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15,2005

關於「創意」的定義

一位朋友在看了我這鳥窩後,寫信問了我一個雖然看來很基本,但卻很重要的問題:Does creative mean new? 這個問題很關鍵,為了要決定『創意產業』所包含的產業別與範圍,並了解創意產業的本質,對創意下一個清楚的定義是很重要的。

John Howkins在他的 "The Creative Economy"(中譯:好點子變成好生意)一書中,對Creativity的定義如下:

Creativity is the ability to generate something new. It means the production by one or more people of ideas and inventions that are personal, original and meaningful.

由於創意是一種天賦,每個人或多或少都具備,也會在生活的不同層面展現到,創意的展現可能發生於思考過程,也可能發生於某種行為的進行過程,然而,創意除了必須是個人(或眾人合作)原創的點子外,還必須具備某種程度上的意義,至於要進一步將創意發揮成發展經濟的力量,還得具備另一個條件,也就是這個創意必須是有用的(useful)。這些不算簡單的條件,足以說明了創意的價值,與智慧財產權的可貴,因為創意並不是天馬行空亳無意義的。然而,創意不必然是「無中生有」的,它也可以是經由改善(improve)某種已存在的點子而形成,或者是在原有的事物上增加新特色而賦與其不同的價值,但基本上,這種improvement仍然必須成就為一個新點子,才可被稱為創意,而創意可以是種結果(例如創作)、是種表現方式、也可以是種傳遞的過程(例如數位化),它可以出現在各種層面的思考與行為中。

舉個輕鬆的例子來說明以上看來複雜的文字解說:

首先,當大家第一次看到這張照片,一定會稍微驚訝一下吧:

這張照片驚人的原因,除了因為這隻鳥正是首頁上的那隻(就是我Kitty!)之外,還包括了她的嚇人舉動,以及她這舉動的不合時宜(沒錯,那正是歐尼恩吃飯之時),如果大家平時對鳥不熟悉,或許是第一次看到鳥會做出這種事(是哪種事啊?)因此,就這舉動的原創性(如果Kitty並不是因為學其它鳥而做出這種行為的話),以及帶給眾人驚嚇與噁心的娛樂意義來看,這個動作可謂是Kitty.楊小姐創意的展現。

如果大家對於第一張照片感到萬分怪異,那麼看到以下這一張時,必感到新奇性不如上一張:

沒錯,即使這隻鳥做了與Kitty一模一樣的動作,由於上一張照片已經先出現了,所以這張照片帶給讀者的震撼力就沒這麼大,也因此,這隻白鳥(人家叫Money啦!)無論多麼用力地將他的鳥嘴鑽進歐尼恩的鼻孔裡,這仍是一個亳無創意的舉動,因為原創性已消失。但值得討論的是,對於原創的認定,除了兩位鳥模特兒展現創意的先後次序外,也包括發表照片給讀者的先後次序,例如Money或許是比Kitty還早設計這個動作的,但由於照片排列的順序,使讀者誤以為Money是抄襲者,而創意歸Kitty所有,所以這就關係到了智財權的主張與判定,copyright基本上是以作品的生成當下就受到智財權的保護,只要將創作時間的證據留檔,便可主張其優先,可惜這兩張照片並沒有標明日期時間,Money也因而無法主張其為動作的原創者。(Kitty:拜託!動作應該不算在copyright內吧!不要再混淆大家了!)

回歸到Kitty為原創者的前提,如果Money調整了他的動作如下,也就是在舊的點子上再加上新的特徵,就又是另一種創意了:

這一次,由於地點選擇的關係,Money為這舉動增加了新的元素,也就是站在歐尼恩的筷子上,屁屁還正對著他的碗,比起Kitty那相對保守的創意,Money顯然激進許多,因此,這樣的improvement就為原本已顯過時的舉動增加了附加價值(請問這是哪門子的附加價值??),所以仍可稱為創意的展現。

先前我們提到,創意不一定只展現在成果上,它可能是過程,例如,辛苦拿著相機的我,在按下快門的那一剎那,浮現出將這醜聞照拿去銷售的念頭,在尊重肖像權的前提下,經過了兩鳥一人的模特兒們的同意後,打算以此營利,再將利潤與模特兒們共享,這個「以創意來創造生意」的念頭,本身就是一種創意(只要這是我個人原創的想法),也是創意產業的本質。然而,我們也提到,除了personal, original與meaningful外,創意還要useful才有價值,換句話說,如果這些照片無論在藝術上或商業上並無可取之處(的確是沒有),也就失去成為商品銷售的可能性,那麼我這個銷售的創意就無用了,連帶的,也令兩位鳥模特兒的創意pose失去其意義,頂多成為茶餘飯後被嘲笑與謾罵的話題罷了。

提到以創意來創造生意,還是得回歸到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尤其是每個人都有一堆創意,其中或許大部份都是與別人重覆的,因此容易引起爭議,這也是創意產業中最需要被注意的地方,若不以營利為目的,也要注意到尊重別人的智慧財產權,創意很可貴,但失去智財權的保護就會變得很廉價,也很難再鼓勵創意人才發表其創意,一個能成功發展創意產業的社會必須是高文明、明白智財權價值、尊重智財權的社會,因此在智財權的部份,只有合法尊重智財權的創意,不應允許非法鑽漏洞侵犯智財權的創意存在,此為討論創意時的基本教條。

附註說明:我並沒有打算要賣這些照片啦!別再來詢價囉!歐尼恩,千萬別來找我分紅喔!你充其量也不過是「資源提供者」罷了!

-本篇文章敘述之創意由克莉絲汀.楊小姐原創-
(這是哪門子聲明啊??)

Posted by christiney35 at 樂多Roodo! │02:32 │回應(2)引用(0)創意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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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ha....that's very funny!!~~~
but a very good example to explain it!!
I like it!!!
Posted by Joanne at April 15,2005 11:36
這則文章害我把冬瓜湯噴到我養的狗兒子臉上了...
Posted by mondayblue55 at June 1,2008 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