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
府都新字第09730044000號
主 旨:
公告受理97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申請暨審查原則。
依 據:
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 申請資格:須為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且實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4款及第14條規定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 依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團體或專業機構。
二、 申請期限:本案公告受理自97年1月25日(星期五)起至97年4月30日(星期三)止,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檢具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相關附件等親自送達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或以郵寄掛號(以郵戳日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亦不得補件。
三、 申請補助項目:
(一) 規劃設計類:整建或維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規劃設計經費。
(二) 更新工程類:整建或維護更新工程之實施經費。
四、 補助額度:
(一) 每案補助金額以不逾核准其申請補助項目總經費1/3為原則。
(二) 本(97)年度補助預算總額為2,000萬元。
五、 申請補助計畫書(函)應具備下列事項:
(一) 申請書(函)
(二) 申請補助計畫書 格式及份數:採用A4直式橫書(由左而右),裝訂成冊,左邊膠裝,各乙式35份。 內容:詳「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申請補助計畫書範本」(詳附件1)。
實施範圍及面積
預定實施者
現況分析(含所有權人同意比例)
計畫目標
整建維護計畫及其圖說
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負擔
財務計畫 實施進度
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
預期成果與效益
相關附件:申請補助基本資料表、實施者證明文件、相關附圖(位置示意圖、地形圖、地籍圖、地籍圖謄本、建築物套繪圖、都市計畫圖、土地使用分區圖、現況照片、土地權屬分析表) 視個案需要自訂
(三) 申請人得同時申請規劃設計類及更新工程類補助,或僅申請更新工程類補助。計畫書原則按上述所列事項撰擬,惟可視申請類別性質及需要,自行酌予調整。
六、 審查程序:
(一) 本市都市更新處依收件順序予以編號,並進行書面審查,文件不符或不齊者,視為不合格,予以退件不受理。
(二) 書面審查合格之申請案,依收件順序及編號提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 (三) 申請案自受理截止日起,於2個月內完成審議,並公告補助結果。
七、 審議原則:
(一) 審議方式: 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時,經委員按評分標準(詳附件2)進行評分並決定補助優先順序。所有申請案以一次簡報方式進行審議。 簡報方式由申請人視實際需要,選擇以提供照片、幻燈片、影片或其他方式說明,詳細作業方式由都市更新處定之。
(二) 審議公告及通知:依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補助個案優先順序及補助額度,依序核給補助額度至補助預算總額度額滿為止,由本府核定公告,並另函通知申請人。
八、 其他事項:
(一) 未依照本公告辦理者,本府不予受理。
(二) 每一更新單元僅能申請1案,且空地不得申請。
(三) 為配合辦理「住宅無障礙通用設計環境改善計畫」,申請項目中包括『供公眾使用及建築物內部之無障礙設施』者,將列為優先補助之對象。
(四) 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本府或相關機關(構)補助有案者,如再提出申請,本府得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金額。
(五) 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個案,由實施者將前揭補助項目及額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載明,本府辦理更新單元公告劃定後並由實施者於公告日半年內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程序辦理(作業流程詳附件3),逾期本府得予以撤銷補助核准。
(六) 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詳附件4)辦理,本府並得視實際需要修正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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