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1,2007

【轉載】我為什麼參與「蘇案平反」連署? (作者: 李佳玟)

作者: 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系刑事法學副教授)

我跟絕大多數的人一樣,沒有機會接觸蘇案的卷宗,唯一比較接近卷宗資料的機會,是透過張娟芬的《無彩青春》一書。我的認知,都來自於二手資料。在沒有閱讀卷宗之前,「選邊站」顯然違背法律人的訓練。

有時我也會對於「平反」兩個字感到猶豫,因為我沒看過卷宗,不知道看過卷宗之後,我會有什麼心證,是不是我也會同意法官「找不到無罪的理由」。另外,即便本案的程序如辯護律師所指控,充滿了違法羈押、違法蒐證、不正訊問等等的問題,是不是這些人「事實上真的有做,只是沒有證據」?死囚真的無辜嗎?尤其我是教授刑事訴訟法的老師,在這類高度爭議的案件裡選邊站,是不是會「有害」我的專業?不少讀過《無彩青春》的學生都認為這本書的觀點過於主觀,一面倒地為被告三人說話,那被害人怎麼辦?作為教授刑事訴訟法的老師,參與連署是不是等同於:「真相不是刑事訴訟法在乎的,只要程序違法,證據不足,兇手也得放出來,被害人可以撇一邊?

不只是「平反」兩字讓人不安,社運團體大聲疾呼的「司法已死」,讓人也有所遲疑。我想到我那些正站在第一線的好友們,幾乎是荒廢了家庭生活,犧牲了個人健康,有的甚至連產假都沒法好好休完,就立刻回到崗位上,她們/他們以最謙卑的誠意,擔任只有神才可以擔任的工作。簽署這份連署書,是不是等同於對她們/他們的輕蔑?喊著「司法已死」,是不是否定司法院與所有參與司法改革的人的努力,宣稱對於這十幾年來的司法改革,只是笑話一場?

最後,蘇案尚未定讞,被告還可以上訴第三審。而且,就連承審本案的審判長都說,這個判決很容易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在體制內的程序都還沒有完成,「人都還沒有一定死」,現在連署抗議到底為什麼?甚至有不少人認為,本案最不缺的是「社運界的壓力」,這時候抗議,只是企圖以輿論影響法院的判決,向來對媒體審判十分厭惡的我,要求學生日後不要參與什麼「爆料」記者會的我,是否更不應該在此時加入連署?

不過,在閱讀法院的有罪判決文之後,我實在很難沈默。正因為我教授刑事訴訟法,正因為我在乎司法改革,這份充斥著「有罪推定」邏輯的判決,實在讓人寢食難安。如果說死刑判決的最終目的是要塑造一個被妖魔化的他者,所有的論證彷彿像是把所有的有罪證據扔在被告的臉上,讓被告啞口無言,並對被告做出最深沈的道德譴責,在蘇建和案的更一審判決裡,我卻看不到具有力道的指控。我只看到,法院花了相當多的時間論證被告的反證為何不成立,論證罪狀成立的部分卻十分薄弱。

很不幸的是,這類判決邏輯我在其他的判決中也曾經看到,蘇案並不是獨一無二的。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都還不足以說服我時,不能讓我產生「超越合理懷疑」的有罪心證時,法院卻把時間花在挑剔被告的反證上。法院的邏輯是,因為被告反證不成立,所以被告有罪。此種推論方式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見,爸爸問小孩是不是去網咖,小孩說他去補習,只要小孩沒辦法拿出補習班講義,沒法流利地講出老師的上課內容,小孩明顯在說謊,目的在於掩飾其蹺課去網咖玩的行為。問題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這種推論邏輯嚴重違背「無罪推定」精神。

