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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複製、基因與不朽</title>
<link>http://blog.roodo.com/c1204/archives/7519713.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複製、基因與不朽 第三章讀書心得
我要討論的命題是：於不適任之情況下將孩子帶到世間，是一種道德上的罪行。
　　我是反對這樣的命題的，接下來我將透過兩個論證來支持我的想法。
　　第一，我們要如何定義不適任的情況？對此，通常我們有兩種說法：一是父母的社經條件不足以照顧孩子、二是孩子本身帶有缺陷。關於第一種說法，我認為父母的社經條件不足並不足以證明產下孩子即是一種罪行，因為若父母本身的社經條件無法支持其養育後代，基於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國家應給予其以妥善照顧。我以為，金錢應該花在刀口上，健全的福利制度有助於提升全體國民的生活品質，再說，我們誰也不能肯定不幸的事是否會發生在我們身上，這樣的社會福利制度也算是保險的一種方式。第二是孩子身體缺陷的探討，我們並無從得知孩子本身的意願，如何能代替這個小生命做決定呢？這個問題我將在第二個論證做詳細的探討。
　　第二，我們是否能以自身的經驗判斷孩子的痛苦與否？這個問題關係到將孩子生下來是否造成孩子本身的不幸？我們如何得知孩子的痛苦？比較可靠的方式是依照我們對身體殘缺的意識型態做判斷，即在當今社會價值觀裡，身體殘缺的人並沒有辦法得到公平、完善的對待，致使其在心靈上產生莫大的痛苦，在生理上，我們一般則認為四肢殘缺造成其行動的不便等等。而我反駁的原因為：「子非魚，安知魚之樂？」我們畢竟不是那些未誕生在這世界上的孩子，我們怎麼能由自己主觀的判斷來加諸於他人身上呢？就算產生痛苦是一個大多正確的判斷，但我們又怎麼能夠證明未誕生的這孩子不是少數的特例呢？事實上我們無從得知未誕生的生命是否喜歡殘缺。
　　至少，生命有其存活的權利，即使是有缺陷的生命，只有他有意願存活下去，我們都不應該剝奪其性命，但遺憾的是我們無法和未出世的小生命進行溝通，在此我要提出一個比較激進的想法，即：先使生命誕生，待其有判斷能力之後，再由他自己決定自己的生命，也就是說他擁有決定自己生命的權利。關於這個說法，判斷能力的有無該如何判別呢？因其不在本章討論範圍之內，故不多加敘述。
最後，我要在此結論。根據論證一，父母的社經條件不能做為適任與否的依據；根據論證二，生命身體上的殘缺是否造成其不幸，以致於將其帶到世間是一種道德罪行，應該由生命本身來判斷，而非由他人判斷。
所以我認為，「不適任的孩子」於理想的社會中不會存在，所有的孩子都會是適任的。因為不存在不適任的孩子，所以不會發生「於不適任之情況下將孩子帶到世間」的情況，而現今社會體制之所以產生這些不幸，乃是社會體制及社會價值觀的不完善，我們不應該本末倒置，將這些不幸歸類為「因為孩子出生而產生不幸」。而是應該檢討為何我們的社會使這些孩子不幸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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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複製、基因與不朽</title>
	<description><![CDATA[抱歉我延遲回應這麼久

抱歉我要開砲
    首先，你先行設定了這兩個因素，社經條件不足當然不足以證明產下孩子即是一種罪行，但是你對它做的反駁是自導自演式的，並無法對整個問題做出攻擊。
    對於第一個問題，首先要了解，某人是否有罪和某事是否正確未必相干，其二，國家有其應盡的責任永遠與事實有巨大落差，在國家確定可以"養生喪死"前，這個說法實無力量。
    第二個問題更可怕，你雖然無法為他決定是否要出生，但你的行動卻決定了他應該出生，因此若你聲稱"子非魚安之魚樂"，則同樣的你也沒有為他決定出生的權利。別忘了做與不做都算是行為的選擇。而若在一開始就不產生"我要生"和"我要死"的問題不是更好嗎?且依你的論點而言，你需要賦予他們自殺的權利，即便如此，你還要為它們面對死亡的恐懼負責，好像某人強迫你上飛機，再叫你選擇跳機或墜毀，我想若有選擇可言，大部分的都人會希望"不要上飛機"，不論是誰幫他做的決定。當你已經把他生出來了，再宣稱他有活下去的權利，好比跟你說每個人跳機都有存活的可能一樣，同樣的，若他的選擇既非"活下去"亦非"死掉"，而是"不要出生在這世界上"，請問你要如何滿足這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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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Sat, 29 Nov 2008 00:41:5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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