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11,2005

硬上


LN0101


....衛生署政策大轉彎,是在立委連連砲轟「迂腐、不通人情」後,衛生署昨晚才在謝長廷指示下「從善如流」。先前急救孫吉祥的國軍台中總醫院詢問衛生署,衛署回答都是恐有違「人工生殖法」草案精神。

昨晚六時,行政院院長謝長廷指示衛署同意家屬取精。針對是否在立法前,人人都可要求死後取精?國民健康局局長吳浚明說,需個案討論

獲知衛署同意後,國軍台中總醫院立即於晚上七時三十分動刀,由李茂盛醫學中心主任黃俊嘉取睪丸、副睪丸、儲精囊組織,將組織儲存在保溫箱中,約二十分鐘完成手術,隨即火速送往醫學中心進行取精。 晚上八時五分,中心人員在無菌室中萃取精子,十時左右,萃取出的第一管精蟲沒有移動,空氣瞬間凝結,突然出現一隻活精蟲,接著第二管又看到一隻活精蟲,現場響起歡呼。觀察技術員陳秀惠說收集到的活精蟲將存放在零下196度的液態氮儲精筒中

....台灣大學醫學院副教授蔡甫昌說,政府是否破例,首應考量「死者是否被尊重、是否取得知情同意。也許先生遺願是有孩子,也可能是希望遺孀不要懷他的孩子,讓孩子沒有爸爸。」此外,因為一切後果是由孩子承擔,孩子未來福祉也應考量;另對社會的衝擊也應考慮,這幾個因素環環相扣,不能厚此薄彼。他呼籲政府應審慎把關,免得一發不可收拾。


這位副教授說得中肯,我倒是不能像他一樣平靜的說這些話,因為我就是覺得:【她,憑什麼?】她說詞反反覆覆,墮過胎不說,到底結過婚沒都不清楚:

「我要..我要..」
「我可以做..可以做的..拜託!」
「不計一切代價,想生下孩子。」
「為什麼我三月的時候,沒有在台東被撞死,我就可以在那邊等他了。」
「他說要給我孩子陪我,也要買車子、房子,看看我工作在哪裡他就買在哪裡,看看我在哪裡當老師就買在那裡,然後他要給我小孩,當作是他在陪我,他要去考陸院、要去唸研究所,讓我當將軍夫人。」
「你看到了嗎?大家都在幫忙,我很快就會有你的孩子了,我要雙胞胎,一男一女,男的像你、女的像我,我會好好撫養他們,讓孩子知道,他們有位勇敢的爸爸,永遠以你為榮。」
「誰說他(她)沒有爸爸?如果我有一天真的能完成人工受孕手術,順利產下孩子,孩子會有雙方家人、親友、連上弟兄的照顧,他會有很多父親,有一堆『乾爹』,絕不會孤單成為一個沒有爸爸的小孩。」
「不要為我擔心!我會兼代父職,讓孩子在健康的環境中成長。」


如同朋友Pattsiran說的:【這就是奸屍!】,我深感認同,另一方都無法表達意見了,她憑什麼固持己見?她憑什麼讓醫師取出另一方的睪丸副睪輸精管儲精囊來作萃取出不可能太健康的精子(這部份的專業讓我看了當笑話!已經丟進液態氮保存了,解凍後的精子活性是不是還有10%,我抱持懷疑的態度),難道另一方有生前寫下器官捐贈同意書嗎?話說到這裡,精子不是器官,加上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移植之器官類目包括下列項目:
一、泌尿系統之腎臟
二、消化系統之肝臟、胰臟
三、心臟血管系統之心臟
四、呼吸系統之肺臟
五、骨骼肌肉系統之骨骼
六、造血系統之骨髓
七、感官系統之眼角膜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類目


