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7月4日

自白定讞

一、站在法官這一邊
二、汐止雙屍案偵破
三、案情沒有可疑之處
四、由常識合理的推論
五、李昌鈺聞所未聞的鑑定技巧
六、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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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在法官這一邊


  如果我們今天是法官,我們會如何處理這個案子?在當年的刑事案件中,雖然合議庭會指定三名法官共同審理,但實際上因為人力不足,通常只會交由其中一名法官承審,由承審法官開若干次調查庭,查驗事證與訊問,另外兩名法官則在最後的辯論庭調閱卷宗並擔任審判長與列席法官。


  1991年這個案子來到承審法官手中,首先看到的是檢查官提出的起訴書與案情筆錄。


  警方筆錄與檢方筆錄很完整,有案發當晚五人的行蹤、有事前的協議持械竊盜、侵入被害人住處的路線、竊取財物、被發現後殺死被害人、清洗血跡與現場、繼續搜索財物、分贓。


  五名被告在筆錄中全部親口承認犯案,經過大致相符,口白互相補充完備,縱有若干細節差異無法否認全盤事實真相。


  這是由台灣高等法院審判長李相助所提出在1996年所提出的被告自白整理
http://www.tahr.org.tw/site/sue/menu3/lee199603.txt


  任誰看到了,應該腦中都會閃過「罪大惡極,天理不容」。


  但是如此完美的情節並不存在,因為檢方筆錄有問題。


  本案在當年由軍方警方檢方法官訊問被告五人,作成了數十份的筆錄,這些訊問的錄音帶幾乎都沒有保存下來。


  終於十年後再審時,在卷宗裡找到了崔紀鎮檢察官1991年當時的偵訊錄音。


  崔紀鎮檢察官作成的筆錄、偵訊錄音(含部份譯文)可以在台權會與台灣法律服務網取得
http://www.tahr.org.tw/site/sue/menu3/record.htm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category_id=445


  於崔紀鎮檢察官筆錄中坦承確實犯案的兇嫌,在錄音中呈現不同的表現。


  莊林勳完全承認犯案,莊的那一段整個錄音都是崔檢察官在描述案情,莊從頭到尾都是「是」、「對」,崔檢察官還可以糾正莊說錯的部份。略過崔檢查官開頭循循善導,從12:24問案開始算,莊林勳回答共98句,其中27句是「對」或「是」一個字,幾乎可以稱之為誘導。


  劉秉郎完全否認犯案,崔檢查官訊問無果即結束。


  蘇建和含混不清,一直說不知道,有時又承認,旋及又說不知道。蘇的段落很長,崔檢查官和他周旋了很久,最後蘇建和還是含混不清。


  這份不實的筆錄直到2007年的今天,依舊被法官作為有證據力的重要證據。


  1991年的筆錄在這裡,2000年更審的找到的錄音也在這裡。任何人都可以聽聽看。聽過,然後再問問自己「這樣的筆錄,法官可以作為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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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汐止雙屍案偵破


指紋追兇


  1991年3月24日凌晨案發後,依據警方採證,犯案現場的被害人房間中一片凌亂,印在男姓死者的薪水袋上面有多枚指紋,但可供辨識的只有一枚。


  當時無法作全國性的指紋比對,因此還是從地緣關係開始努力調查,警方比對了住在死者對面當時在當兵的王文忠,但指紋不合,後來發現王文忠有個從小因父母離婚而分居的哥哥王文孝(當時也在當兵),在8月13日發現指紋吻合。


  同時警方也採集了毛髮,其中包括菜刀上的,和浴室中的。在菜刀上找到被害人毛髮一根;在浴室中找到被害人毛髮三根,分別在毛巾上和排水口。浴室中的毛髮鑑定在一審中未提出,到二審始提出,浴室中並沒有找到嫌犯的毛髮。



