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2月18日

藝廈的留白

藝廈的留白/忠
                             
 
頂
 本月初,香港有報章以頭版全版報道開幕才四個月的石硤尾「賽馬會創意藝術中心」,大標題是「藝術工廈七成單位無人/政府出地 廉租資助藝術」,記者指他們「過去半個月3次巡查發現,這些工作室的真正使用率,最多一次只有約25%,甚至有單位懷疑被用作貨倉,或是門外塞滿信件,反映長時間無人使用。」而「即使部分「使用中」的單位,使用情况亦耐人尋味,例如5樓的一個單位空空如也,只放置了一部電視機,不斷播放香港歌手黃貫中的訪問片段」,更直指「中心現時的運作模式明顯出現問題,當局必須盡快檢討及改善,否則這個良好的嘗試,可能會以失敗告終。」並勸中心該參考北京798藝術區和香港百老匯電影中心的經驗。由石硤尾工廠大廈改建而成的「賽馬會創意藝術中心」,上述報道刊出後,即引來很多藝術家(包括中心租戶)的回應,藝術家的回應主要分成三大類:一,藝術家工作室不等同展覽或商場,當然不會經常開放給公眾參觀;二,香港藝術家多數非全職創作,日間會做很多不同的兼職,不可能經常留在工作室中;三,將該藝術中心與798藝術區和百老匯電影中心比較,無論從各自的背景和營運方式而言都不合理。有藝術家更指出,記者描述的「黃貫中訪問」其實是一個裝置展覽,而錄影片段中人則是藝術家本人而非黃貫中。並批評「逐戶走訪見冷清,上月中開放日熱鬧情況卻隻字不提。如此以偏概全只怕誤導讀者,讓大眾錯想藝術工作者濫用社會資源,而受領資助者亦得任人賞弄。」執筆時,藝術家們正在發動聯署,要求該報道歉,未知往後發展如何。
  平常問人,藝術有什麼用時,大都會大大方方說「陶冶性情」或近年流行的「為城市建立文化形象」之類的答案。可是它裡頭還有深藏不露的一面,社會大眾對藝術的理解,往往會引來十分尖銳又難以定論的爭議,總之會跟上面的「大方」差異很大──尤其當藝術作為一種由公帑資助的項目時。回歸前,澳葡政府的「公共藝術」(中葡友好紀念物)政策和「文物保護」政策不是常常被評為「亂花公帑」嗎?而去年文化局和民署的演出、展覽場刊也因為「過份精美」而受到公眾關注。

負面加分

  去年報章報道了政府審計署○七年對文化局及民署兩部門在印製出版物上的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報告,報告中指出兩部門「普遍存在事前規劃不足,以致出現印製數量過多及印製規格過份奢華等問題」,尤其在演出場刊上,「一次性及免費派發的場刋過份精美,製作欠缺準則,往往以人的主觀因素決定印製規格」,而且還發現兩個部門由二千至○六年間共積存超過十三萬冊,印刷成本約五百萬元的書刋」。報告一經刊出,大家都同聲讚好,雖然有部門稱印刷精美是為了讓場刊更具收藏價值,也有助推廣文化藝術,不過在這一大篇幅的報道底下,文化藝術「浪費公帑」的印象,不可不說又在公眾的心裡多加一條連線,推廣的本意雖好,不過現在卻變成在負面加分。例如報道中提到「民署澳門文化中心的《秘密夢森林》與交通運輸部的《車與生活攝影比賽》,兩份場刋的印刷成本相差超過一倍」,初看時還以為文化中心演出場刊比攝影比賽印得貴,後再翻查審計處的報告原文,卻原來是攝影比賽的印刷成本是該演出場刊的一倍。
  藝術創作不應受到限制與監管,是一個很普遍的價值取向,可是當藝術動用到公共資源時(不管是財政或其他資產),一般人都會提出管理或監管藝術的必要性,可是在這個「不應監管」與「必須監管」之間,是個有一定專業性的工作,例如說報告中指文化局國際音樂節向觀眾免費派發《澳門國際音樂節二十周年紀念冊》場刋,包裝「過份精美」,而且「內頁採用大量留白設計」,「不符善用公帑原則」。「留白」對藝術創作來說是十分重要的,而場刊該不該留白很難衡量判別,在紙質採用上降低成本或減少頁數,似乎比完全否定「留白設計」來得更符合雙方的需求。可是審計處卻只從實用角度去規格化場刊的包含內容,而報章上當局的回應也很概念化,沒有凸顯場刊設計和內容不可規格化的原因與必要性。似乎兩者都沒有意識到這不單是公共資源的運用問題,更是公眾對文化藝術的認受問題,影響不可謂不大,而在澳門的文化環境底下,公眾對於藝術的刻板印象,其實已經足夠深了。

