在外面隨地大小便吐痰,等等多過貓毛的規紀,不用經過法院,警察大人主意就可以裁決(犯罪即決制),大權握在手裡,當真就是土皇帝。
捧大人的LP、看大人的臉色,在打得真的會怕、別嘗到比較好的青草膏的滋味裡,守規紀的近代法治觀念和生活中無所不至的威權黑暗,就這樣,高壓也扭曲、也塑造台灣人──回頭來聽陳達阿祖留下來的這首歌,就像摸到那個个時代一痕一痕和瘀青的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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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可愛的埕友mail予我的《台灣違警例》,搭出來逐家參考@_@
【台灣違警例】大正七年(1918)六月二十六日府令第四十三號發布
第一條:凡不遵守左列事項者,應處以拘留或科料(科料為十錢以上未滿二十圓之罰款,即罰鍰)。
第一、不準無一定之住居或無生業,而徘徊諸方。
第二、不準無故潛伏人家或無人看守之邸宅,或船車內。
第三、不準無故強請面會或強談,或脅迫恐嚇行為。
第四、不準妄行強請出捐喜舍等或勒賣物品,以及強演技藝或提供勞力而請求其報酬。
第五、不準妄以收利之目的,交付物品或入場券等。
第六、值水火震災或又他事變,對日常生活必需物資,不準無故抬高市價,或依不正手段,貪圖暴利。
第七、不準妨礙投標,或強請共同投標,或對於得標人迫請分辦該事業,或分配利益。
第八、關於投標,不準無故對得標人收受金品及其他之財產利益。
第九、關於投標,不準互相串謀圍標,違背投標之趣旨。
第十、非律師不準為相似律師之業務行為。
第十一、不準傷害他人身體物件,亦不準投棄物件。
第十二、對於官公署不準供述不實,申述投書等,或知情代筆,而負有供述義務者,不準無故抗拒供述。
第十三、不準於眾人聚會之處,不聽制止而有妨礙他人之行為。
第十四、不準詐稱原籍貫、本籍、住所、姓名、年齡、身分、職業等而投宿或乘船。
第十五、不準濫棄禽獸死屍,或汙穢物品、瓦礫等,或懈怠清潔掃除。
第十六、不準虛報流言、浮說,或證惑眾人。
第十七、不準妄言吉凶、禍福,或挾持祈禱、符咒等,或授與守禮之類,而惑人心。
第十八、不準在戶外談政事、及有紛爭政治事項。
第十九、不準聚眾相謀或教唆眾人,或煽惑之,而有礙安寧秩序等之行為。
第二十、不準舉動粗暴、或為不穩之言論行為,致害公安。
第二十一、不準無故與他人有錢項交易或爭議等事,或惹起訴訟及其他糾葛。
第二十二、不準在人家稠密處,妄弄煙火;或玩弄其他易燃物品。
第二十三、對於房屋有損坏或有倒毀之虞者,遇官署督促修理時,應加重修勿得疏懈。
第二十四、凡在人家之近傍山野,或有虞易燃物品之附近,不準擅行焚火。
第二十五、對於石灰及其他物品有自然發火之虞者,應留心處理之,不得疏忽。
第二十六、凡在自已掌管地之外,不準擅以工作之方便,即搭出軒楹。
第二十七、凡道路、堤防、公園、社寺、廟宇內所栽樹木,不準拔取採折。
第二十八、官公署之榜示,或遵官命之榜示,諸如禁止通行、指導標等之類,以及官公署之榜示場等,不準汙瀆或撕去。
第二十九、郵政筒內,不準投入郵遞物品以外之物件。
第三十、自動電話之電話費,不準投入貨幣以外之物品。
第三十ㄧ、不準將他人栓系之獸類、或舟筏等,擅行解放。
第三十二、對於祭祀典禮,或其行列,不準為妨礙或惡作戲。
第三十三、不準濫發槍炮。
第三十四、對於他人業務或其他行為,不準妨礙。
