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6月5日
[轉錄] 張軍 /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
「兩岸之間最需要的是法治與人權的競相提升,這些普世價值應該成為兩岸人民永遠共同的語言,來為中華民族下一代子孫開創一個自由、民主的未來。」
-- 馬英九 六四二十年感言 2009/6/4
來看看中共對於司法制度的意見,以下是2009年6月2日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法制日報發表的文章。
-- 馬英九 六四二十年感言 2009/6/4
來看看中共對於司法制度的意見,以下是2009年6月2日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法制日報發表的文章。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
2009-6-2 來源:法制日報
□ 張軍
(作者張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副書記、二級大法官。本文系作者在貴州「雙百」活動演講節選)
任何國家的司法制度都是在不斷發展完善的,但是,應當看到,像我們國家這樣,在建國60年、改革開放30年的短短時間就能建立起如此完備、優越的司法制度,真正實現司法制度的與時俱進,卻是絕無僅有的。
還需要強調指出的是,由於我國與西方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的本質差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與西方司法制度也有本質不同,由此決定,我國司法改革的性質只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
儘管在改革進程中,我們仍然會、仍然要吸收和借鑒國外的做法,但絕對不會動搖、「改革」我們國家制度、政治制度的根本,絕不會搞多黨輪流執政、「三權鼎立」、兩院制,絕不會照搬西方,絕不會以西方國家的司法理念、司法模式評判我國的司法制度。
2007年12月25日,胡錦濤總書記在會見全國政法會議代表和大法官、大檢察官時強調:要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從我國國情出發,注意借鑒國外有益做法,繼續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努力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近年來,政法領域越來越成為境內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意識形態滲透、實施西化分化戰略的重要突破口。他們打著「維權」旗號,抓住司法個案,極力使個別問題擴大化、單一問題複雜化、一般問題政治化,抹黑我們的司法制度,要求我們改變、放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國內有的「可愛的」專家學者,包括有的實務部門的同志,也認為我們的司法制度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認為只有西方國家的司法制度才是最完善的,甚至認為可以照抄照搬。
在這樣一種現實背景下,正如周永康同志深刻指出的,如何正確認識、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帶有根本性的問題。切實解決好這一問題,對於我們統一思想,增強自信,進一步堅定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堅定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信念,堅定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信念,具有極端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司法制度的概念與本質
所謂司法制度,簡要地說,是指規範司法機關組織與活動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總稱。大體而言,司法制度又可分為以下兩大類制度:一是司法組織法。即規定司法機關性質、地位、組織機構、職權職責的法律制度。如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等;二是司法活動法。即規定司法機關開展司法活動所應遵循的有關原則、規範、程序等的法律制度。如民事訴訟制度、刑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制度、監獄制度、律師制度等。
一個國家實行什麼樣的司法制度,歸根結底是由這個國家的國情決定的,是由該國經濟、政治、歷史、文化等諸多因素綜合決定的。世界上根本沒有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即使社會制度相同的國家,也存在著差異,根本沒有也不可能有一種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適司法制度。
例如,美、英與德、法等同是西方國家,政權的階級屬性相同,均是資本主義國家,但其法律制度卻分別歸屬於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司法制度存在重大差異:美、英實行判例法,允許法官造法;德、法實行成文法,法官只能解釋、適用法律,絕對不能創設法律。即便是同屬一個法系,其司法制度也有諸多不同。如美、英同屬英美法系。美國的司法終審權掌握在聯邦最高法院手中,而英國的司法終審權卻長期掌握在作為立法機關的上議院手中,直至2005年才有所改變;在美國,辯訴交易非常廣泛,90%甚至更多的刑事案件都通過這一程序處理;而在英國,卻根本禁止辯訴交易。又如德、法雖同屬大陸法系,德國與其他許多國家一樣,檢察機關是獨立於法院設置的,行政法院屬於司法機關;然而在法國,檢察機關卻設在法院內部,行政法院卻歸屬於行政機關,法國總理同時兼任行政法院院長等等。
由此,我們應當深刻認識到:那種動輒以西方國家的司法理念、司法模式來對我司法制度說三道四,盲目主張照抄照搬西方國家司法制度的觀點,是糊塗的、錯誤的,實際上也根本行不通。學哪個國家?搬哪種制度?司法制度的優劣,根本上取決於其對本國國情的適應性,取決於其能否推動本國經濟社會的發展。
「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不顧本國國情,盲目引進別國的司法制度,必定會水土不服,非但不能保障、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反而只會帶來動盪、混亂,只會阻滯、破壞經濟社會發展。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
第一,堅持黨的絕對、統一領導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中國近現代史雄辯地證明,是歷史和人民選擇了中國共產黨,只有中國共產黨才能救中國,才能發展中國,才能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道路上取得一個又一個勝利。包括司法制度在內的各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都是黨領導人民在長期的實踐中逐步探索建立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之所以能得以順利實施,進而充分發揮其保障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積極作用,在根本上也是得益於黨堅強、有力、絕對、統一的領導。
例如,國際金融危機發生以來,法院、檢察、公安、司法以及律師隊伍都能統一按照黨和國家的決策部署,圍繞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消極影響的大局,全力做好「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台有關司法文件,提出明確司法政策和指導意見,明確要求,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在現階段必須考慮企業的承受能力,避免因舉措不當使企業陷入更大的經營困難之中。
在日前召開的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要求對涉及貪污、挪用、侵佔4萬億投資資金的犯罪必須依法從嚴懲處;對農民工因無生活來源實施的較輕犯罪要適情妥處;對侵害農村留守婦女、兒童的犯罪要依法嚴懲。各級黨委政法委統籌協調「打黑除惡」專項行動,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時佈置對監所的監督檢查,公安部與銀監會、人民銀行、工商銀行聯合開展整治銀行卡違法犯罪的專項行動等等。哪個西方國家的司法機關能有如此快速、明確、集中、有力的反應?
