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9,2007
只能說可惜
這件近來轟動海內外學界的「八卦」(沒有誇張,遠到我在英國米國唸書的學姐同學,近至台灣的社會學圈不用講了,甚至公衛的、台史所的,我都接過關切訊息),本所相當明快的做出處置,據了解,這件事情是怎麼躍上檯面,細節雖不清楚,但應該跟當事人原女友在部落格上一系列的書寫治療有關,呼應聲援的親友與鄉民暴增,當事人於是寄信給敝所與通識中心諸師長澄清,也另開部落格回應,大概因此驚動了所上,於是在當事人要求下召開了一次說明會(此次只有師長參與)。約一週後,所上召開所務會議,由當事人自請處分,送教評會裁決,今日向所上成員email公佈結果,結局是解除本所聘約(當事人主聘在通識,合聘在本所)。
公告長這樣:(為了不被說成是在外破壞所上惡名的壞老鼠,姑隱其名)
信件標題:給XX所全體師生_關於OOO老師聘任之說明
內文:
各位老師、各位同學:
所上許多師生都十分關心教評會對於ooo老師聘任問題之處理結果。
以下謹代表所務會議與教評會議同仁,將這件事情的處理經過和相關決議作一個摘要報告。
如有任何需要進一步說明或協助之處,敬請隨時跟我聯繫。
GGG 敬上 5/9/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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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會議處理經過和決議:
(1)4月25日,OOO老師正式向所務會議提案,自請處分。
提案內容:
因本人與本所同學交往一事,引起外界及本所學生對於本人之行為舉止多所質疑,並且影響到所上學生之學習情緒。為避免個人私領域行為及其所引發的效應,可能影響所上學生之權益與正常運作,甚至損害到本所之聲譽。
本人願以負責任的態度,自請處分,結束與XX所之聘任關係。
提案人:OOO
(2)4月30日召開所務會議並作成決議。
決議:
本案屬教評會權責,由所長提送教評會討論。
(3)4月30日召開教評會並作成三點決議。
提案內容:
OOO老師自請處分案,依所務會議決議提送教評會討論。
提案人:GGG
決議:
一、本所自2007年8月1日起終止OOO教授與XX所的合聘關係。
二、OOO教授合聘關係終止前,現有學生之權益仍受相關學業規章的
保障。
三、本所學生若因此而權益受損,得向所長請求行政協助。
引人注目的是公告內文的用字遣詞(想必令人大傷腦筋),信件標題不清不楚也就算了,反正大概就是個家醜,越不引人注意越好。但內文的提案內容,該當事人是因為引起外界質疑,影響學生情緒而自請處分,而經過所務會議跟教評會之後,火速的處分是終止合聘關係。
這中間的關聯呢?是引起原女友火大的癥結點:他以男老師的身份與女學生交往然後同時任用她擔任研究助理糾結不清的權力關係呢(哦還有同為助理的同學不滿的分工不均)?還是他平常課堂上講女性主義講性別位置講反思權力結構,與「身體力行」的表率有巨大反差,引起部份學生反感。
而這些,在當事人看來,全屬「私領域」行為?如果是這樣,又怎麼會如他自己所說的牽連如此廣泛?
不過當事人個人的「認知」,以及他要在這種公告性質的文件上,怎麼美化(搞不好是醜化)、修飾自己的舉措,大概是他的事,也不太是最令我關心的地方。
我比較在乎的是,如果這些都是私領域的行為如其提案所言,那麼教評會是依據什麼基礎決定解聘,是青蛙大學教師專業倫理守則?還是教師法?沒用到這兩條法,大概是如果本所一援引,那通識那邊大概也很難不比照相同的標準(當然這是我個人揣測啦,只是從公告實在看不出裁決依據)。當事人恐怕就得捲包袱離開敝校,而不只是敝所而已。
如果這些不只是私領域的事務,兩個成年人,男老師/女學生,或性別相反都可以,到底可不可以在校園裡面談戀愛,如果不行,為什麼?如果可以,要在什麼條件下?例如迴避掉指導、授課、研究助理工作,就可以嗎?
我們要怎麼一邊念多元情慾流動情慾自主,一邊看權力抵抗與反思性?這次男未婚女未嫁,下次如果一方或雙方是已婚身份呢?談戀愛的雙方同時具師生關係的話,所方或行政是在什麼條件下可以介入裁決呢?
這些討論統統付之闕如,連把整個過程作成一個判例或說案例研討的機會都沒有。
看起來有學生出席的所務會議,因為所務代表沒發通告,一堆人不知道可以去旁聽(另外那一堆出席的我是不知道消息來源是什麼啦),但據說也沒有發言權。所上僅針對該師授課的班級詢問是否有受到影響,但其他同為此所成員的學生呢?
沒學生出席的教評會,就是看似明快的處分與公告?有老師說這是私事要學生不要再管,有老師說學生這樣關心周遭的世界很好,要人不精神分裂也難Orz
跳痛的結論是,我鼻子摸摸決定忘記老師們「寫」的公共領域,回到七月底要到期的論文世界,繼續聽我的陳淑樺管你所上以後會不會再有同樣狀況,老師學生愛來愛去,也只是你家滾滾紅塵情關難過,我們還是早點離開這個連人社院的鬼都嫌我們待太久的地方卡實在。
引用URL
看來事情越來越複雜
我有點倒楣的變成夾心餅乾
雖然不是很想再管這事,但總要了結一下
雖然講什麼總被兔曹
還是想什麼講什麼,至少這樣比較簡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