好啦,或許在上面第八項的其他項目裡,會有睪丸這一項 ,但是說到底,另一方應該是沒有簽署器官移植同意書吧!至少在相關新聞都沒看到。那不是妻子的她,憑什麼?即使是妻子,目前相關法令屬於審議期,死後取精確實沒有法令禁止,但是之後的人工受孕部份,就目前為止,由於衛生署之前所訂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已失效,目前處於法律空窗期,且上述辦法的條文中也沒有明確提到死後取精是否可行,僅規定捐贈人或受術夫妻一方死亡,兩個月內,應銷毀其保留的精子、卵子或胚胎。加上人工生殖法並未獲得立法院通過,只有人工生殖法草案獲得通過(見「人工生殖法」草案於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難道就可以藉著深愛之情而橫行霸道嗎?人工生殖法草案裡頭開宗明義就說:
為健全人工協助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及人工生殖子女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健全法制並因應實務需求,爰基於人工生殖技術屬醫療行為,係以治療不孕為目的,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對於生殖細胞及胚胎應予尊重,不得任意移為人類品種改良之實驗;禁止為商業目的,而實施人工生殖技術及其相關之行為,以維護生命之倫理及尊嚴;親子法中,以子女最高利益為指導原則之精神,於人工生殖之場合並無改變....

此法案的第十條說:
醫療機構為受術夫妻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人捐贈生殖細胞前,應就下列事項為檢查及評估: 一、一般心理、生理、家庭及社會狀況.... 人工生殖並非單純之醫療技術,更涉及倫理及社會層面,受術夫妻及生殖細胞捐贈人之身心、家庭及社會狀況等因素,攸關人工生殖子女之權益至鉅,為確保其健康及未來能有適宜之成長環境....

第二十一條說:
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而存放於醫療機構之生殖細胞或胚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銷毀:
一、受術妻年滿五十歲
二、受術夫年滿六十歲
三、受術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
四、保存逾十年


這草案說來說去就是針對不孕的夫妻,她,和另一方結婚了嗎?再者,難道法律沒通過前,都有權利可以奸屍取生殖細胞?那可惜了,有錢到不可思議的X老死後應該一堆女人可以跳出來說是他交往了12年的親密女友或情婦,要求奸屍取精,為了數大業大繼續留後嘛!

媒體加上一堆旁觀者都是用『只要情深就什麼都應該可以』的態度去檢視這件事,有人還說....社會上一大堆有婚約者生了一堆孩子,未婚的,單身的,還不是生了一堆,不也沒盡到父母的教養責任.怎沒見這些人跳出來指責,要用法律條文來規定這些養兒不盡責的活人? 若是每件人的事情最後都可以採法律途徑來制止,社會還有那麼多暴力,壞事層出不窮嗎?,看了簡直就是甘拜下風,法律的尊不遵守或適不適用,可以用社會家庭教育和道德倫理的腐敗來概括承受?撇開法律沒通過這層來說,這一方的心理健不健全,是否適合藉由人工生殖生育下一代,的確卻需要專業心理醫師或精神科醫師的鑑定 (我可沒說這一方是否因為這場浩劫而精神不穩定或甚至是精神異常去了)。

以後的問題會越來越棘手, 萬一可以受孕了而受孕不成功流產,是不是還會繼續罵:【如果當初怎樣怎樣就不會怎樣怎樣?】萬一受孕了卻胎兒先天異常,是不是還會繼續罵:【如果當初怎樣怎樣就不會怎樣怎樣? 】萬一怎樣怎樣,就直接開始【如果當初怎樣怎樣就不會怎樣怎樣? 】

錢的問題更不用說了,撫卹一定要的,但是是屬於被害者家屬的還是這位不知道有沒有跟被害者結婚的這一方?萬一有了孩子,又認組歸宗,那撫卹金是屬於?那取精費用呢?....取精費用大約30萬,沈智慧說如果國防部不撥錢,就請民間捐款。,這手續也在撫卹金裡還是撫卹金外?沈前大委員的說法似乎是另外補助。我說嘛,越來越麻煩也越來越依法無據也越來越連續劇!

這件事,因為台灣法律的不健全,讓這一方有強力說詞來對另一方進行奸屍的舉動,還有媒體與非相關者的全力助興,讓我莫名想到一部茱蒂福斯特的電影【控訴】之情節,只是現今的被害者已經無法言語上訴,更何況現今被害者是在死後的狀況被強行的奸掉,電影裡和現今這件事的加害者和助興者的說詞都幾乎出如一撤:【從她/他 (被害者) 的言行舉止,就是要我硬上嘛!】





引申閱讀:


傑森等等我--誰的精子?誰的決定?
不及‧格--誰能讓上尉無「後」顧之憂
茄苳樹窠--人情至上,眼淚得勝?