在刑事程序中,被告被預設無罪,此為刑事訴訟程序中最基本的無罪推定原則,意思是法院的心證必須從零開始,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檢察官必須在審判庭上提出所有能夠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法院僅能在這些證據上累積心證,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必須充足到「沒有存在被告還是有可能無罪的合理懷疑」,法院才能判被告有罪。在此結構下,辯方並沒有義務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是檢察官要證明被告有罪。即便辯方選擇提供證據,只要創造一個「無罪」的可能性即可,不需要做到「證明」自己無辜的程度。這個無罪的可能性必須是合理的,意思是,如果被告主張被害人事實上是被外星人所殺,雖然邏輯上並非百分之百不可能,但此可能性並不合理,只要先前檢方已提供足夠的證據,那麼被告還是必須被判有罪。在此必須注意的兩點:一、即便檢方提出相當的證據,讓被告看起來像是有罪,但只要邏輯上沒法完全否定辯方反證有成立的合理可能性,那麼法院還是必須判被告無罪。二、被告所提的反證因為不合理而不成立,依然不代表被告有罪,重點還是檢察官是否提供足夠的不利證據。

上述是刑事訴訟法的ABC,法官不可能不懂。但蘇案的判決卻讓人嚴重懷疑,法官是不是真的掌握無罪推定的真諦?法官是不是真的知道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是在檢察官身上,而不是在被告身上?

讓我們來檢視法院的判決,為方便起見,在此以法院所提出的新聞稿為依據。(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有關被告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92年度矚再更(一)字第1號案件之新聞稿」)

法院提出十三點論證,判決理由整理如下:
法院的論證
第一點 共犯與被告的自白,蘇建和三人有罪的積極證據。
第二點 被告自白,蘇建和三人有罪的積極證據。
第三點 針對凶器的鑑識結果,認為多刀。
第四點 針對兇手人數的鑑識結果,認為多人。
第五點 凶器上跡證之鑑識結果。
第六點 針對共犯王文孝當時精神情況的鑑定結果。
第七點 針對凶器的鑑識結果,認為可能一刀。
第八點 針對兇手人數的鑑識結果,認為可能一人。
第九點 法院認為自白與物證相符。
第十點 被告自白不完全一致仍可採的理由。
第十一點 被告反證(例如:不在場證明)不可採之理由。
第十二點 量刑說明。
第十三點 論證被告三人並未犯下先前所被指控的性侵害犯罪。

上述十三點中,與被告有罪與否有關的是前十一點。第一點、第二點與第十點是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據(被告自白與共犯自白),第三、四、六、七涉及物證,必須合併起來看,這是當初國內鑑識單位與李昌鈺博士爭論的部分。第五點合併物證與共犯自白。第六點與第十一點是被告所提的反證,法院認為不成立。

姑且不去爭論第一、二與第十點關於共犯與被告自白的爭議,假設自白沒有程序疑義,可以發現,除了自白之外,檢察官並未真的提出其他可以證明被告有罪的物證。即便採納國內鑑識結果,認為是多人多刀,這多人多刀跟被告到底有什麼關係,法院並沒有交代。第五點的論證真是令人瞠目,法院說有凶器(菜刀),凶器上有被害人的毛髮,現場尚有共犯王文孝的指紋,接下來在沒有任何物證的支持下,因為王文孝說共犯另有蘇建和三人,法院便認定共犯包括蘇建和等三人。除了共犯的自白之外,法院到底還有什麼理由可作如此推論並不清楚。除此之外,還必須推薦第九點。蘇建和三人的犯罪事實,法院認為因為被告已經自白(顯然是自白自己使用菜刀殺害被害人),物證菜刀上有被害人的毛髮,因此蘇建和三人有罪。可以質疑的是,這把菜刀除了被告自白中曾經提到之外,在客觀上跟被告還有何等關係?菜刀是在被告住居所搜到?還是菜刀上有被告的指紋或是DNA?法院為何選擇性地相信被告此部分的自白,而不相信被告關於無罪的抗辯?

若我們一一檢視法院所提出的論證,可發現法院定蘇建和三人有罪真的只有基於自白 ── 被告自白與共犯自白。姑且不論說被告的自白是否出於刑求或違法羈押本有相當大的爭議,刑事訴訟法明白規定,不得僅依據自白來定罪。在此情況下,被告的不在場證明到底成不成立,王文孝當時是否吸食安非他命,因此產生一人砍七十九刀的情況,都不重要。甚至到底李昌鈺的鑑識意見是否可信也不重要,原因在於,定罪的證據真的只有那麼一點點,被告與共犯自白。

