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1月28日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7年度補助辦理社區發展工作計畫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97年度工作計畫辦理。
二、目的:為鼓勵市民發揮自動互助精神,有效運用本局及各種資源解決社區問題,以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建設團結互助之祥和社會。
三、補助對象:臺北市核准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四、補助條件及審核原則:
(一)申請單位之會務組織及運作應健全正常,申請補助項目與該機構或團體設立宗旨相符且辦理社區工作成效良好者。
1.凡未依規定召開會議及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改選、開會或限期改善之協會,一律不予補助。
2.歷年經本局財務查核,令其限期改善仍未補正或無法補正者之社區發展協會,不予補助。
3.96年度協會未核銷或未執行之專案,97年度不得申請同一類型專案之補助,但可申請其他專案。
4.基於經費有限,資源共享原則,同一組織區域之協會,如同時申請專案三、四時,本局得協調由1協會代表提出申請,共同執行。
(二)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案件,又需俟本局核定後始得執行為原則。
(三)申請單位應依實際需要提出具體活動計畫,計畫執行期間不得超過97年12月15日〈專案一除外〉。
(四)每1專案之計畫申請,應由申請單位自籌經費10%,惟專案二之自籌款為30%。
(五)每1申請單位得同時申請不同專案類型,同一專案類型限申請1次;惟基於本局政策性考量(如配合本局推動福利社區化互助方案、社區月系列相關活動等)而配合辦理者,其金額及次數得酌予增加,並得免自籌經費配合。
(六)本局得依預算情形、計畫內容及申請單位以往申請相關計畫辦理情形、核銷狀況等,於補助最高額度內審定補助金額。
(七)本計畫不補助助教鐘點費、紀念品、獎品、點心費、飲料費等與資本門(含建築及設備,如土地購置、營建工程、交通及運輸設備、其他設備)項目,誤餐費需活動超過用餐時間始得編列,每人每餐不得超過80元。
(八)雜支限礦泉水、照相沖洗、保險及文具,其餘項目請協會自籌辦理。
(九)同一補助案件申請補助項目,不得同時向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經費,經發現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並自發現日起至下年度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五、補助項目及內容:
(一)專案一:協助新成立協會草創工作
1.補助金額:每案補助上限為10,000元,本案僅限新成立之社區發展協會申請(以立案證書頒發日起6個月內為限)。
2.補助內容:補助協會自本局准予籌組至立案後6個月內之辦公事務費。
3.補助項目:限場佈費(含租金)、印刷費、建置協會標誌及雜支(限礦泉水、照相沖洗、保險及文具)。
(二)專案二:社區性活動
1.補助金額:每案補助上限為20,000元。96年度經本局評鑑績優(含榮譽社區、優等、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得申請2次或提高補助額度,但總補助金額仍以40,000元為限。
2.補助內容:
(1)辦理民俗慶典活動:如元宵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等。
(2)辦理社區觀摩活動:限觀摩本市或外縣市具特色之社區組織(請於申請表及計畫書中註明參訪組織名稱)。
(3)辦理社區性活動: 含醫療保健、養生、運動、語文及才藝等。
(4)區域性社區理事長觀摩會(由該行政區內1/2以上之社區發展協會發起,並共同簽署推派1協會代表申請,每區以申請1次為限。代表申請本項補助之協會,其申請本項補助之次數,不列計該協會申請本專案補助之次數內)。
3.補助項目:限場佈費(含租金)、車資、講師費、印刷費、材料費、誤餐費及雜支(限礦泉水、照相沖洗、保險及文具)。
(三)專案三:社區發展人才培訓
   1.補助金額:每案補助上限為40,000元。
   2.補助內容:本專案所安排之每1班期課程總時數,至少應20小時以上,每1班期課程限下列議題,才藝性質不予補助。
(1)團體組織議題:法令解說與實務、會議規範與作業、社區財務處理作
業方案設計與規劃、社區資源建構、電腦文書處理、
社區刊物編製技巧等。
(2)社會福利議題:兒童、少年、老人、婦女、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家
庭暴力防治、親職教育、家庭及婚姻等。
(3)志願服務議題:志願團體之組織與運作、志工激勵、志工管理等。
(4)守望相助議題:預防犯罪、社區治安會議、巡守隊等。
(5)環境生態議題:社區環境保護、綠美化、廚餘回收、園藝植栽等。
(6)文史工作議題:社區文史導覽、古蹟探究等。
    3.補助項目:限講師費、印刷費、場佈費(含租金)、材料費、誤餐費及雜支(限礦泉水、照相沖洗、保險及文具)。
(四)專案四:結合專業資源、建立社區特色
    1.補助金額:每案補助上限為80,000元
   2.補助內容:執行期間以2週以上為原則,並至少應辦理一場說明會或成果發表會,96年曾申請下列(2)(3)(4)(5)方案者不得再申請同一類型專案。
(1)推展社區社會福利服務方案。
(2)社區治安維護方案。
(3)社區環境空間綠美化方案。
(4)社區網路建構方案。
(5)社區文史建構方案。
