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3,2005
新契約的陷阱! 國軍左營醫院引爆勞資爭議 ◎胡耿豪
◎2005年高市勞工局五一勞動特刊稿
去年年底高雄市國軍左營醫院爆發勞資爭議案,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成立調查委員會介入調解,歷經三次調解委員會議後,院方終於同意恢復員工原薪資,並依照勞基法給予應有的特休假。
勞資爭議的導火線,在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底院方要求該院附設民眾診療處一百七十位員工,在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簽立一份新的勞動契約書。依據新契約書的內容,員工薪資將調降3000元至4000元不等,並由全時工作人員改為部分工時人員,過去四到十年不等的年資將全部歸零,特休假年資要從九十四年一月一日重新起算。由於時間急迫,多數員工還來不及全盤了解新契約的內容就已經草率簽訂。然而,包括六位在護理之家、兩位在洗腎室工作的護士,以及兩位檢驗師不滿勞動條件降低,拒絕簽新約,他們向國軍左營醫院產業工會陳情,並委託工會全權處理。儘管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已經確定將成立調查委員會介入調解,院方卻試圖搶在九十三年的最後一天解雇這十位員工,還寄發了存證信函。「在洗腎室我們的級職雖是部份工時,但我們與一般正式員工一樣輪班,在工作量沒有減少的情況下,不答應被降薪、不答應年資被歸零,便被告知明天不用來上班了,勞工真悲慘!只能忍氣吞聲過日子嗎?」一位員工向工會如此陳情。
在第一次調解會議中,院方表示,「勞方等人以前為單一薪給,爲求與正式員工薪資結構相同,故將其改變,年資約可增加增加10~20%。」院方估計增加10~20%的年薪,其實是醫勤獎金、年終獎金、退休金等福利事項,這些「不定數」被資方巧妙地納入薪資計算,意圖說服員工相信自己會獲得更好的工作條件,對於務實面對生計的員工們來說,實在很難覺得安穩。
左營國軍醫院產業工會認為,依據新契約內容,勞方人員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比照適用勞基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而勞方工作時間每日都超過八個小時,工昨量上實屬全時工作勞工,但是院方自訂的契約中卻以「部分工時」人員來規範,顯然已經違反契約之法令規定。此外,這個爭議案中的員工均已在醫院服務多年,薪資金額應該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價同意後,才得以簽訂契約,然而,事實上院方從未與員工商議工資報酬,就斷然調降員工薪資,枉顧員工權益至此,實在令人氣憤。
此外,院方自訂的契約書中第六條第一款關於年資計算的部分也引發了很大的爭議。契約中提及: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計算年資;而契約第十條第二款中卻規定:乙方(勞方)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比照適用現行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本次爭議案中的員工並未轉換事業單位,他們以往的工作年資即使在簽訂新契約後也應該合併計算,而上述新契約中的兩條規定顯然互相矛盾,契約第六條第二款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的法令規定,該條文應屬無效。
「其實,院方在員工年資計算這方面,長期以來都有一套規避的方法。只要讓員工在『軍醫院』(即左營醫院)及『民診處』來回調動,工作年資就會因為被中斷而無法累計啦!」工會幹部苦笑地說。由於國軍左營醫院的員工編制裡面包括軍醫院及民眾診療服務處兩個區塊,軍醫院編制中的非軍職人員屬於軍聘僱,因屬於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工作者身分,所以適用勞基法;而民診處的非軍職人員則屬民聘僱,因民診處被歸類為醫療保健服務業下的公立醫療院所而被認定不適用勞基法。事實上,儘管在編制上有「左營醫院」與「民診處」兩個不同的事業單位,真正的工作場所中並沒有如此明確的區分,而且看診的病患也軍民不分。公部門的編制中保留了這樣的灰色地帶,對於員工的工作權益確實是一大威脅。
這次勞資爭議案中另一個讓工會十分在意的,是關於「醫勤獎金」的發放。院方所提醫勤獎金依照「醫勤獎金核發規定」,一般官兵與民診作業人員皆為每月發放,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的規定醫勤獎金也屬於工資的一部份,但是,在適用勞基法前(八十七年七月一日)院方卻片面將民診作業人員的獎金改為三節發放,顯然是爲了規避法令規定。
由於工會的努力爭取,透過調查委員會的介入調解,三月十八日第三次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上,院方終於作出讓步,讓本次爭議案的員工恢復原九十三年十二月份的薪資標準,並依據勞基法規定享有特休假;也有部分員工同意薪資調整,但要求增加醫勤獎金的點數。對於國軍左營醫院產業工會來說,儘管這次勞資爭議案算是有了具體的成果,可以說是不負所託,然而,這個事件中所顯現出來的眾多問題並沒有因為勞資雙方達成協議的而獲得解決。工會幹部表示,除了醫勤獎金未按月發放之外,獎金點數分配的不公、分配結構的決定程序以及這些數字背後所隱藏的意義都充滿了爭議,這些將是國軍左營醫院產業工會接下來必須挑戰的課題。
「其實,院方在員工年資計算這方面,長期以來都有一套規避的方法。只要讓員工在『軍醫院』(即左營醫院)及『民診處』來回調動,工作年資就會因為被中斷而無法累計啦!」工會幹部苦笑地說。由於國軍左營醫院的員工編制裡面包括軍醫院及民眾診療服務處兩個區塊,軍醫院編制中的非軍職人員屬於軍聘僱,因屬於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工作者身分,所以適用勞基法;而民診處的非軍職人員則屬民聘僱,因民診處被歸類為醫療保健服務業下的公立醫療院所而被認定不適用勞基法。事實上,儘管在編制上有「左營醫院」與「民診處」兩個不同的事業單位,真正的工作場所中並沒有如此明確的區分,而且看診的病患也軍民不分。公部門的編制中保留了這樣的灰色地帶,對於員工的工作權益確實是一大威脅。
這次勞資爭議案中另一個讓工會十分在意的,是關於「醫勤獎金」的發放。院方所提醫勤獎金依照「醫勤獎金核發規定」,一般官兵與民診作業人員皆為每月發放,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的規定醫勤獎金也屬於工資的一部份,但是,在適用勞基法前(八十七年七月一日)院方卻片面將民診作業人員的獎金改為三節發放,顯然是爲了規避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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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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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OJ
at June 29,2005 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