我一向反對去爭論「被告自白是否前後矛盾」,以及「共同被告自白是否內容一致」這兩個議題。原因是,爭論自白是否有無矛盾,通常是因為法院只有自白,其他的物證不是欠缺就是十分薄弱,所以自白到底可不可使用才對案件的結果非常重要。其實,被告自白前後矛盾或是共犯自白不一致,是否就自白就完全不可信不能採,我認為也不一定。原因在於,被告也有可能記憶錯誤或故意說謊,法院當然有權不讓被告「耍」。問題在於,如果法院今天把自白當作論罪的唯一基礎或是重要基礎時,被告自白矛盾或不一致就會是非常嚴重的問題。被告可能說謊,被告也可能沒有說謊,被告的自白在前後矛盾的時候,可能是他的記憶錯誤或故意耍偵查機關,但也有可能是被偵訊者「教」或「強迫」出來的,後者的這種可能性並非不合理。因此,當被告自白矛盾或共犯自白不一致的時候,法院除非有非常堅強的物證,否則這樣的自白不應該當作是論罪的依據,本案依然並未超越合理的懷疑,無罪是唯一的選擇。

或許還是有人要說,我沒看到卷宗,我只看到判決,我怎麼知道,看到卷宗之後,我的心證不會改變?我想說的是,法官若不能在判決上提出讓人信服的理由,只能以「你沒看過卷宗,所以你不知道…」來面對批評,說實話,這樣的司法水準讓我恐懼。這些人難道不是經驗豐富的法官?這些人到現在難道還有「詞不達意」的問題?姑且不說這是個死刑判決,所有的有罪判決必須對被告交代,對被害人交代,對大眾交代,這份判決到底告訴我們多少被告有罪的理由?我是不是可以「合理」推斷,法官之所以講不出更多理由,是因為有罪證據真的不夠多?是不是法官認為被告與共犯自白就夠了?

司法改革努力了這麼久,到現在這樣的判決還是會出現,尤其是這樣一個受到眾人矚目的案件,大家的眼睛都盯著看,法官還是認為這種判決可對被告交代,對被害人交代,對大眾交代。經歷了十幾年的司法改革,自白還是被當作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據,這樣的情況真的會讓我認為整個司法改革是空話。講司法改革是空話,當然不是全面地否定所有的法官,我知道有非常多的法官都十分認真,但認真不代表沒有盲點,認真也不代表沒有錯誤。只要我們能容忍一個欠缺證據的有罪判決存在,只要司法改革不能在當下的個案中發揮力量,那司法改革是一個漂亮的謊言。如果那些刑事訴訟法中所教授的原理原則在個案中不能產生力量,那麼花很多力氣教授這些未來可能會擔任法官與檢察官的學生,到底又有什麼意義?在我心裡或許也有一絲絲地猶豫,懷疑蘇建和三人或許是真兇,所以才會有這麼多的法官檢察官執著地認定他們三人有罪,問題是,在程序上我們不能讓這一絲絲的擔憂轉化成有罪判決。如果直覺錯了怎麼辦?如果讓法官的直覺凌駕刑事訴訟程序所有的原理原則,那麼這樣的刑事訴訟程序,到底是離正義越近還是離正義越遠?

我沒看過所有的卷宗,我不知道蘇建和三人是否初次在警訊矢口否認犯案,也不知道王文孝曾經在筆錄當中承認「一人犯案無其他共犯」。我不確定李昌鈺或國內的鑑識單位的鑑定結果誰比較可信,但我知道,從判決書來看,本案的證據十分薄弱。我認同連署書上最後針對刑事程序的主張,我也認為,此一主張並非是想要在實體上左右法院的判決,而是要求法院重視正當法律程序:

一、死刑案件應採最嚴謹的刑事訴訟程序,最高法院針對本案應舉行言詞辯論庭、公開審理。
二、法官應嚴守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法則,不得依高等法院違法認定的錯誤事實判決蘇建和等三人有罪。
三、為終結以刑求手段不當取供,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警訊時應強制律師在場。
四、為終結法官專斷,應儘速通過《法官法》,以建立法官評鑑與淘汰制度,確保司法公正性。


我因此參與蘇案平反連署,我也呼籲所有看過判決的人一起加入。

Posted by chihlinyeh at 樂多Roodo! │06:33 │回應(9)引用(0)剪貼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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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這篇文章在學理上是沒有什麼問題..
但事實上..理論和實務本來就有很大的差距..

