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15,2005
關於「創意」的定義
Creativity is the ability to generate something new. It means the production by one or more people of ideas and inventions that are personal, original and meaningful.
由於創意是一種天賦,每個人或多或少都具備,也會在生活的不同層面展現到,創意的展現可能發生於思考過程,也可能發生於某種行為的進行過程,然而,創意除了必須是個人(或眾人合作)原創的點子外,還必須具備某種程度上的意義,至於要進一步將創意發揮成發展經濟的力量,還得具備另一個條件,也就是這個創意必須是有用的(useful)。這些不算簡單的條件,足以說明了創意的價值,與智慧財產權的可貴,因為創意並不是天馬行空亳無意義的。然而,創意不必然是「無中生有」的,它也可以是經由改善(improve)某種已存在的點子而形成,或者是在原有的事物上增加新特色而賦與其不同的價值,但基本上,這種improvement仍然必須成就為一個新點子,才可被稱為創意,而創意可以是種結果(例如創作)、是種表現方式、也可以是種傳遞的過程(例如數位化),它可以出現在各種層面的思考與行為中。
舉個輕鬆的例子來說明以上看來複雜的文字解說:
首先,當大家第一次看到這張照片,一定會稍微驚訝一下吧:

這張照片驚人的原因,除了因為這隻鳥正是首頁上的那隻(就是我Kitty!)之外,還包括了她的嚇人舉動,以及她這舉動的不合時宜(沒錯,那正是歐尼恩吃飯之時),如果大家平時對鳥不熟悉,或許是第一次看到鳥會做出這種事(是哪種事啊?)因此,就這舉動的原創性(如果Kitty並不是因為學其它鳥而做出這種行為的話),以及帶給眾人驚嚇與噁心的娛樂意義來看,這個動作可謂是Kitty.楊小姐創意的展現。
如果大家對於第一張照片感到萬分怪異,那麼看到以下這一張時,必感到新奇性不如上一張:

沒錯,即使這隻鳥做了與Kitty一模一樣的動作,由於上一張照片已經先出現了,所以這張照片帶給讀者的震撼力就沒這麼大,也因此,這隻白鳥(人家叫Money啦!)無論多麼用力地將他的鳥嘴鑽進歐尼恩的鼻孔裡,這仍是一個亳無創意的舉動,因為原創性已消失。但值得討論的是,對於原創的認定,除了兩位鳥模特兒展現創意的先後次序外,也包括發表照片給讀者的先後次序,例如Money或許是比Kitty還早設計這個動作的,但由於照片排列的順序,使讀者誤以為Money是抄襲者,而創意歸Kitty所有,所以這就關係到了智財權的主張與判定,copyright基本上是以作品的生成當下就受到智財權的保護,只要將創作時間的證據留檔,便可主張其優先,可惜這兩張照片並沒有標明日期時間,Money也因而無法主張其為動作的原創者。(Kitty:拜託!動作應該不算在copyright內吧!不要再混淆大家了!)
回歸到Kitty為原創者的前提,如果Money調整了他的動作如下,也就是在舊的點子上再加上新的特徵,就又是另一種創意了:

這一次,由於地點選擇的關係,Money為這舉動增加了新的元素,也就是站在歐尼恩的筷子上,屁屁還正對著他的碗,比起Kitty那相對保守的創意,Money顯然激進許多,因此,這樣的improvement就為原本已顯過時的舉動增加了附加價值(請問這是哪門子的附加價值??),所以仍可稱為創意的展現。
先前我們提到,創意不一定只展現在成果上,它可能是過程,例如,辛苦拿著相機的我,在按下快門的那一剎那,浮現出將這醜聞照拿去銷售的念頭,在尊重肖像權的前提下,經過了兩鳥一人的模特兒們的同意後,打算以此營利,再將利潤與模特兒們共享,這個「以創意來創造生意」的念頭,本身就是一種創意(只要這是我個人原創的想法),也是創意產業的本質。然而,我們也提到,除了personal, original與meaningful外,創意還要useful才有價值,換句話說,如果這些照片無論在藝術上或商業上並無可取之處(的確是沒有),也就失去成為商品銷售的可能性,那麼我這個銷售的創意就無用了,連帶的,也令兩位鳥模特兒的創意pose失去其意義,頂多成為茶餘飯後被嘲笑與謾罵的話題罷了。
提到以創意來創造生意,還是得回歸到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尤其是每個人都有一堆創意,其中或許大部份都是與別人重覆的,因此容易引起爭議,這也是創意產業中最需要被注意的地方,若不以營利為目的,也要注意到尊重別人的智慧財產權,創意很可貴,但失去智財權的保護就會變得很廉價,也很難再鼓勵創意人才發表其創意,一個能成功發展創意產業的社會必須是高文明、明白智財權價值、尊重智財權的社會,因此在智財權的部份,只有合法尊重智財權的創意,不應允許非法鑽漏洞侵犯智財權的創意存在,此為討論創意時的基本教條。
附註說明:我並沒有打算要賣這些照片啦!別再來詢價囉!歐尼恩,千萬別來找我分紅喔!你充其量也不過是「資源提供者」罷了!
(這是哪門子聲明啊??)
引用URL
but a very good example to explain it!!
I like 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