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31,2037

司法可以永無止盡的審判一樁官司嗎?

「三死囚案」再一次宣判,司法再一次把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打回原「刑」──死刑。歷審非生即死,蘇建和等三人遭受司法磨難了十六年。不過,這還只是「小巫」。

中國時報 2007.07.01 
司法拖延 青年變老人
江元慶

    「三死囚案」再一次宣判,司法再一次把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打回原「刑」──死刑。歷審非生即死,蘇建和等三人遭受司法磨難了十六年。不過,這還只是「小巫」。

    在台灣,有三名老人:張國隆、林泰治、柯芳澤,他們遭受司法的磨難,長達二十八年。他們被控的「第一銀行押匯弊案」,從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檢調發動偵辦,官司打到現在還沒打完。二審不斷宣判、三審不斷發回,如此來來往往了十二次。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高等法院「更十二審」首度判決無罪;去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法院受理檢察官的上訴後,迄今毫無下聞。這樁創下台灣司法史上訴訟時間最長的官司,到目前還沒三審定讞。

    一樁官司打了十六年,另樁官司打了二十八年,司法始終定不了讞。這其間所藏伏的問題,已非司法當局一句「審判獨立」所能遮掩;因為,司法遲遲不能定讞官司的普遍性,已經涉及「政府侵權」的層次、觸及違憲以及國際人權公約。

    根據文明國的實踐,人民享有「即時裁判」的權利、國對人民有「迅速審判」的責任。更積極的來說,司法人權的概念,不僅是法院必須不得拖延訴訟案件的進行,還必須要在「合理」的審判期限內做出判決。

    其實,早在半個世紀前,國際人權法就已經把「合理審判期限」的精神納入。例如,西元一九五○年的「歐洲人權公約」、一九六六年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有相同的內容。

    除此之外,舉世間也已經有相當多的國家,在其憲法中明文規範人民訴訟權應該受到重視,政府不得拖延。例如,日本憲法第三十七條明文,刑事案件應適時裁判;瑞士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當事人有權在合理期間獲得裁判;西班牙憲法第二十四條除了有類似規定,還進一步對法院因遲延審判而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應給予國家賠償

    官司拖得越久,對打官司民眾的精神損害就越大,這是普遍的認知。當然,在這個認知之下,還有一個普世爭議:訴訟時間多長,才是法官合理的審判期限?也就是說,法院審理案件的「適當期間」,究竟是幾年?以司法人權意識強烈的歐洲國家來說,一般只要超過十年沒有結審的案件,幾乎就可以獲得國家賠償。而且,如果是有羈押人犯的案件,法院審結的期限就更短,以免戕害人權。在歐洲,官司十年打不完就可以獲得國家賠償。但在台灣,十年打不完的官司,據筆者搜集而得的資料,至少在三十件以上。

    台灣的司法,讓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的官司從青年打到壯年;讓張國隆、林泰治、柯芳澤的官司從壯年打到老年。三名青年、三名老人被台灣司法拖延得青春逝去、人權長期遭受戕害,目睹人民哀嚎的這般景象,此時,敬請全民及朝野嚴肅面對、好好思考這幾個問題:

    司法可以永無止盡的審判一樁官司嗎?司法應不應該有合理的審判期限?在合理的審判期間內,司法無法定讞,應不應該終止審判?法院逾期審判以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國家應不應該對人民給予賠償?(作者為世新大學新聞系講師)

 


Posted by cehraidc001 at 樂多Roodo! │13:00 │回應(0)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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