罪疑唯輕..這個疑字..其實必需放一個國家司法的物質環境來看..

如果說,台灣的犯罪偵查技術就像美國csi或李博士那麼厲害..那這個疑就很大..

如果說,犯罪偵查的水準只有柬甫寨的水準...那這個疑就很小..

這是司法動態的一面..

如果蘇案是在台灣今日的犯罪偵查水準中發生,而檢方只提出那種證據給法院..我看九成是會判無罪..

而今日法院在重審這個舊案時,要不要考慮當年的犯罪偵查物質條件及環境呢?要不要因此而調動心中那個"疑"字的標準呢?

我想大部分的承審法官認為是要的...

犯罪偵查的技術與觀念與時俱進..這是值得高興的事..但是否應該以今日的科技標準與刑事訴訟的要求,去挑剔一個數十年前的案子..實在是值得深思...

在美國,這種判決也是屢見不鮮,除非有dna這種關鍵證物可以在多年後出現,不然也是沒有所謂"平反"的可能...

總而言之,我覺得(我也沒看過卷),蘇案的承審法官是在考慮當年的偵查環境及條件,用不是很充足的資訊,放在天平上衡量到底是有還是沒有...

要攻擊是很容易啦!共同被告或共犯的自白可否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大法官都說不可以了!

然而故事若說從頭,在那個威權,軍事檢察官很大,筆錄沒有證據能力問題的年代...

照一般的作法,認為王文孝的說法可疑,最多發函請求軍事檢察官再問一份筆錄,就可算是認真辦案的環境下..

承審法官親自南下去問王文孝,可說是相當慎重的作法

當然,現在可以說..這次訊問未經被告對質詰問..怎麼沒有提來公開開庭等等...

但年代不同..(這是否要考量?)

總之..當時的那位法官相信王文孝的說法..法官會刑求王文孝嗎??法官難道和被告有恩怨嗎?法官當場看王文孝的陳述,就王文孝講真的講假的,難道心裡沒有個底嗎?

我想..這是蘇案始終會被判有罪背後真正的原因之一..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August 21,2007 18:00
小杜:

你的意思是不是:

由於過去的偵查技術不好,如果以現在對證據的標準要求之,所有的案子都會因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夠有力,而必須判決無罪。考量及此,我們必須把證明有罪的證據力的標準降低。

是這樣嗎?

可是法律不是不溯及既往的嗎?已經根據過去的標準宣判的案子,就算當年的司法還不夠進步,偵察技術還不夠好,說實話,也只能認了。但是蘇案拖了這麼久,歷經了司法改革,它在現在的法庭上被檢驗,就應該受現在的法庭的規則規範吧?為什麼法官還需要把自己假裝是過去那年代的人呢?『無罪推定』的精神不就是寧可錯放、不可錯殺嗎?擔心用現在的標準檢驗過去的證據太嚴苛,會使得依照過去的偵查技術水準抓來的嫌疑犯都變成無罪,是不是在潛意識裡還存在著『絕對不可錯放』的想法呢?

這個案子的確讓我滿困擾的,如果你有空,可以幫我釋疑嗎?
Posted by 米格魯 at August 22,2007 06:46
關於:
"由於過去的偵查技術不好,如果以現在對證據的標準要求之,所有的案子都會因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夠有力,而必須判決無罪。"

這些話是我的意思沒有錯...

但說的更明白一些..
如果當年的檢警有現在這種觀念,這個案子就不會查成言個樣子..
而在當年的時空環境下..所有的案子都大概是這樣查...
所以當年的法院就依當時物質環境的標準,發展出一套評價有罪無罪的認知系統..

隨著時代的進步,這個認知系統當然會變...

只是當年的物質環境事實上無法改變...

到底要不要考量當年的物質環境,而作證據力的判斷..還是就是用現在的物質環境而判斷..

