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一直被這個問題困惑,今天終於忍不住寫下來,而且是寫在自己的部落格,無奈的是,也只能寫在部落格了。
我在網路寫文章已經超過十年了,從最早的討論區、留言版、新聞台,到現在的部落格。雖然,我也在報紙副刊與雜誌投稿,或者寫專欄,我知道網路書寫發表對於傳統平面媒體的編輯作業來說,是一項挑戰,所以很多規則必須重新被考慮,但可惜的是,被考慮的機會其實不多。
在網路書寫還不太被主流媒體重視的年代,我在智邦發行過訂戶不少的「上班族酸甜記事報」,寫過上百篇辦公室生態的挖苦文,曾經有一本財經週刊來e-mail表示,希望轉載某篇文章,雖然字數超過兩千,但是因為已經在網路發表過了,所以只給稿費五百元。那時只想說,這是個機會,打打知名度也不錯,也就答應了。沒想到雜誌印出來,編輯卻「自作主張」把作者姓名改了,因為編輯說,網路暱稱太不正式了,所以他們決定改成一個「比較正常」的名字,那名字既不是我的本名,也沒有事先詢問我,有可能是編輯杜撰出來的,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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