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7月10日

蘇建和案(蘇案)判決書

已經有好心的網友提供本次判決書的掃描全文
http://web.ntpu.edu.tw/~markliu/SU20070629.pdf
http://web.ntpu.edu.tw/~markliu/SU20070629s.pdf








第29頁,李昌鈺提出現場照片僅見2個鞋印,如果多人,會有許多鞋印,法官的反駁是「此係依據照片所為之現場部份重建,因照片未照到屋頂、牆壁,故有其侷限」



難道鞋印會跑到天花板嗎?







第41頁,法官寫著:「又共犯王文孝、被告蘇建和均供稱:把菜刀清洗後放回廚房刀架上,而本院再審審理時至現場勘驗,勘驗筆錄第7點,被害人家屬吳唐接表示:『廚房內木製刀架已拔除,木架油漆過』等語,顯示被害人家確有刀架,若非被告等確曾至犯案現場,如此私密性之事,當不能為被告等所知悉。」



聽起來很合理,而且是非常關鍵,王文孝和蘇建和都供稱有刀架。但是蘇建和在警訊筆錄中堅持沒有犯案,因此他的承認犯案口供就只有崔紀鎮檢察官作的檢訊筆錄。



在崔檢的檢訊筆錄是這樣寫的:「問:菜刀丟何處?答:我在廚房將菜刀洗乾淨,放回刀架上。」



但是在十年後找到的檢訊錄音帶中,問訊蘇建和的段落,是這樣的:



「崔紀鎮:我在廚房將菜刀洗乾淨,放…放在那裏?放在那菜刀架上面,是不是?刀架上‧刀架上還有別的刀,還有比較小的刀啊!是你自己放的?還是王文孝放的?」「蘇建和:自己放的。」「崔紀鎮:放‧放於‧放於刀架上。」



蘇建和在此之前並沒有說他把菜刀放回刀架,而崔檢查官卻能直接說出刀架,那顯然崔檢在問訊時可能是拿著王文孝的口供直接在問訊,也就是說,並不是筆錄中蘇建和親身坦承他把刀放回刀架,而是崔檢查官告訴蘇建和他把刀放回刀架。







第45頁,法官對於警方違法侵入莊林勳家中搜索24元硬幣一事是這樣理解的:「惟以硬幣取出地點之罕見性,平常人少有可能在該處置放金錢,此具私密性之事,若非莊林勳提出,衡情警方無從得知。」



但是莊林勳的警訊口供是「贓款、開山刀、血衣藏於自己房內衣櫃後牆縫中」,但該處只有硬幣,並無開山刀與血衣。莊林勳會這樣供認,他本來的用意是要通知家人他被汐止警局抓走。



當時警方抓他完全沒有帶拘票或逮補令,也沒通知家屬,直接是讓劉秉郎到莊家樓下叫他下樓,就把莊擄走了。



同一頁還有半夜三點警方無搜索票,以臨檢名義闖入莊家搜索贓款、兇刀一事,法官一句「瑕疵」就帶過去了。

Posted by carsen at 樂多Roodo! │16:03 │回應(0)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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