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8,2009

殺不到你,就殺你爸媽

我們總是會形成一種禁令,目的是為了防堵某些我們不想要發生的事情,例如我們不想要車禍,因為車禍會帶來生命的威脅,與失去親友的傷痛;我們就會設下一些如禁止酒後開車的禁令來防止車禍。其實也不只是法律的層次才會出現禁令,有時候人的偏見也會在腦中出現如同禁令般的作用,這是屬於品味或規範的禁令。但無論是法律的、品味的,或是規範的禁令都需要執行下列三個程序:




一、 掌握壞事發生前總是會發生的另一件事,我在此稱之為「壞事徵兆」。
二、 「壞事徵兆」往往不只一個,而且有時候出現「壞事的徵兆」不見得會出現壞事,但只要統計精細,一定能把所有壞事發生前的另一件事,做出精確的比較,比較出這些壞事發生前的事情中,哪些的次數是最大的!選擇「壞事徵兆」的方法,其實就是找出壞事發生的「關鍵因素」。
三、 挑出最多的次數後,可以透過文宣、思想灌輸或是過量強調(highlight)的手段,將這個「壞事徵兆」等同於「壞事發生」,使人們如孩童般憎惡它、排除它,將做「壞事徵兆」的人,等同「做壞事的人」,予以同樣的懲罰和污名,也就是說,將「壞事徵兆」變成壞事。有時候,一件事情被選為「壞事的徵兆」時,將會大大提昇它成為另一件「壞事徵兆」的機會;比方說飲酒,可能很榮幸地獲選為車禍的「壞事徵兆」,而大大打開了知名度,吸引了蜂擁而至的批評和污名,讓它在另一件壞事的歸因中獲得青睞,而大大提昇了它在另一件「壞事徵兆」(例如殺人或家暴)的當選機率。於是原本並不必然是壞事的飲酒行為,就會變成壞事本身了。

程序一與程序一,都是一種將「有限的所知」推估到全然定論的過程,這兩個程序本身一定會犧牲某些真相,選出成功發生車禍的關鍵因素,必然也會排除對其他車禍因素的關心。比方說,我們對車禍肇事者在車禍發生前所做的行為做總體歸納時,總是會侷限在我們能收集到的資料,侷限在我們所能記錄的數字中,「飲酒」是一個很容易被統計的項目,也很符合一般主流簡化思維的期待,但是另一個項我認為更重要的因素,「不良的開車習慣」就無法統計了。我們的行政程序很容易可以採集肇事者飲酒的次數和發生車禍次數之間的統計相關性,但是我們卻沒有任何方法或能力去統計「不良的開車習慣」(例如任意變換車道、不保持安全距離、不保持適當的速度)對車禍的影響。也就是說,我們在行政上的記錄能力限制,間接地使某些容易被數據化、觀察到的因素被強化了。
比起程序一、二來說,程序三的威力更為強大,作用更為深遠。因為它不只將某些「壞事徵兆」等同於壞事,還大大提昇「壞事徵兆」成為其他壞事的機率。這就像我們捉到了一個重大刑案的犯人後,總是會像打落水狗似地,將一些根本不是他幹的事情也推給他,反正憎恨一個社會集體所憎恨的對象,即使理由是錯誤的,也不太會有人反對。
捷運上有些行為的限制就有這種傾向,例如禁止飲食、嚼食口香糖。這些禁止並不是因為飲食、嚼食檳榔、口香糖本身是一件壞事,而是弄髒捷運車廂才是一件壞事,飲食、嚼食檳榔、口香糖只是弄髒捷運車廂的主因,所以這道禁令的下達和執行,就以我剛剛所提出的程序一、二進行。雖然飲食、嚼食檳榔、口香糖還不至於被視為一種壞事,但至少在某些與捷運同樣視骯髒為無法忍受的空間裡,如書店、博物館、藝廊,這些事情都已經被等同於壞事了。
另一個更佳的例子是菸害防治法。此法將大部分的公共空間都劃為禁止吸菸的地點,即使該空間是開放性的也一樣。此法的目的明言是為了防止「二手菸的危害」,要防止二手菸的危害也就要捉出一個「壞事徵兆」,於是不管你是不是真的造成人家的危害,此法一實施,在公共空間吸菸就等同於從事二手菸危害,是一種慢性殺人,即使其他人只是聞到菸味,而不是吸入二手菸也不管,反正不行就是不行。這道禁菸令不只成功地讓二手菸的危害消失了,也成功地讓菸味消失於公共空間外,我倒認為,後者的成功是更讓人讚嘆的文化政治成果。
行政禁令從來就不是一道聰明而準確的行為,因為它總是代表著人的組織程序無能為力精準地篩選出壞事,無力予以消滅;為了逃避這個缺點,只好找壞事的爸爸媽媽算帳,反正只要壞事的爸爸媽媽消失,壞事也不會產生,而且把壞事的爸爸媽媽當成壞事並不會遭遇太大的反對,所以殺了算。

不過你十分確定壞事的爸爸媽媽不會生產出好事?

Posted by changcherub at 樂多Roodo! │20:54 │回應(0)引用(0)良心被狗啃(必3)
Ads by Roodo!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9327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