第三十五、無故對勞役者,或其所屬,不準妨礙其自由,或苛酷相待。
第三十六、不準以報紙、雜志或以其他方法妄肆大言,或為虛偽之廣告,以圖不正之利。
第三十七、不準擅送朱經囑購之報紙、雜志或其他印刷品,或登載未經委托之廣告,以請求其價款。
第三十八、不準擅自勸募廣告,或強請刊登廣告。
第三十九、不準冒稱官公職、職位(階)、勛爵、學曆、稱號等,或□用官定服制(如服飾、徽章)或使用其他類似物件。
第四十、不準擅印他人名片等,或用於不正目的。
第四十一、關於自己或他人業務,不準詐稱稟經官許者。
第四十二、不準以不正之目的隱匿人。(包括人犯或誘拐、販賣人口)
第四十三、遇有水、火、震災或其他事變,不準擅闖警戒區內,或不肯退去該區內。若遇該管官吏員之求援,不得徒然觀望。
第四十四、受官署之督促,則應將煙窗改造,或修理,不得疏懈。
第四十五、不準疏懈對瘋癲者之看護,便其徘徊於公共場所。
第四十六、凡有危險性之牲畜,應嚴行栓系,不準放出公共場所。
第四十七、不準妨礙交通,或人聚處不得更加有混雜之行為。
第四十八、不準在電線附近放風箏等,或其他行為,以致妨害。(包括海底電纜、電信電話、電力線路)
第四十九、道路、堤防之樹木、電杆及其他建築物,不準栓系獸類。
第五十、凡在橋梁或堤防,有虞加以損坏之處,不準栓系舟筏。
第五十一、不準將牛馬、轎、車、木石及其他物件,橫置道路,以致妨礙交通。
第五十二、不準無故妨礙舟筏之通行。
第五十三、不準將牲畜等類,牽入鐵路所用地界內。
第五十四、凡在鐵道線路、軌道專用線路,或道路附近,不得放飼無人看守之牛馬。
第五十五、軌道專用線路內,不準擅牽車輛進入,或使家畜類侵入。
第五十六、軌道專用線路或橋梁,不準通行。
第五十七、不準將軌道標志,汙漬或撤去。
第五十八、道路溝渠或他人管理地界內,不準放飼牲畜類或使其侵入。
第五十九、不準將道路、道路地基、堤防、溝渠、河川、水路等之原形擅加變更。
第六十、於無覆蓋之公用溝渠,不準橫過之。
第六十一、不準在他人所管地界內,採取土石、砂礫、草木等類。
第六十二、不準私為祕密賣淫,或為其媒合,或容隱止宿。
第六十三、不準汙損墓碑、雕像、神祠、廟宇、佛堂、教會、郵筒、電話亭、公園施設物,及其他公共建設物等物件。
第六十四、不準在公共場所,作類似賭博之行為或使人而為之。
第六十五、不準無故與賭博者同場。
第六十六、對自己或他人身體上,不準文身。
第六十七、凡於墻壁等處,不準貼紙、繪漫畫:以及不準將邸宅戶牌、門牌、招牌、房屋出租、出售招貼或其他榜示等,擅加汙損或撤去。
第六十八、不準為異樣扮裝,或為奇怪言行,而徘徊名處不聽制止。
第六十九、有害治安或風俗之演藝或演談,不準自行為之或使人為之。
第七十、凡官署定價格者,不準私自以官定以外價格販賣。
第七十一、不準違背許可之條件。
第七十二、非經允許,任何人均不得將死屍或死胎予以解剖或保存。
第七十三、不準隱匿死屍、或胎,亦不可為相似之擬裝。
第七十四、在自己占有地內,如有老幼、殘障或患病而需扶助者,或死屍或死胎,應盡速具報警察官吏。
第七十五、前項死屍或死胎,非有警察官吏之指揮,不準擅行變更其現狀。
第七十六、凡開業醫師及助產士,非有正當理由,不準推辭營業上之招請。
第七十七、不準對病者,作禁忌、祈禱、符咒等事,或給神符、神水,以致礙於醫療等行為。
第七十八、不得亂施行催眠術。
第七十九、不得假托祭典、祈禱等故傷自己之身體(指乩童)。
第八十、不準汙穢供人飲用之凈水或妨礙其使用,或有礙其引水路。(如今之自來水道管)。
