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5月9日

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補助作業要點

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台內警字第0940101562號函頒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行政院臺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運用村(里)及社區人力資源,推動社區治安營造工作,強化社區自我防衛能力,建構優質治安社區,特訂定本要點。二、下列單位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一)依人民團體法及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定設立之社區發展協會。(二)依本部補助社區治安守望相助隊作業要點報備之守望相助隊。(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三、本要點補助每年分上、下半年二次受理申請。但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包含事務費、裝備費、會議及宣導費,其項目及基準詳如附件一。五、申請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及當年度上半年結束前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警察分局提出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初審:(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二)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三)核准立案或報備之相關證明文件。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符合規定者報本部,由本部聯合推動小組複審後核予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但預算經費不足時得酌減之。六、第五點補助款,由受補助單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製據向本部警政署領取,俟受補助單位完成核銷程序後轉發。受補助單位核銷前項補助款,其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於執行完畢後十五日內,按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分別順序整理彙訂成冊,外加封面(格式如附件四),並附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五)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核銷請款。前項補助款得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後就地審計,支出原始憑證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依規定審核及保管備查,並於完成核銷後七日內填報執行概況表(格式如附件六),連同賸餘款等,報本部警政署結案。七、本部警政署對補助款之執行,應於事後派員查核並製作查核報告函報審計部。 http://mail.google.com/mail/?ui=1&attid=0.2&disp=vah&view=att&th=119c5f6d1ce4e6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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