說實話,可能是很爭扎的...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August 23,2007 09:43
Dear 小杜:

我想到一個關於歷史評論的問題。很多史家在評論歷史時,常用當代的標準來看過去,例如他們會用現代的『民主』標準評斷孟子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認為這只是「以民為本」的帝王統治術,與民主的本質尚有極大差距。

這麼說當然沒錯,但是我寧可採取你所說的:「回到當時的認知系統以及歷史背景裡」去評價這段談話,這樣才能夠看出他在當時的進步性,並給予這個人、他所做的事以及說的話以正確的歷史評價。

但這只是我面對歷史的態度。

如果有時光機,剛好有個古人來到現代,我不能告訴他說,依照你的時代,你應該滿足於開明專制,你不適用於現代的民主標準。他既然來到現代,就應該享有跟現代人一樣的民主。

同理,如果我是在做台灣司法史的研究,我不會拿現代的司法觀念去苛求當年的法官。假設當時很多法官都把觸犯刑法一百條的人判處死刑,某法官卻只對他手上的案子判二十年徒刑,我會根據當年的環境暸解到這個法官已經很有勇氣了,不會去批評他說為什麼不敢反抗國民黨的暴政,為什麼不判無罪?

但是如果這個案子不小心拖了四十年,到今天還在上訴、駁回、上訴、駁回的過程,我ㄧ點都不希望承審法官還回到當年的認知系統,覺得自己把這個人判處二十年徒刑是多大的恩惠,他應該依照現代的標準來審判啊!?

你覺得呢?
Posted by 米格魯 at August 23,2007 10:38
舉一個極端的例子來說好了..

如果有一個強姦案,被害人陳述加害人有射精,而且被害人在受害後即時就醫...但未採取陰道檢體作dna鑑定..
後來,是用指認的方式找到被告..被告否認,但提不出有力的不在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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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案子在今天.也許會判無罪,因為現在的警察,醫院,社工的水準,都有標準的流程去採檢體,以便必要時可作dna鑑定...

出現這種採證上的疏失,很可能在罪疑唯輕的概念操作下..判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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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個案子發生在二十年前,當時既沒有普及的dna技術,社工,醫院,警察又各自土法鍊鋼,因此沒有採集被害人的陰道檢體,很正常,並不算是疏失..
那二十年前的法院在當時的環境下,可能就不覺得這有什麼採證疏失,而鑑於性侵害犯罪通常沒有目擊證人,而被害人與被告素不相識,沒有仇怨,不會誣賴等理由,判決被告有罪..而不會去操作罪疑唯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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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這個案子一拖二十年,到今日的法庭上來審理...法院該採何種罪"疑"唯輕的標準呢??

是用今日的標準,認為未採陰道檢體,是一項嚴重的瑕疵,以致
本件事實不明,所以罪疑唯輕,判被告無罪...

還是考慮二十年前的時空環境,認為未採陰道檢體不是一項採證的瑕疵,而仍依其他的證據來權衡判斷呢?

如果是我,我會比較傾向後面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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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和科技發展發現新證據的情形不同...
在美國,因dna鑑定技術的進步,留有檢體可以驗出排除被告涉案而無罪開釋者有不少...但那些沒有檢體,弄丟檢體,保存不良的案子..還是繼續關..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August 23,2007 12:29
我對蘇案本身沒有什麼定見..
我也認同今日的法庭應該採用今日的法治精神來判這個案子..

但這個案子問題是在於證據評價..

這樣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這樣的犯罪事實...

以今日的標準,是不夠..
但就像我們難以期待二十年前的dna證據一樣..

今日的法院是否仍要考量二十年前的時空背景來評價證據??

有什麼部分是牽涉物質條件的,要以當年的水準來看..;
有什麼部分是涉及法治精神,人權保障進步的,要以現在的水準來要求...

這其實是很難的...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August 23,2007 12:38
明白小杜的意思了,贊同你的分類,涉及物質條件的傾向於以當年的水準來看,涉及法治精神的要以現今的標準待之。

困難的部份就留給你們去傷腦筋了。
Posted by 米格魯 at August 23,2007 14:55
這其中的界限真的是不明啊!!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August 23,2007 18:50
這三個人的青春都毀了

我只是個打混大學生 沒什麼法律概念

但是我看到被害人家屬電視上那張【吼伊死】的面孔

深深覺得感嘆....

難道在拖個十年還是【吼伊死】嗎?
Posted by 莫訥 at October 4,2007 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