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2,2008
海外留學生/學者支持修改集會遊行法連署活動 (by 痞子揚)
(目前想要連署的人似乎必須要log in Google Account才能連署,我還在想辦法把這各過程省掉。如果你還沒有Google Account,請告訴我你的姓名,居住地,單位/學校,以及職稱,我可以把你加進去。不便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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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連署活動,主要的目的,是修改集會遊行法許多不合理的地方。要求修法最主要的原因,在於我們認為人民的「集會結社自由」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不應該由行政機關去作審核,不應該由執政者決定什麼活動可以集會,而什麼活動不行,行政機關沒有這樣的權限。
連署網站: 海外留學生/學者支持修改集會遊行法連署活動
完整連署名單在此 (及時更新)
以下是具體理由 (摘自1106「野草莓學運」學生行動聯盟官網):
依據自由民主憲法的基本人權概念,威權時代制定沿用至今的集會遊行法已有諸多部分有違憲之虞,其中至少包括:
一、 「許可制」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一許可制規定已侵犯人民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集會自由, 且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之要求。對集會遊行采事前許可管制,並非一最小程度的限制,而可采自由報備、事後追懲制即可,故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 要求。
二、「行政刑罰」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違憲: 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如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手段,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包括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者」,第四款規定:「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此等概括條款,既不明確又過於廣泛,即可使人民無法預見而承受刑罰,已違反大法官四四三、四四五號解釋揭 示之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
三、「缺乏公平救濟管道」違反程序保障要求違憲: 集遊法中賦予警察機關事前許可、且命令解散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力,卻無相同公平救濟之管道。集會申請經拒絕後,雖可申復,但申復之審查仍由警察機關單方面為之,此種制度設計違反程序保障,非憲法之所許。
四、 「禁制區」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府、行政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外國使館與代表機構」、「官 邸」…等地區,不論集會遊行和平與否,一律禁止,連申請許可之機會皆無,不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衡平性要求,完全剝奪人民向上述機關和平集會訴求之權利。 特別是「總統府、行政院」等作為民主政治中的擔負責任政治的行政機關,其周圍卻不允許人民集會遊行向其表達意見,已違反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不合我國憲 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要求,。
上述條文皆有違憲法侵害人民集會自由,應立即宣告違憲,以保障民權。
希望借由我們的連署,讓我們的人民,無論什麼樣的言論,都有走上街頭的權利,而不會因為執政者,無法容許不同的意見,就不讓我們走上街頭。「我不贊同你的 想法,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這便是我們的核心價值。感謝您閱讀完我們的主旨與訴求,更加感謝您支持我們的連署。
相關消息,請參閱:
1. 學運訂名野草莓,學者連署表聲援 (苦勞網)
2. 集遊法違憲,人權變不見 (南方電子報)
3. 台灣野草莓的前後 (香港獨立媒體)
4. Taiwan: At the Protest Frontline (Global Voices)
5. TaiwanL Students Demand to Revise the Parade and Assembly Law (Global Voice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連署網站: 海外留學生/學者支持修改集會遊行法連署活動
麻煩連署的朋友們注意一下:
1、請大家留下完整個人資料並請勿重複連署。
2、未填寫完整者,請重新連署一次,感謝您!
3、此名單將由台大社會系劉華真老師轉交在自由廣場靜坐的「野草莓學運」學生行動聯盟。
依據自由民主憲法的基本人權概念,威權時代制定沿用至今的集會遊行法已有諸多部分有違憲之虞,其中至少包括:
一、 「許可制」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一許可制規定已侵犯人民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集會自由, 且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之要求。對集會遊行采事前許可管制,並非一最小程度的限制,而可采自由報備、事後追懲制即可,故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 要求。
二、「行政刑罰」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違憲: 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如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手段,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包括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者」,第四款規定:「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此等概括條款,既不明確又過於廣泛,即可使人民無法預見而承受刑罰,已違反大法官四四三、四四五號解釋揭 示之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
三、「缺乏公平救濟管道」違反程序保障要求違憲: 集遊法中賦予警察機關事前許可、且命令解散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力,卻無相同公平救濟之管道。集會申請經拒絕後,雖可申復,但申復之審查仍由警察機關單方面為之,此種制度設計違反程序保障,非憲法之所許。
四、 「禁制區」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府、行政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外國使館與代表機構」、「官 邸」…等地區,不論集會遊行和平與否,一律禁止,連申請許可之機會皆無,不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衡平性要求,完全剝奪人民向上述機關和平集會訴求之權利。 特別是「總統府、行政院」等作為民主政治中的擔負責任政治的行政機關,其周圍卻不允許人民集會遊行向其表達意見,已違反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不合我國憲 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要求,。
上述條文皆有違憲法侵害人民集會自由,應立即宣告違憲,以保障民權。
希望借由我們的連署,讓我們的人民,無論什麼樣的言論,都有走上街頭的權利,而不會因為執政者,無法容許不同的意見,就不讓我們走上街頭。「我不贊同你的 想法,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這便是我們的核心價值。感謝您閱讀完我們的主旨與訴求,更加感謝您支持我們的連署。
相關消息,請參閱:
1. 學運訂名野草莓,學者連署表聲援 (苦勞網)
2. 集遊法違憲,人權變不見 (南方電子報)
3. 台灣野草莓的前後 (香港獨立媒體)
4. Taiwan: At the Protest Frontline (Global Voices)
5. TaiwanL Students Demand to Revise the Parade and Assembly Law (Global Vo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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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網站: 海外留學生/學者支持修改集會遊行法連署活動
麻煩連署的朋友們注意一下:
1、請大家留下完整個人資料並請勿重複連署。
2、未填寫完整者,請重新連署一次,感謝您!
3、此名單將由台大社會系劉華真老師轉交在自由廣場靜坐的「野草莓學運」學生行動聯盟。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7556305
回應文章 
那個Global Voices的文章可能用這篇比較恰當:
http://globalvoicesonline.org/2008/11/09/taiwan-students-ask-to-revise-the-parade-and-assembly-law/
謝謝。
http://globalvoicesonline.org/2008/11/09/taiwan-students-ask-to-revise-the-parade-and-assembly-law/
謝謝。
Posted by ifan
at November 12,2008 14:40
I-Fan,
非常謝謝,加進去了。
Posted by 痞子揚
at November 12,2008 14:54