逮補王文孝


  同日警方通知高雄軍方,8月13日晚間軍事檢查官逮補王文孝,並進行筆錄,王文孝於筆錄中供稱於當晚凌晨兩點時犯案,並交代了動機、侵入過程、到廚房拿菜刀、竊取財物六千元、因被害者醒來怕被認出、殺人。並且也供稱在2月時已經有過一次侵入被害者家中的行竊,該次竊取的皮包後丟棄在水塔下,日後警方在該處找到這個皮包。


  此時王文孝供稱為一人所為,但軍事檢查官懷疑七十餘刀不合常理,疑有共犯,在調查卷中表示需再作調查。


  在軍檢第一次調察之後,8月14日警方(汐止分局)就從軍方借提王文孝北上,在當日兩點半由承辦檢察官崔紀鎮作成王文孝的第一份檢方筆錄,筆錄和軍檢的雷同,依然維持一人犯罪。


  警方在當日下午宣佈破案,並帶著王文孝到現場交代並表演犯案過程,但錄有表演犯案過程的錄影帶警方沒有保存下來。


  當日台視公司的晚間新聞影片
http://video.google.com/videoplay?docid=-53844109779703250
  隔日中央日報的報紙全文影像
http://img204.imageshack.us/img204/9652/19910815in0.gif


  當日下午5點,警方約談王文孝的母親唐廖秀,但這份筆錄警方在一審時沒有提出,後來發現收錄在軍檢卷宗裡。


  當日晚間11點,警方作成對王文孝的第一份警方筆錄,王文孝供稱謝廣惠、王文忠、黑點、黑仔夥同犯案。


  8月15日凌晨4點,警方作成對王文孝的第二份警方筆錄,王文孝供稱王文忠、長腳、黑點、黑仔夥同犯案。並供稱當晚在案發前涉案五人的行蹤、於侵入前分取兇器(開山刀、水果刀、警棍)、搜索財物、殺人、到浴室洗掉身上的血跡、清理現場。在一審時,警方將這份筆錄塗改為第一份警方筆錄,到二審時勘驗筆錄始發現。



逮補共犯


  同日中午,王文忠於高雄被警方逮補。據警方表示,王文忠在回台北的途中向警方供稱蘇建和。


  同日下午1點,蘇建和在家中開設的便當店門口送便當時被逮補,隨及問訊。


  同日下午5點,警方作成對王文孝的第三份警方筆錄,王文孝供稱長腳是蘇建和。


  同日晚間23點,軍方帶回王文孝,軍檢再次對王文孝作成筆錄,王文孝供稱共犯王文忠、長腳、黑仔、黑點,但不知真實姓名。


  同一時間警方也作成對王文忠的第一份警方筆錄,供稱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犯案。


  警方隨及逮補當時在家中隔壁幫忙的劉秉郎,與和女友同在住處的莊林勳。



自白到翻供


  8月16日凌晨0點,警方作成對劉秉郎的第一份警方筆錄。


  8月16日凌晨3點,警方以臨檢方式進入莊林勳住處搜索贓款、開山刀和血衣,在牆板內取得二十四元硬幣贓款作為證物。(後來在硬幣上沒驗出血跡反應)


  警方在逮補嫌犯後陸續進行問訊,作成的警方筆錄供稱詳細犯案過程,並增加了強姦、輪姦的部份,也增加了凌晨四時分贓後五人前往基隆遊玩的部份。


  同日早上11點,崔紀鎮檢察官進行問訊,並陸續作成檢方筆錄,劉秉郎翻供否認涉案。(如果從錄音帶來看,蘇建和當時自白也是含混不清)。


  同日下午四點,崔紀鎮檢察官下令收押三人,而王文忠稍晚交由軍方帶回。


  8月17日軍檢問訊王文孝,王文孝否認強姦。


  8月20日軍檢北上提訊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均翻供否認涉案。


  王文忠於隔年(1992年)1月7日法官問訊時翻供否認涉案。並供稱警方威脅要牽連母親唐廖秀。


  王文孝於1992年1月11日槍決


  1992年2月18日,一審宣判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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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情沒有可疑之處


