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31,2037
司法可以永無止盡的審判一樁官司嗎?
司法拖延 青年變老人
江元慶
「三死囚案」再一次宣判,司法再一次把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打回原「刑」──死刑。歷審非生即死,蘇建和等三人遭受司法磨難了十六年。不過,這還只是「小巫」。
在台灣,有三名老人:張國隆、林泰治、柯芳澤,他們遭受司法的磨難,長達二十八年。他們被控的「第一銀行押匯弊案」,從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檢調發動偵辦,官司打到現在還沒打完。二審不斷宣判、三審不斷發回,如此來來往往了十二次。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高等法院「更十二審」首度判決無罪;去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法院受理檢察官的上訴後,迄今毫無下聞。這樁創下台灣司法史上訴訟時間最長的官司,到目前還沒三審定讞。
一樁官司打了十六年,另樁官司打了二十八年,司法始終定不了讞。這其間所藏伏的問題,已非司法當局一句「審判獨立」所能遮掩;因為,司法遲遲不能定讞官司的普遍性,已經涉及「政府侵權」的層次、觸及違憲以及國際人權公約。
根據文明國家的實踐,人民享有「即時裁判」的權利、國家對人民有「迅速審判」的責任。更積極的來說,司法人權的概念,不僅是法院必須不得拖延訴訟案件的進行,還必須要在「合理」的審判期限內做出判決。
其實,早在半個世紀前,國際人權法就已經把「合理審判期限」的精神納入。例如,西元一九五○年的「歐洲人權公約」、一九六六年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有相同的內容。
除此之外,舉世間也已經有相當多的國家,在其憲法中明文規範人民訴訟權應該受到重視,政府不得拖延。例如,日本憲法第三十七條明文,刑事案件應適時裁判;瑞士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當事人有權在合理期間獲得裁判;西班牙憲法第二十四條除了有類似規定,還進一步對法院因遲延審判而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應給予國家賠償。
官司拖得越久,對打官司民眾的精神損害就越大,這是普遍的認知。當然,在這個認知之下,還有一個普世爭議:訴訟時間多長,才是法官合理的審判期限?也就是說,法院審理案件的「適當期間」,究竟是幾年?以司法人權意識強烈的歐洲國家來說,一般只要超過十年沒有結審的案件,幾乎就可以獲得國家賠償。而且,如果是有羈押人犯的案件,法院審結的期限就更短,以免戕害人權。在歐洲,官司十年打不完就可以獲得國家賠償。但在台灣,十年打不完的官司,據筆者搜集而得的資料,至少在三十件以上。
台灣的司法,讓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的官司從青年打到壯年;讓張國隆、林泰治、柯芳澤的官司從壯年打到老年。三名青年、三名老人被台灣司法拖延得青春逝去、人權長期遭受戕害,目睹人民哀嚎的這般景象,此時,敬請全民及朝野嚴肅面對、好好思考這幾個問題:
司法可以永無止盡的審判一樁官司嗎?司法應不應該有合理的審判期限?在合理的審判期間內,司法無法定讞,應不應該終止審判?法院逾期審判以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國家應不應該對人民給予賠償?(作者為世新大學新聞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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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江教授的這件作品讓身為當事人的我還原一些歷史真相 ... 其之二
基本上我只是作一件就我記憶中, 也是親身體驗過其中一部份情節的事 ( 有些當事人, 也不一定就是那件事的所有被告們, 都還在我家商談, 最後甚至變成談判 … 依我來看許多人在這件事情上, 到最後都是受害人或失敗者, 因為從民國 68 年 到 98 年的台灣整體商業發展成果或經濟經驗看, 我的判斷是贏家不多…即使包括林浩興, 於勇明在內都贏得有限… 甚至輸了很多, 原因我可找個時間說明一下… 這都可以用大家在台灣的親身體驗跟事實 … 也是可以找出數據來看的… 等我找個適當時間… ), 作出回憶, 還原一些當時的歷史, 讓這件事有多方面記錄的存在. 同時指出江元慶作品考慮非常非常欠週之處.
以江先生的學歷, 工作經驗, 思考的週密性, 會這樣描寫這件事是很出乎我意料之外的!
” 江先生……,主要是想寫僵化的司法訴訟制度 ” 這件事, 我沒什麼意見.
可是依我當年參與此事的記憶, 還有逐漸長大求學與進入社會工作累積到的知識, 江先生描述這三個老傢伙的寫法, 在我看來是 標準的 “為這三個人證明清白”的作法 !
用這三個人來談僵化司法制度是不恰當的.
也代表江元慶的專業受人質疑!
報導文學幫江元慶出這本書一樣也讓人覺得很無能!
因為這三個人依我看分兩種情況來談,一種是與林浩興, 於勇明串通好的(不一定是拿錢的啦), 那就算是幫兇, 應受法律制裁! 如果因輕率, 疏乎或不注意, 一樣有要負起應有的責任.
另一方面, 這三個老傢伙不認罪 ( 罪名與量刑輕重倒是可以有商量餘地的 ), 在我國的制度下就是長期的司法爭訟, 後果是可預見的. 這是那三個人的選擇, 沒有人強迫他們”打官司”,既然選了打官司這條路, 就不要怨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在這件事情上, 完全沒有錯誤. 這也就是我的想法!