Posted by chentims at 樂多Roodo! │13:56 │回應(11)引用(3)政治混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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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列表:
孫吉祥上尉因公殉職後,更令人關注的恐怕是女友請求留「後」的新聞。
誰能讓上尉無「後」顧之憂【不及‧格】 at September 11,2005 19:47
官方的立場這麼不清,往後是不是所有的案子都Case by Case,完全無法有個標準來處理?這是令民眾最感不安、不公平的事情。
人情至上,眼淚得勝?【茄苳樹窠】 at September 12,2005 01:11
「我要,我要」的絲絲呻吟兀自在風中飄盪,凡人是無緣了解那隱藏的絕望與希望之間煎熬纏繞的情愛聖潔,就像顆澄明的淚珠,悄悄掛在喜極而泣的臉上
「我要,我要」【風中的老古董】 at September 12,2005 23:04
回應文章
又再一次凸顯媒體的素養問題
總覺得近來媒體被當成欲求不滿之人
要脅制度的工具.
人性就是懶吧,直接表達"被害人"總比
花時間寫篇從各方面角度分析的報導要
快又輕鬆.懶的看每次看受害人都似最有理般
地濫用社會同情心達到自私的目的,卻無法靠自己的力量去承擔
看到"有一堆『乾爹』",這句更深深的覺得還是不要給他生好了

為什麼凌晨四點半,我還不睡覺,在這邊聽博士說教呢?


學莉西說一句:喵的.

Posted by Timschen at September 11,2005 19:38
是誰都一直窩在電腦前的啊!
呵∼
喵∼
Posted by MacFailth at September 11,2005 19:45
忘了寫
說得好!
Posted by MacFailth at September 11,2005 19:47
羅生門阿 是愛咧 還是錢咧 誰知道
Posted by 老弟 at September 12,2005 23:18
我要,我要...;偏執?強烈的控制慾?
Posted by Lianbu at September 13,2005 15:50
愛還是愛錢?
陸續追蹤吧....呵

至少看她現在的表現行為來看
或許是傷痛太大
但是目前為止的感覺就是:就是偏執!就是控制慾強烈!
Posted by MacFailth at September 13,2005 22:46
看了這些的法令, 為什麼活著的人可以決定死者可以捐些什麼東西?

我越來越看不懂了........
Posted by Chaos at September 15,2005 15:41
你不懂的法令其實很簡單,就是器官移植條例

依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內容的

第6條: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以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
二、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者。
三、死者生前為捐贈之意思表示,經醫師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者。但死者身分不明或其最近親屬不同意者,不適用之。

第7條 :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非經依法相驗,認為無繼續勘驗之必要者,不得摘取其器官。但非病死之原因,診治醫師認定顯與摘取之器官無涉,且俟依法相驗,將延誤摘取時機者,經檢察官及最近親屬書面同意,得摘取之。


以上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來說,要捐什麼器官或要不要捐其實是死者死前的個人意願。
第二款似乎是家屬可以決定要不要捐出死者器官,但是根據第8-1條:
前三條規定所稱最近親屬,其範圍如下: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六 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 一親等直系姻親。
前項最近親屬依第六條第二款或第七條但書規定所為書面同意,不得與死者生前明示之意思相反


應該還是以死者意願為大。
所以你提的問題:【為什麼活著的人可以決定死者可以捐些什麼東西?】
你說呢?
Posted by MacFailth at September 15,2005 21:11
Vulgar language during primetime TV is, is not okay
Posted by pen at October 25,2007 07:53
當律師有啥不好??你們考的上嘛.....就是有社會有你們這些敗類....媒體才會隨之起舞...社會才會亂啦....等一百年後在看看你們考不考的上巴....到時記的開嘴砲含ㄋㄟ....哈哈哈....


--以上由IP"122.99.62.28"發出的留言存證--
Posted by 青.... at August 7,2008 14:33
當大家不是法學院的學生時....就以為可以用事不關己的心態...來臭罵法學院的學生..當發生在自己身上時...卻旁然無助...甚至要割婉自殺..這個社會真的病了...而也病的不輕呀.....甚至還說出酒家女都賺的比律師多的話...那是不是很多人也可以說...酒女賺的錢甚至比主播賺的錢多ㄋ...好像也是事實嘛...所以話最好不要亂說...那大家也可以說酒女比科技公司董事長賺的多羅?


--以上由IP"122.99.62.28"發出的留言存證--
Posted by 路人丙... at August 7,2008 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