  以上都來自於公開資料,更多資料可參見李茂生教授《蘇建和案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的評鑑報告》。
http://www.tahr.org.tw/index.php/article/1997/06/24/108/


  筆者研判案情如下:


  1. 從證據來看,本案最可能的涉案人應該是王文孝,因為現場有他的血指紋,警方後來依據他的供稱在水塔下找出皮包,以及在當舖典當的金飾。


  2. 檢警認為本案不可能只有一名兇手,是源於常識「一個人不可能砍這麼多刀」。


  3. 從警方初始的口供推斷,王文孝只認識他弟弟王文忠,與其他涉案人不認識,因為王文孝說不出名字,只能用綽號來稱呼,而且這些綽號也是錯的,王文孝的警方第一份口供還包括了不存在的謝廣惠。


  4. 由不認識的人帶頭,進行有計畫的持械竊盜(依口供五人是從機車行李箱中取出預備的兇器)。


  5. 王文忠是本案涉案人的連結點,他的筆錄供稱了本案另外三人的名字。


  6. 警方於8月14日下午宣布破案,當日晚間新聞與隔日報紙均有報導,而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皆無逃亡,均於8月15日分別在自家店中、住處被警方逮補。8月16日晚間三嫌犯即收押禁見。


  7. 從崔檢察官8月16日的筆錄看,完全供稱犯案的是莊林勳,但是實際上他是涉案五人中不在場證明最多的人,因為案發當晚他父親生日,他在家裡與親友打牌。在其他人的口供裡,他有沒有參加案發當晚在撞球場的聚會也是彼此矛盾。


  8. 劉秉郎在8月15日晚間23點多被警方逮補,16日凌晨0點於警方筆錄中供稱犯案,筆錄中並有犯案過程;劉在8月16日中午檢方筆錄中翻供否認涉案。所以有些說法說三個人都向檢察官承認犯案是不正確的。


  9. 蘇建和在8月15日中午被警方逮補,8月16日中午檢方筆錄記錄他供稱犯案,但從錄音帶還原,他算不算供認實在不容易判斷。


  10. 口供中有開山刀、水果刀、警棍與菜刀,開山刀與水果刀均未尋獲,警棍無血跡反應,保留下來的只有一度失蹤的菜刀。


  11. 口供稱有至浴室沖洗身體血跡與清理現場,但浴室中除了被害人毛髮之外並無嫌犯毛髮,這項事證在一審中未提出,在二審中始提出。


  12. 口供稱入屋搜索金錢飾物、被害人醒來發覺、四人行兇、輪姦、輪流至浴室沖洗身體、幫女性死者更換睡衣、清理現場。如此一連串的行動想必歷時許久,但同一屋中睡著的被害者小孩並無察覺。


  13. 嫌犯五人亂刀殺害二人後繼續至基隆遊玩電動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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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常識合理的推論


 「一個人不可能單獨多刀」
 2000年王鴻偉情殺案176刀。


 「沒事幹嘛警察會牽拖你?」
  因為一個人不可能單獨那麼多刀的假設,於是從王文孝供出王文忠,從王文忠供出其他三人。


 「他們都承認人是他們殺的。」
  警方的動作非常迅速,劉秉郎在逮補後不到一小時內就供出案情還作完了筆錄。至少在檢察官第一次筆錄中劉秉郎沒有承認。從錄音帶還原,蘇建和算不算承認很難說。莊林勳的大概可以當作檢察官誘導問訊範本教材。


 「幾十個法官都判錯了嗎?」
  實際上在近年來的一連串司法改革之前,所謂的合議庭法官是徒具虛文。當時的司法案件,合議庭三名法官通常只由承辦法官負責調查案件,另外兩位法官只會在最後辯論庭到場,接著就宣判。


