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6,2008
複製、基因與不朽
複製、基因與不朽 第三章讀書心得
我要討論的命題是:於不適任之情況下將孩子帶到世間,是一種道德上的罪行。
我是反對這樣的命題的,接下來我將透過兩個論證來支持我的想法。
第一,我們要如何定義不適任的情況?對此,通常我們有兩種說法:一是父母的社經條件不足以照顧孩子、二是孩子本身帶有缺陷。關於第一種說法,我認為父母的社經條件不足並不足以證明產下孩子即是一種罪行,因為若父母本身的社經條件無法支持其養育後代,基於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國家應給予其以妥善照顧。我以為,金錢應該花在刀口上,健全的福利制度有助於提升全體國民的生活品質,再說,我們誰也不能肯定不幸的事是否會發生在我們身上,這樣的社會福利制度也算是保險的一種方式。第二是孩子身體缺陷的探討,我們並無從得知孩子本身的意願,如何能代替這個小生命做決定呢?這個問題我將在第二個論證做詳細的探討。
第二,我們是否能以自身的經驗判斷孩子的痛苦與否?這個問題關係到將孩子生下來是否造成孩子本身的不幸?我們如何得知孩子的痛苦?比較可靠的方式是依照我們對身體殘缺的意識型態做判斷,即在當今社會價值觀裡,身體殘缺的人並沒有辦法得到公平、完善的對待,致使其在心靈上產生莫大的痛苦,在生理上,我們一般則認為四肢殘缺造成其行動的不便等等。而我反駁的原因為:「子非魚,安知魚之樂?」我們畢竟不是那些未誕生在這世界上的孩子,我們怎麼能由自己主觀的判斷來加諸於他人身上呢?就算產生痛苦是一個大多正確的判斷,但我們又怎麼能夠證明未誕生的這孩子不是少數的特例呢?事實上我們無從得知未誕生的生命是否喜歡殘缺。
至少,生命有其存活的權利,即使是有缺陷的生命,只有他有意願存活下去,我們都不應該剝奪其性命,但遺憾的是我們無法和未出世的小生命進行溝通,在此我要提出一個比較激進的想法,即:先使生命誕生,待其有判斷能力之後,再由他自己決定自己的生命,也就是說他擁有決定自己生命的權利。關於這個說法,判斷能力的有無該如何判別呢?因其不在本章討論範圍之內,故不多加敘述。
最後,我要在此結論。根據論證一,父母的社經條件不能做為適任與否的依據;根據論證二,生命身體上的殘缺是否造成其不幸,以致於將其帶到世間是一種道德罪行,應該由生命本身來判斷,而非由他人判斷。
所以我認為,「不適任的孩子」於理想的社會中不會存在,所有的孩子都會是適任的。因為不存在不適任的孩子,所以不會發生「於不適任之情況下將孩子帶到世間」的情況,而現今社會體制之所以產生這些不幸,乃是社會體制及社會價值觀的不完善,我們不應該本末倒置,將這些不幸歸類為「因為孩子出生而產生不幸」。而是應該檢討為何我們的社會使這些孩子不幸才是。
我要討論的命題是:於不適任之情況下將孩子帶到世間,是一種道德上的罪行。
我是反對這樣的命題的,接下來我將透過兩個論證來支持我的想法。
第一,我們要如何定義不適任的情況?對此,通常我們有兩種說法:一是父母的社經條件不足以照顧孩子、二是孩子本身帶有缺陷。關於第一種說法,我認為父母的社經條件不足並不足以證明產下孩子即是一種罪行,因為若父母本身的社經條件無法支持其養育後代,基於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國家應給予其以妥善照顧。我以為,金錢應該花在刀口上,健全的福利制度有助於提升全體國民的生活品質,再說,我們誰也不能肯定不幸的事是否會發生在我們身上,這樣的社會福利制度也算是保險的一種方式。第二是孩子身體缺陷的探討,我們並無從得知孩子本身的意願,如何能代替這個小生命做決定呢?這個問題我將在第二個論證做詳細的探討。
第二,我們是否能以自身的經驗判斷孩子的痛苦與否?這個問題關係到將孩子生下來是否造成孩子本身的不幸?我們如何得知孩子的痛苦?比較可靠的方式是依照我們對身體殘缺的意識型態做判斷,即在當今社會價值觀裡,身體殘缺的人並沒有辦法得到公平、完善的對待,致使其在心靈上產生莫大的痛苦,在生理上,我們一般則認為四肢殘缺造成其行動的不便等等。而我反駁的原因為:「子非魚,安知魚之樂?」我們畢竟不是那些未誕生在這世界上的孩子,我們怎麼能由自己主觀的判斷來加諸於他人身上呢?就算產生痛苦是一個大多正確的判斷,但我們又怎麼能夠證明未誕生的這孩子不是少數的特例呢?事實上我們無從得知未誕生的生命是否喜歡殘缺。