第八十一、不準在公共給水栓口周圍洗濯,或汙損公共給水栓囗,或妨礙其使用。
第八十二、公共給水栓,不準忘行開閉。
第八十三、公共給水栓把手之處,不準插入木石等,以便放水。
第八十四、不準自公共給水栓口汲取船舶使用之水。
第八十五、精米(已釀成白米)混加石粉、或其他異雜物或混攙米糠者,或含有濕氣者不準供為販售之用。
第八十六、不準將病死禽獸作為食料販售或授與。
第八十七、凡受官署之督促,應即需施行,勿得稍怠。
第八十八、受官署督促飭辦防鼠及捕鼠,切勿稻怠。
第八十九、不準擅在他人身邊站立、搪塞或追隨人后。
第九十、非有正當之事由,不準不應官署之傳喚。
第九十一、受官督促,需將置於道路之竹木或垂下路之枝葉應行砍除者,不得稍怠。
第九十二、不準擅加熄滅他人所設標燈,或常設路燈之類。
第九十三、不準濫行走他人有耕作物之田園內。
第九十四、不準於他人之田園或園囿,採摘菜、果類或採折花卉。
第九十五、逾夜十二黠以后暨日出以前,不準有妨害他人安眠之處:如作歌舞唱曲或其他喧噪行為。
第九十六、凡在公眾通行之處,不準讀售報紙、雜志之類。
第九十七、在街道或公眾自由出入處,不準擅放空氣槍或吹矢等類。
第九十八、不準出飼狗或斗雞。
第九十九、在民家稠密處,不準投擲瓦石等之危險游戲或使人為之。
第一OO、在公眾通行處,如遇發現有井溝洼處,及其他通行有危險處,則需點燈預防發生意外,切勿稍怠。
第一O一、在公眾通行之處,不可嫉使獸煩,或使其驚逸。
第一O二、凡於有妨害交通之處,不準不點痘火,而牽牛馬或騎行。
第一O三、如將木石等擱置道路上時,必須設圍欄及點燈,示以標志。
第一O四、凡於渡船、橋梁等處,不準需索定規以上費用,或無故妨礙通行。
第一O五、凡遇渡船、橋梁其他應給規費者,不得不給。
第一O六、不準在致礙通行之處,不聽制止設攤售飲食或其他商品。
第一O七、凡在有得通行之處,不得不聽制止擅為游戲或使人為之。
第一O八、牽栓牛馬,務須留意,不可疏忽,以致妨礙通行。
第一O九、不準出入之處,不準出入,亦不得違背官署榜示之禁條。
第一一O、凡在公眾触目之處,不準虐待牛馬及其他動物。
第一一一、凡在街道,不得不聽制止,大聲放歌,或其他爭論吵架。
第一一二、凡在公眾易見之處,不準暴露丑體。
第一一三、公眾出入之處,設有痰壺者,不準吐痰於壺外。
第一一四、對未成年者或學生,不準強行勸誘喝飲或游興。
第一一五、凡免泡煮、洗滌、剝皮之諸飲食物,若無覆蓋者,不準陳列販售及供攜行之用。
第一一六、受官署督促,應節洒掃道路,或掏浚溝渠,切勿稍怠。
第一一七、不準有妨礙河川、溝渠等暢通之行為。
第一一八、不準在街道或公園,放尿屎,或使為之。
第一一九、不準在路上,擅牽獸類,或剝取其皮。
第一二O、不準以供人食用之目的,擅將河豚,買賣授受。
第一二一、凡為改葬、或洗骨起見發掘之墓壙,應即填平,勿得稍懈。
第一二二、屬自已管理之公共廁所,不可怠慢酒掃。
第二條:凡教唆違反本令規定之行為者,及其從犯,均應處罰。但其從犯,視其情狀,得免除其刑。
第三條:遇有第一號、第五十二號乃至第五十五號之行為者,如系未滿十四歲,則罰其家畜之主人。本令自頒布日起施行。

這122條
從第一條看下去
看到最後一條
好像一個構圖 勾勒出日治時期哪時候社會的樣子
怎麼看都像是一幅畫~
如果我生活在哪時候 應該會犯不少條喔~
青草膏的滋味不想嚐 青草茶加減喝
陳達阿公反骨的可愛^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