黨的絕對、統一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最大特點和優勢,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最大特點和優勢,是我們的各司法機關能夠有效協調、形成合力,我們的司法制度能夠順暢實施、高效運轉的前提、基礎和關鍵。
第二,具有最徹底的人民性
我們的司法權來自人民,屬於人民。我們司法制度反映的是最廣大人民的意志,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根本宗旨,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徹底的人民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根本屬性。
實踐中,各司法機關都高度重視維護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監督。公安機關開展打黑除惡、禁毒禁賭等專項鬥爭,都是保民生的重要工作舉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每年「兩會」上代表、委員提出的意見、建議都高度重視,都會認真研究、紮實落實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工作的具體措施。人民法院強調,審判工作必須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堅定「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的指導思想,把握「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人民法官必須切實增強認識和把握視情民意、做好群眾工作的司法能力,不斷改進工作,切實滿足好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新近又專門制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意溝通工作的意見》,要求著力構建與廣大人民群眾、社會各界溝通交流的長效機制,在作出司法決策、審理具體案件時,必須廣泛深入地傾聽民意、瞭解民情、關注民生,以實際行動尊重群眾意見、接受人民監督。
這些精心的制度安排、有效的制度實踐,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所獨有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司法制度無可比擬的、最徹底的人民性得到了扎扎實實的保障和落實。
第三,適應我國國情
我們是一個中央集權國家,各地都要接受中央的統一領導,各部門都要接受黨的統一領導,因此,我們的司法機關是以行政區劃為基礎進行設置、確定轄區的,這樣才能將黨的統一領導落到實處。
我們是「熟人社會」,素有「和為貴」的傳統,因此孕育了被譽為「東方經驗」,目前被世界各國包括西方發達國家廣泛借鑒的調解制度。現階段我國有13億人口,又正處於社會深刻變革的特殊歷史時期,矛盾糾紛多樣多發,如果不實行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什麼矛盾都走司法渠道,不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司法原則,什麼案件都一判了之,如何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我們是由農耕社會發展而來,歷史就有「重農抑商」的傳統,商品交易、經濟活動長期欠發達,社會矛盾的性質相對簡單,即便是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社會取得巨大發展,社會矛盾多樣多發,其性質也主要是民間矛盾,並不複雜。正是因此,並基於減輕人民群眾訴累的考慮,對各類案件,我們國家至今仍實行兩審終審制。
我們有有冤必申、有錯必糾、實事求是的傳統,鑒此,我們設立了獨特的審判監督制度,以糾正萬分之幾的錯案,以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訴求。
我們是13億人口、960萬平方公里的大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極不平衡,城鄉差距、東西差距極大,而我們又是一個中央集權國家,法律要面向全國統一適用。同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這都決定了我們的法律只能是相對原則,決定了我們必須實行獨特的司法解釋制度,通過及時靈活的司法解釋明確有關法律規定的具體含義和適用標準,以保證我們的法律盡可能適應各方面的情況,最大限度保持相對穩定性。
正是因為我們的司法制度是在充分考慮、尊重我國國情的基礎上探索建立的,其才具有強大的生機與活力,才能發揮保障、促進經濟社會順利發展的重要、積極作用。因此,適應我國國情,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優越性的重要體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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