「責任」和「監管」
                               
  上文提到的香港石硤尾賽馬會創意藝術中心事件,以至澳門審計處指兩個公部門藝術印刷品不符善用公帑原則的報道,可能會造成(或加深)公眾認為「藝術浪費公帑」的負面印象,不過,從積極的角度去想,對藝術界、公眾和政府文化部門而言,也未嘗不是一次很好的反思,它首先提出了在公共資源下,藝術家(或藝術創作)的「責任」和「監管」(或者說藝術家的「責任」是什麼?該被「監管」的是什麼?)。於藝術家而言,創作就是他們的責任,就是對社會的最大回饋,但這個創作有時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甚至在漫長的過程後仍沒法達到某種成果,而公眾(包括政府相關官員和記者)的期望卻是從一些「成果」去檢視公共資源投入藝術文化中,究竟是「物超所值」還是支出與收獲不成正比?再退一步說,即使你不給我一個「成果」,都應該讓我看到你正在進行「創作」(或勞動),可是並非所有藝術家都喜歡給你望著來創作的,就像小時候美術課畫畫時總會用一隻手臂擋著已經畫好的部份。
  第二個令人反思的是,公眾跟藝術家之間的關係。在「文明社會」的大前題下,大家都會說「藝術可以陶冶性情」,而且「是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份」,可是,論述還論述,事實上在大部份公眾(包括很多政府相關官員)都有一個補充說明:在經濟能力許可下,「藝術可以陶冶性情」,而且「是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份」。而且大眾對「藝術」的意義也跟藝術家存在很大的差異,否則記者不會將藝術家的錄像錯認是黃貫中的訪問,場刊有留白版面就不會被指浪費公帑。如果藝術評論、本土藝術史的整理一直沒法在社會上得到足夠的重視,如果在教育體制下(即使高呼教改很多年),藝術教育始終沒法擺脫「閒科」的角色,那麼公眾與藝術家,只會在消費至上的整體環境中變得愈來愈難溝通。於是,可以預見的是,在人人以為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就等於「發展藝術」的時代,只有為「主流」需求服務的、生產效率高,又可不斷重覆生產的藝術創作,才有可能生存下去。

藝術對誰負責
                             
  好了,終於還是提到了「文化創意產業」這東西,今時今日誰還質疑「文化創意產業」?誰不想有文化有創意又有錢?可是當我們只想到「生產」和「業績」,忘記了「文化」需要累積,「創意」需要孕育,那麼,藝術家就是這個「文化創意產業」時代中,最不事生產的一群。曾幾何時,經濟算是不錯的時候,很多人見詹瑞文、林奕華的戲劇作品十分叫好叫座,就苦口婆心叫人效法、參考,還以此為例子力證商業化不一定是壞事云云,唉,票房好、商業化當然不應該等同壞事,不過詹、林究竟累積了多少經驗才找到這個位置,而他們當年被視為另類、小眾的一段不短的日子,大家都好像不想要知道的。我們都期望「果」會生成「果」,無「因」之「果」,將「成果」克隆「成果」,難道就是「文化創意產業」嗎?
  在關於香港賽馬會創意藝術中心的爭論中,一個很重要的議題是政府提供土地和樓宇建立這個藝術中心的目,究竟是「推動本地創意產業」,還是「為藝術家提供創作空間」?當政府和大眾都期望看到「成果」,藝術家卻告訴你:我只求一個可以棲身的工作室,兩者在期望上的差異可想而知。
  這麼說,在這種社會環境下做藝術家很可憐嗎?
如果大家能做到言行一致的話,我們當需認同「藝術是生活的必須」,如同教育、醫療一樣是一個社會裡不同或缺的一環,政府有責任去提供合理的資助──尤其是弱勢社群,不是一種特別的恩賜或援助,也因此,藝術不會特別可憐,正如我們讀書也會得到津貼甚至接受免費教育,也不會覺得自己很可憐,而且在社會上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人很多,不是藝術家的專利;藝術創作應該是與別不同的,但藝術家卻都同是公民,享有權利當然也有要承擔的義務,它不會因為得到的資助,而受到特別的監管或審查,同樣地,作為公民的藝術家可以強烈地向政府爭取他們應有的權利,卻不應將「我們沒有健全的藝術政策」作為所有問題的藉口。
長頭髮的人很容易會被標籤為藝術家,可是畢卡索卻是光頭的,這種對藝術家的刻板認知,在某些藝術家當中竟也很流行,於是乎妄顧他人利益、不講道理、出爾反爾、不負責任都因為「藝術家」而被「合理化」。也許藝術家不是要對「資助」而負責,而是對作為公民的自己而負責。

原載於澳門日報。新園地。眾藝館

延伸閱讀

藝術家要求明報道歉

《明報》今日續談石硤尾藝術村

審計署批兩部門出版物豪裝濫發


Posted by chongneng at 樂多Roodo! │02:01 │回應(0)引用(0)眾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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