媽媽不知道事情輕重, 貿然作保, 受到國家法律制裁, 雖然無辜, 但我們不怨恨司法制度!
因為法律的制定與通過是受到大家認可的. 即使是目前這個時點, 作保就是有作保的責任,
這司法制度在我看很公平的!
新刑法的規定我並不熟悉, 但當年的法律與政經體制的結構中, 銀行是特許行業, 一銀當時算是省屬三商銀! 從業人員具公務人員身份,受到公務員的就業身份保障(這也是當年許多人說進銀行作事可以作一輩子的原因之一, 十五年前依然有此說法, 還很流行歐, 呵呵! ), 被依圖利罪偵辦很正常! 沒有錯誤! 因為他們算公務員!
當時的輿論與社會觀念也看不到有人質疑不能用圖利罪偵辦他們!
此外我也強調一點, 再囉唆一下,…
” 民國六十八年當時還是戒嚴時代, 金融管制嚴格, 身為外匯交易處理人員, 應當知道銀行內規與政府對外匯交易管控的嚴密! 一味強調為國家賺取外匯確茫然到不知控管風險???
當時作貿易要押匯是隨便像現在去醫院掛號看病一般的方便嗎?
告訴大家, 沒有那麼方便!
押多少錢的外匯或承作多少金額的貸款很多是要靠關係或說有點內幕的!
沒有像作者說得那麼簡單!!!
明的規舉, 暗的規舉很多!!! ”
以上我所說的是公開的秘密!
即使我同學去銀行作事後, 從事放款業務的, 還是遇到這樣的事, 那已經是新銀行開放經營之後的民國84年囉! 上門貸款的客戶拿到錢了, 還主動表達要
“致意”, 我同學想說銀行已開放民營, 應強調競爭與服務, 怎麼還有客戶是金融管制時代的思想, 一時感到非常意外哩! ㄟ ㄟ
由此可見當時社會一般人對銀行的想法!
而這三人都是銀行等級不低的職員, (外匯部份過去是銀行的當紅部門哦), 腦袋算是好的, 應知道作事的分寸, 尤其當年金融管制嚴格, 法規非常嚴格, 我文中所說的紀律, 其實後面還跟著一堆行政命令, 乃至法律 ( 戒嚴時期的一堆東西, 你比我一定是清楚多了! )以當時的法律來看, 他們就是違法了! 商量餘地很難找到!
“陳憲裕法官判決書的理由,新刑法的圖利罪是規定要違背「法令」(法律或命令)…”, 這應該是適用到新刑法才有的事了! 當年沒這回事!
“找不到他們受賄的證據”
這是因當時偵蒐技術與投入偵辦人力的不足, 我也不敢說他們一定受賄, 可是依當時的金融法規與其它相關行政命令, 甚至法律, 他們的行為就是觸法, 沒什麼好辯解的. 這裏的問題只是偵辦草率與否的問題!
而這案件會弄了那麼多年, 難道他們都一直遇到爛的法官與檢查官嗎? 中華民國爛執法人員好像沒多到這樣多!

就江教授的這件作品讓身為當事人的我還原一些歷史真相 ... 其之一
我懷疑這幾位公務員仁兄有沒有和盤拖出當時的內幕???
其中一段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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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總共在第一銀行中山分行辦理押匯七百四十四筆,總金額達一千三百五十三萬多美元,依當時約一比三十六的匯率,這些押匯總額折合新台幣大約四億八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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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也說押匯是有風險的行為, 押了這麼多, 等於只顧放款不顧風險, 有這麼笨的行員嗎?
這是一個缺乏專業知識,也就是缺乏風險控管意識的商業行為, 問題在於這些行員是真的缺乏風險控管意識, 還是假的缺乏, 甚至是別有用心, 我們不知道!!!
民國六十八年當時還是戒嚴時代, 金融管制嚴格, 身為外匯交易處理人員, 應當知道銀行內規與政府對外匯交易管控的嚴密! 一味強調為國家賺取外匯確茫然到不知控管風險???
當時作貿易要押匯是隨便像現在去醫院掛號看病一般的方便嗎?
告訴大家, 沒有那麼方便!
押多少錢的外匯或承作多少金額的貸款很多是要靠關係或說有點內幕的!
沒有像作者說得那麼簡單!!!
明的規舉, 暗的規舉很多!!!
最後要講一件事實, 林浩興, 於勇明都已判罪確定, 也認罪並接受法律制裁, 並且服刑出獄…這三個老傢伙官司還沒打完, 這會不會有點好笑…
這三個老傢伙可不可以公開認罪,…或者和盤託出內幕…
我母親也是同案的被告,因缺乏法律知識為林浩興的老婆陳美惠作保, 而很無辜(沒拿到任何好處)牽連其中, 為何她就認罪了呢?
這三個老傢伙不遵守專業紀律, 落到打三十年官司, 這個叫活該!!!
完全不值得同情!!!
江教授, 你的取材沒有一窺全貌!
寫奇幻小說可以, 如果是報導文學就很差勁!
這就是我對你的批評與指正!
當年親身參與並看到真相一部份的我, 在此地告訴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