至少,生命有其存活的權利,即使是有缺陷的生命,只有他有意願存活下去,我們都不應該剝奪其性命,但遺憾的是我們無法和未出世的小生命進行溝通,在此我要提出一個比較激進的想法,即:先使生命誕生,待其有判斷能力之後,再由他自己決定自己的生命,也就是說他擁有決定自己生命的權利。關於這個說法,判斷能力的有無該如何判別呢?因其不在本章討論範圍之內,故不多加敘述。
最後,我要在此結論。根據論證一,父母的社經條件不能做為適任與否的依據;根據論證二,生命身體上的殘缺是否造成其不幸,以致於將其帶到世間是一種道德罪行,應該由生命本身來判斷,而非由他人判斷。
所以我認為,「不適任的孩子」於理想的社會中不會存在,所有的孩子都會是適任的。因為不存在不適任的孩子,所以不會發生「於不適任之情況下將孩子帶到世間」的情況,而現今社會體制之所以產生這些不幸,乃是社會體制及社會價值觀的不完善,我們不應該本末倒置,將這些不幸歸類為「因為孩子出生而產生不幸」。而是應該檢討為何我們的社會使這些孩子不幸才是。
其實這篇作業我已經交出去了,不過還是想看看大家的看法啦,再問我一些問題來討論吧!
這篇作業是要上台報告的,我自願上台,因為覺得多一點上台的體驗應該是好的吧,其實我並不排斥在台上被問到無話可說,總覺得這也是一種經驗啊!
這次上台算是學到不少東西,不過老實說上台前的準備不夠充足,該如何講並沒有完整思考過,所以講得有點結結巴巴的,感覺說得不是很清楚。
有一個問題我想要在這裡回覆一下,引用憲法算不算是一種威權的謬誤呢?
其實我覺得不算,憲法的用意應該是保障人民的自由才對,也就是我一直認為的觀點:自由是在不妨礙他人為前提的情況下才會成立的。憲法的用意正是限制人民使其不能妨礙他人的自由。憲法應該是一個社會體制的最高遊戲規則,除非我們去過無政府的生活,不然我們都應該要尊重憲法才對。
這篇作業是要上台報告的,我自願上台,因為覺得多一點上台的體驗應該是好的吧,其實我並不排斥在台上被問到無話可說,總覺得這也是一種經驗啊!
這次上台算是學到不少東西,不過老實說上台前的準備不夠充足,該如何講並沒有完整思考過,所以講得有點結結巴巴的,感覺說得不是很清楚。
有一個問題我想要在這裡回覆一下,引用憲法算不算是一種威權的謬誤呢?
其實我覺得不算,憲法的用意應該是保障人民的自由才對,也就是我一直認為的觀點:自由是在不妨礙他人為前提的情況下才會成立的。憲法的用意正是限制人民使其不能妨礙他人的自由。憲法應該是一個社會體制的最高遊戲規則,除非我們去過無政府的生活,不然我們都應該要尊重憲法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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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抱歉我延遲回應這麼久
抱歉我要開砲
首先,你先行設定了這兩個因素,社經條件不足當然不足以證明產下孩子即是一種罪行,但是你對它做的反駁是自導自演式的,並無法對整個問題做出攻擊。
對於第一個問題,首先要了解,某人是否有罪和某事是否正確未必相干,其二,國家有其應盡的責任永遠與事實有巨大落差,在國家確定可以"養生喪死"前,這個說法實無力量。
第二個問題更可怕,你雖然無法為他決定是否要出生,但你的行動卻決定了他應該出生,因此若你聲稱"子非魚安之魚樂",則同樣的你也沒有為他決定出生的權利。別忘了做與不做都算是行為的選擇。而若在一開始就不產生"我要生"和"我要死"的問題不是更好嗎?且依你的論點而言,你需要賦予他們自殺的權利,即便如此,你還要為它們面對死亡的恐懼負責,好像某人強迫你上飛機,再叫你選擇跳機或墜毀,我想若有選擇可言,大部分的都人會希望"不要上飛機",不論是誰幫他做的決定。當你已經把他生出來了,再宣稱他有活下去的權利,好比跟你說每個人跳機都有存活的可能一樣,同樣的,若他的選擇既非"活下去"亦非"死掉",而是"不要出生在這世界上",請問你要如何滿足這個選項。
Posted by 框
at November 29,2008 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