  甚至開調查庭時,檢方也無需出庭,法庭中僅有法官與辯方律師,法官審閱卷宗後,有需要說明或疑異之處,才會允許辯方律師發言。


  在本案中,只有筆錄和足以證明王文孝涉案的事證。有利於其他嫌犯的事證如浴室毛髮、檢方問訊錄音帶等,在一審都沒有提出。對於其他嫌犯有利的筆錄部份,法官均不採信。辯護律師申請的不在場證人,法官無一允許證人出席(參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年重訴字第二三號第十項)。


  如果幾十個法官始終相信最初的筆錄,那幾百個法官來判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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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李昌鈺聞所未聞的鑑定技巧


  2007年,法官採信法醫研究所於2000年進行的刀痕鑑定報告,認定作案兇器有兩把以上,證明本案非一人所為。


  事實上,法醫研究所的這份刀痕鑑定報告,在2000年當時,是國內首次進行刀痕鑑定。


  法醫研究所的專家研擬了首創的科學鑑定方法,用超音波與電腦斷層,檢測被害人的遺骨,逐一記錄了遺骨上刀痕的深度、長度與角度,並進行統計分析,依數據來研判刀刃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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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法醫研究所將遺骨上刀痕角度為40度以上的,研判為開山刀;刀痕角度30到40度的,研判為菜刀;刀痕角度接近0度的,研判為水果刀。


  最終從遺骨上的刀痕證實應有菜刀、水果刀、開山刀等三種兇器,顯見兇手不只一人。


  證據會說話,服了吧?


  但是用刀痕檢測推斷兇器的鑑定方法,在鑑定報告一完成就遭受質疑。


  原因很簡單,這世界上沒有刀刃角度超過30度的菜刀,或刀刃角度超過40度的開山刀。


  角度參考圖
http://img248.imageshack.us/img248/6113/angleab4.gif


  市面上一般菜刀的刀刃多在10度以下,開山刀的刀刃多在15度左右。


  在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中刀痕角度甚至還有超過45度的。哪種刀的刀刃部份可以到45度?


  實際上刀痕角度除了與刀刃角度相關之外,與切入的方向、力道也有關係。同一把刀可以砍出不同的刀痕角度。


  對於法醫研究所這項獨創的鑑定方法,包括法醫吳木榮、法醫石台平、統計學者黃提源、法醫魏區以及李昌鈺等專家先後提出了質疑。


  另外,可不可以請哪位法官解釋一下,判決書第28頁刀痕鑑定部份的那句「採取所謂的路卡定律: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這個路卡定律到底是從哪裡引用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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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程序正義


  警方無拘票逕行拘提王文忠、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於事後由崔紀鎮檢察官補開拘票。


  警方無搜索票於夜間進入莊林勳住所搜索贓款與開山刀。


  警方偵訊錄音帶、與王文孝現場表演錄影帶均未保留。


  無律師在場陪同偵訊。


  超過十二小時的連續偵訊。


  1991年當時為了破案以上這些都可以忽略。


  2007年法官仍然相信1991年這樣做成的筆錄具有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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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者僅僅敘述了本案很小很小一部份內容,當然也是從筆者的角度所見。


  本案的判決書、審判資料等等,都可以在台權會以及台灣法律服務網的網站中取得。《無彩青春》以一審接一審的方式呈現檢、警、法官與辯護人的作為。很多長期觀心本案的blog也提出了他們的意見。


  每一個人都可以質疑,每一個人也都可以聲援,但是請再靠近一點,請再瞭解一點。


 


 

Posted by carsen at 樂多Roodo! │21:35 │回應(1)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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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禮拜破報做了一份蘇案三人的訪問,可以參考。謝謝。禮拜天有死刑判決分析座談會,在敦南誠品。

非文明國家的司法祭品——專訪蘇建和、蘇媽媽、莊林勳、劉秉郎
http://www.pots.tw/node/2008
Posted by 李靜怡 at 2007年07月6日 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