(6)協力社區成果展:除主辦協會,另須結合5個以上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具社區特色之成果展或配合本局社區月系列活動,活動時間應至少半日以上。
  3. 補助項目:限講師費、印刷費、場佈費(含租金)、音響租用費用、材料費、誤餐費、網路施工費或寬頻建置費及雜支(限礦泉水、照相沖洗、保險及文具),審查原則如附件。
六、申請時間:
(一)計畫受理時間為1梯次:
1.元宵節活動:
(1)區公所受理期限:97年1月28日-97年1月31日
(2)本局受理期限:97年2月1日-97年2月5日
2.其他活動:
(1)區公所受理期限:97年2月12日-97年2月15日
(2)本局受理期限:97年2月18日-97年2月22日
3.執行期限:97年2月18日-97年12月15日
(二)由區公所1次彙整,於上述時間截止前,函報本局審核。
(三)申請專案一補助之新成立協會及專案二之社區理事長觀摩會,不受上述計畫受理時間限制,採隨到隨審方式受理,惟受理申請截止日期:97年11月30日。
(四)若第一梯次申請核定後尚有剩餘款,本局將另行公告開放第二梯次計畫受理。    
七、申請單位應備文件:申請案件以電腦文書處理之計畫,優先審核。
(一)申請表:應含申請單位名稱、立案機關日期文號、負責人職稱及姓名、聯絡人、活動方案名稱及統一編號。
(二)計畫書:以表示計畫內容為要,應含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地點、參加對象(請確實填寫預期人數,勿含糊不清及誇大)、內容、方式、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如未達實際受益人數,將按比例予以調整補助經費。
(三)經費概算表:應含內容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及申請經費。
(四)本計畫以申請單位為主辦單位,本局為指導單位。
(五)本計畫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應加蓋團體印信(或圖記)及負責人章,又所提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切結。
(六)其他視個案需要補充之文件。
八、審查作業:本審查分為初審及複審,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一)初審:社區發展協會應檢具申請表、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等表件1式3份函報區公所先行初審後,層報本局複審。
(二)複審:由本局進行複審工作。
九、督導:
(一)各社區發展協會申請表件不全或不合規定者,應由區公所輔導補正後再函報本局;平時由區公所切實督導協會舉辦各項活動。
(二)計畫執行應於活動開始前1週,通知本局及區公所(傳真、電子郵件、請柬皆可)。
(三)計畫一經核定後應確實執行,如遇天災或其他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需變更內容及日期時,請檢附資料於原計畫執行日前10日函報本局,經審核通過後始得變更。
(四)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憑證並請依規定保管10年。
(五)對於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本局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補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六)本局將協同區公所不定期稽查,經查補助計畫未執行者、未依計畫執行及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者,除停止該項補助3年外,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十、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提出下列資料辦理核銷,97年12月份辦理之方案,最後核銷日期為97年12月31日。
1.原始支出憑證(含自籌款影本或其它支用證明)。
2.領據正本(請確實核蓋理事長章、協會會址、聯絡方式、戶名、帳號、執行完成日期及統一編號等資料、非營利團體負責人、會計、出納核章)、協會專戶之存摺影本(請以協會名稱開立專戶,並勿隨意修改戶名及帳號,以免影響撥款作業)。
3.存摺影本
4.執行概況表。
5.活動照片10張以上(足以證明活動人數、型式等)。
6.成果彙編、宣傳單、報名表、學員名冊(含聯絡電話及地址)、簽到表等足以證明辦理本活動之相關資料;申請誤餐費者,請檢附用餐名冊,但申請「社區發展人才培訓專案」者需另附課程表(含講師專業背景)、課程講義。
7.社會局核定函表影本、原核定之申請書及計畫書
8.成果照片光碟。
(二)逾期未結報核銷或經費支用不當、未執行者,不予核撥該補助款項,下年度並不得申請同一專案之補助。
(三)實際執行受益人數若與原定計畫不符,應按比例予以調整補助經費。
十一、相關申請及核銷文件請進至本局網頁下載,網址:
http://www.dosw.taipei.gov.tw ,點選左側「社區發展服務」,再點選「申請社會局補助」之「97年申請及核銷表件」。
十二、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Posted by cent2006 at 樂多Roodo! │09:58 │回應(0)引用(0)其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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